某县某乡政府批准了万某自建房申请及宅基地,万某房子建好后,该县水利局以其违反防洪法规为由责令其拆除。万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办理?()A、应追加乡政府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B、应通知乡政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C、应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应通知乡政府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题目

某县某乡政府批准了万某自建房申请及宅基地,万某房子建好后,该县水利局以其违反防洪法规为由责令其拆除。万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办理?()

  • A、应追加乡政府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 B、应通知乡政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C、应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D、应通知乡政府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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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某县某乡政府批准了万某自建房申请及宅基地,万某房子建好后,该县水”相关问题
  • 第1题:

    夏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按照土地法的规定,需要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但是乡政府不受理夏某的申请,不予初步审查,导致夏某无法获得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用地使用权证。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

    A.夏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夏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市政府

    C.如果夏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被告是乡政府

    D.夏某需要向法院提交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正确答案:B
    49.【答案】B 【考点】 复议和诉讼的关系、复议机关、被告和诉讼证据【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夏某并未已经取得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所以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的要求,A项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哲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本案是乡政府不予初步审查,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乡政府,C说法正确,同理,我们可以知道复议被申请人也是乡政府,复议机关是乡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县政府,B说法错误,当选。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夏某有义务向法院提交曾经递交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这是他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 第2题:

    某村村民刘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政府土地员姚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刘某的邻居杨某发现刘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刘某交涉。刘某辩称建房是有批准文件的,不同意改变建房方案。杨某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莱应向乡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B.该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县政府,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D.杨某可以委托1-2 名代理人参加复议,但仅限书面形式委托


    正确答案:B

    【答案】:B
    【讲解】本题中作出批准建房决定的应当是乡政府,依《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可知,复议机关应为县政府,乡政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应为“可以”而非“应当”。根据该条例第10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故D选项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 司法考试中要掌握好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见下表。

     

  • 第3题: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CD
    【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
    【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本案中,市规划局并为实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A说法错误,不选。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属规划局的职权范围,县土地局和乡政府属于越权行为,B正确,应选,同理,C应选。在规划局通知张某停工后张某仍继续施工,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应选。

  • 第4题:

    村民孙某早年到城里打工并购买了住房,遂将农村的房屋卖掉,随着年岁的增长,孙某打算回乡养老,欲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不应批准孙某的宅基地申请
    B.县政府在孙某出售城市住房后可批准其申请
    C.县政府在孙某补交旧宅基地的使用费后可批准其申请
    D.县政府在孙某缴纳新宅基地的使用费后可批准其申请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宪法。第二步,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选择A选项。B项,孙某已经卖掉农村宅基地不得再次申请,对于孙某的申请 ,县政府驳回其申请。排除。C项,县政府会驳回孙某的宅基地申请,就没有使用期费的存在。排除。D项,县政府会驳回孙某的宅基地申请也,就没有使用期费的存在。排除。因此,选择A选项。

  • 第5题:

    某县某乡政府批准了万某自建房申请及宅基地,万某房子建好后,该县水利局以其违反防洪法规为由责令其拆除。万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  )。

    A.应追加乡政府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B.应通知乡政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C.应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应通知乡政府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题中乡政府同被诉水利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存在,实质上是对乡政府先前作出的批准行为的否定评价,应当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第6题:

    共用题干

    某县安监局以某建筑公司与其职工刘某等50人强行签订“伤亡自负”协议为由,给予该公司总经理王某10万元罚款。王某不服起诉。诉讼中,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王某申请撤诉。法院在审查是否准予王某撤诉时,应当审查的事项是:()
    A:王某是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B: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C:刘某等人是否提出异议
    D: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是否书面通知受诉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


    《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


    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

  • 第7题:

    下列哪项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李某、郑某二人向某乡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乡政府却不予办理。二人不服起诉
    B:某县工商局以丙企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为由决定罚款8000元
    C:某县新闻出版局以刘某私印并出版盗版图书为由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万元
    D:县政府根据甲的申请向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乙不服起诉

    答案:D
    解析:
    A项,被告为乡政府;B项,被告为县工商局;C项,被告为县新闻出版局。上述3选项的案件均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均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据此,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应选。

  • 第8题:

    某县农民袁某在所在村委会和所在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县土地局发现后,对袁某作出罚款8 000元的行政处罚。袁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案例中可以作为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有( )。

    A.土地局
    B.袁某
    C.乡政府
    D.村委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中袁某是申请人,县土地局是被申请人,村委会和乡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9题: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选择()

    •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 B、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 C、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 D、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面积。则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以该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1题:

    某县土管局批准了陈某建房申请,陈某房子建好后,某县水利局因其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陈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办理?()

    • A、应追加县土管局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 B、应通知县土管局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C、应通知县土管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D、应通知县土管局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C

  • 第12题:

    单选题
    某县土管局批准了陈某建房申请,陈某房子建好后,某县水利局因其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陈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办理?()
    A

    应追加县土管局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B

    应通知县土管局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C

    应通知县土管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

    应通知县土管局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乡政府批准刘某建房申请,刘某施工时,李某认为其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二人发生争执,刘某认为自己有批文,不予让步,李某对乡政府的批准行为可否起诉?()

    A.不可以,乡政府未对李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B.可以起诉,因为李某是乡政府批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C.不可以,李某的宅基地是受刘某行为侵害,他只能以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不可以,李某因相邻权受侵犯,只可向乡政府要求改变原审批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肖某向乡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错误?( ) A.肖某有权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肖某有权以乡政府和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肖某有权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肖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以乡政府为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ABD
    对于“下级审核、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上级机关的决定才对当事人的权益发生实际影响,该决定属于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起诉。下级机关的审核对当事人权益不发生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本案中,乡政府的审核,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对乡政府为被告起诉,也不得以乡政府为被申请人中请行政复议。故本题选ABD。

  • 第15题:

    根据以下内容,回答1~4题。

    某村村民吴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乡人民政府根据“乡政府的有关规定”批准了吴某的申请。吴某于2010年10月3日开始动工。后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的房屋妨碍了自己的通行,并且影响了自己房舍的采光,遂与吴某进行交涉。吴某认为自己建房符合标准,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据此请回答以下题目:

    本案中,(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A.吴某

    B.村委会

    C.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

    D.乡政府

    E.土地管理局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题中,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认为建房审批行为侵害其相邻权,所以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 第16题:

    某县一公司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40余名矿工被淹。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将情况向该县主管副书记莫某汇报,莫某打电话将该情况向该县县委书记万某汇报。万某与莫某商量后决定隐瞒矿难的真相,并电话告知李某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处理及事态发展情况,因抢救不及时,该事故造成被淹的40余名矿工死亡。对莫某与万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莫某是执行万某的决定,不构成犯罪
    C.二人是共同犯罪
    D.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滥用职权罪虽然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不排除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构成该罪。莫某和万某的不作为造成对事故抢救的不及时,从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 第17题:

    某县宏业小区已建有A菜市场,为满足需求,该县人民政府拟在小区内再建一个菜市场。胡某和饶某先后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终胡某获得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县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胡某和饶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该县人民政府按照胡某和饶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饶某有权对该县人民政府批准胡某的申请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菜市场有权对该县人民政府批准再建菜市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一般为20日,但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0日,A选项没有考虑到其他例外的情况,是错误的。《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申请人胡某和饶某的条件相当,那么该县人民政府按照胡某和饶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合法的。故选项B错误。由于胡某和饶某存在竞争关系,一人获得批准另一人必然得不到批准,因此县政府的批准行为涉及饶某的公平竞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饶某有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答案正确。县政府批准再建菜市场的决定与A菜市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A菜市场并不享有对该小区蔬菜销售的专营权),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A菜市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D选项错误。

  • 第18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王某与某村委员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后,县政府向王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果园原承包人李某不服
    B:朱某与张某就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请求乡政府处理。乡政府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归朱某所有。张某不服
    C:县政府决定征收老爷庙村的荒地20亩用于扩建某中学。老爷庙村不服
    D:村民李某向乡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许可。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决定不予批准。李某不服

    答案:A,B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 第19题:

    刘某担任某县交通局副局长,主管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其退休后就到该县鸿达运输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县甲局责令刘某从鸿达公司离职。刘某不听。该县乙局责令鸿达公司将刘某清退,并没收刘某从鸿达公司获得的报酬2万元,对鸿达公司罚款4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退休前,其儿媳可在该局财务科工作
    B.该县甲局应当为该县人社局
    C.该县乙局应当为该县监察局
    D.对该县乙局的没收决定,刘某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依法申诉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第一款,公务员之间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财务工作。刘某与其儿媳为近姻亲关系,刘某副局长,在县交通局担任领导职务,故其儿媳不得从事财务工作,故A项错。 刘某担任某县交通局副局长,主管道路交通运输等工作,其退休后就到该县鸿达运输公司担任总经理违反《公务员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的离职回避。该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故该县甲局应当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即该县人社局,故B项对,该县乙局应当为工商局,故C项错。没收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可诉,故D项错。

  • 第20题:

    土管局批准了陈某建房申请,陈某房子建好后,某县水利局因其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陈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办理()

    • A、应追加县土管局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 B、应通知县土管局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C、应通知县土管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D、应通知县土管局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如果张某出了万家后,将打晕万某的事情告诉了刘某,刘某对张某说:“要是万某醒过来,报案怎么办,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不如你再回去把万某杀死。”说完便把一把水果刀递给了张某。张某听从了刘某的劝说,返回万家,朝万某连捅数刀,以为万某已死亡,便顺手把万某脖子上带的金项链拿走。后万某经抢救及时并未死亡。。对张某、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张某、刘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张某另外单独构成盗窃罪。因为张某、刘某主观上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故意杀人的行为。此外,张某认为万某已死,秘密窃取财物,超出了张某与刘某的共同犯意,所以张某又单独构成盗窃罪。

  • 第22题:

    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 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 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 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B,C

  • 第23题:

    单选题
    乡政府批准刘某建房申请,刘某施工时,李某认为其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二人发生争执,刘某认为自己有批文,不予让步,李某对乡政府的批准行为可否起诉?()
    A

    不可以,乡政府未对李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B

    可以起诉,因为李某是乡政府批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C

    不可以,李某的宅基地是受刘某行为侵害,他只能以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

    不可以,李某因相邻权受侵犯,只可向乡政府要求改变原审批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某县某乡政府批准了万某自建房申请及宅基地,万某房子建好后,该县水利局以其违反防洪法规为由责令其拆除。万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办理?()
    A

    应追加乡政府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B

    应通知乡政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C

    应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

    应通知乡政府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