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

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 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
  • D、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

相似考题

2.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更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相关问题
  • 第1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30%,期限为2002年1月5日至7月5日。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3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C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B.企业之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A公司、B公司、C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C.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D.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C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保证的效力
    「解析」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亦无效。《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2题:

    关于甲公司、乙银行和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B.丙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不成立,对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债务,丙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C.丙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但丙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向乙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D.对于甲公司和乙银行之间的债务,丙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D
    本题考查的是抵押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七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题中,甲公司以厂房抵押,需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故A正确。第13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负责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乙银行业务人员表示同意。保证合同已成立。故BC错误。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乙、丙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丙应按照连带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故D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便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及其利息的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便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对甲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乙银行向丙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B.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及其利息

    C.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丙公司逾期承担保证责任的利息

    D.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保证人追偿权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1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4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本题中,法院判决中并未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内容,故保证人丙公司只能根据其承担责任的事实,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即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及其利息,故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A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自行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按照原保证合同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不再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对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将部分债务转让,丙公司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便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及其利息的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便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

    A.丙公司对甲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乙银行向丙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B.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及其利息
    C.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丙公司逾期承担保证责任的利息
    D.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

    答案:B
    解析: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债权人要求保证入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开始计算时效是指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A选项错误。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也就是凡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凡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保证人都不得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利息都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引起的,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6题: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5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的主张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
    B.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
    C.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甲公司追偿;向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相应份额。(2)选项CD: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 第7题:

    2005年12月3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购买工业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月利率为6.045‰;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银行应当于12月10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甲公司。双方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12月4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2月10日,乙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打入甲公司账户,12月20日,又以特种转账凭证分两次从甲公司账户将200万元款项转出用于偿还甲公司原欠乙银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借款,乙银行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借款偿还原欠款一事并不知情。问: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自2005年12月3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属于商业借款合同,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以购买原材料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上是借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丙公司系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且没有证据表明其知晓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实情,因此,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及其性质)、第21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担保法解释》第39条(以新贷偿还旧贷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案例较为简单。

  • 第8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丁公司之间内部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 C、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 D、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D

  • 第9题:

    1998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反担保书》,内容为:为加快A工程进程,急需3000万元人民币投入该项目。丙公司已取得光大银行贷款350万美元(约合3000万元人民币)的承诺,期限一年。望乙公司能予以担保。同时,甲公司承诺为此向乙公司作出与担保金额等值的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贷款和保证期限一致。1998年7月,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向丙公司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A项目;期限10个月。同日,乙公司依据甲公司的《反担保书》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丙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其余本息未予偿付。光大银行遂起诉。2000年1月20日,乙公司依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丙公司偿付了800万元人民币债务,但丙公司为向乙公司还款,甲公司亦为履行其反担保义务。 2000年2月18日,乙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甲公司辩称,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并非甲公司反担保的内容,其对借款的期限和币种均已作了变更,但未通知甲公司;乙公司在保证期限内未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所以甲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三方当事人均认可光大银行对丙公司用于A项目的贷款仅此3000万元人民币。 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担保法》第4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解释》第2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本案中,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而乙公司又依据甲公司的《反担保书》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据此可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形成了反担保关系。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有效存在是反担保合同存在的前提。从本案《反担保书》、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订立顺序和内容看,《反担保书》和保证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借款合同将币种变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变为10个月,但这些变更并未加大甲公司的担保责任,且三方均认可光大银行对丙公司用于A项目的贷款仅此3000万元人民币。因此应认定反担保合同有效。

  • 第10题: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丁公司之间内部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

    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

    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

    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C,B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 第11题:

    问答题
    2005年7月3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两个月后.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惜款合同,约定金额200万元,月利率8%。,还款期限2006年9月30日。同时,该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约定:“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丙公司在担保方一栏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项目投资失败,未能偿还本息。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借款.丙公司加以拒绝。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一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它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基本的法律关系?  (2)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 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 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 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 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法律推定的6个月;
    2、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书修改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年;
    4、丁对原保证期间的变更,应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原保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2000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
    5、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0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0年9月29日至2002年9月28日。甲银行的起诉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6、乙、丙、丁均应承担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A公司与自然人B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向B借款5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4年1月5日至7月5日。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的,保证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于2005年9月5日向债务人A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B只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没有向保证人C公司主张权利,因此,C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B.由于B直到2005年9月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所以,保证人C不承担责任

    C.由于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因此,主合同无效,故C公司不负保证责任

    D.C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正确答案:D
    「考点」保证的种类;保证责任免除;无效保证
    「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C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的,保证人负责清偿。这说明C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故本题D项表述正确。《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据此,由于C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A项表述不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约定“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起2年。故本题B项表述不正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约定的利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借款合同,并非全部无效,而只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无效。故本题C项表述不正确。

  • 第14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1月5日至7月5日。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C.企业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A.B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C公司承担主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

    D.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C公司不用负责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法》第52条,《物权法》第172条。

  • 第15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以保证偿还银行贷款.甲公司于是找到乙公司为其做保证人,银行经审查后认为乙公司不具备清偿300万元债务的能力,要求甲公司另加保证人.甲公司又找到股东丙公司.后乙公司、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丙公司对甲公司向银行申请的3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保证责任.贷款届清偿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此时,银行依法可以采取以下哪些做法?【】

    A.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B.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丙公司其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C.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和股东丙公司共同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

    D.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正确答案:ABCD

  • 第16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1份500万元的借款合 同,由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 银行便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 证责任,乙银行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丙公司承担 500万元及其利息的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后,便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对甲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乙银行 向丙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B.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及其利息
    C.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丙公司逾期承担保 证责任的利息
    D.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人追偿权问题。根据《担保 法》第31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4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 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 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 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 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偾务 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 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本题中,法院判决中并未明确保 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内容,故保证人丙公司只能根据其 承担责任的事实,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即向甲公司追 偿500万元及其利息,故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A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B。

  • 第17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 第18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后为了借款安全,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在甲公司的再三请求下,丙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签署:“保证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担保法》规定,下列关于保证担保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由于未明确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故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B、 乙银行自借款清偿期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 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将债务转移给他人,丙公司因不知情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 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因未经丙公司同意其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 丙公司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

    答案:C,E
    解析: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A项错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B项错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C项正确。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项错误。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第19题: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丙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与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主张丙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B.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
    C.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D.乙公司有其他事实证明丙公司为保证人的,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C: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D: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以其他证据证明丙公司为保证人,但是无法证明保证方式,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所以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20题:

    1998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反担保书》,内容为:为加快A工程进程,急需3000万元人民币投入该项目。丙公司已取得光大银行贷款350万美元(约合3000万元人民币)的承诺,期限一年。望乙公司能予以担保。同时,甲公司承诺为此向乙公司作出与担保金额等值的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贷款和保证期限一致。1998年7月,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向丙公司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A项目;期限10个月。同日,乙公司依据甲公司的《反担保书》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丙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其余本息未予偿付。光大银行遂起诉。2000年1月20日,乙公司依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丙公司偿付了800万元人民币债务,但丙公司为向乙公司还款,甲公司亦为履行其反担保义务。 2000年2月18日,乙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甲公司辩称,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并非甲公司反担保的内容,其对借款的期限和币种均已作了变更,但未通知甲公司;乙公司在保证期限内未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所以甲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三方当事人均认可光大银行对丙公司用于A项目的贷款仅此3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时是否已超出了保证期间?


    正确答案:反担保保证期间的确定,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本案中《反担保书》中约定担保期间“与贷款和保证期间一致”,而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按《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那么是否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于此一致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反担保针对的是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以保证合同为主合同,其适用范围是有限定的,只有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之后始得发生,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亦应自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后起算。故《反担保书》的约定与法理及反担保设立的目的相违背,应为约定不明,按《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本案反担保期间应为乙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之日(即2000年1月20日)起6个月,乙公司于2000年2月18日提起诉讼,并未超出保证期间。

  • 第21题:

    1996年2月,甲信用社与乙工厂、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甲信用社向乙工厂提供1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6年8月15日止,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该笔贷款到期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工厂催要,但乙工厂一直拖欠不还。1996年11月12日,甲信用社要求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工厂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丙公司对担保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只是辨称保证行为已过保证期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是否已过保证期间?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丙公司之所以辩称“已过保证期间”,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那么是否为已经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规定。《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根据此款规定,本案中的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1996年8月15日起2年,那么,甲信用社在1996年11月12日向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出保证期间,因此,丙公司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作为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欠丙银行100万元届期无法还清。甲公司与丙银行协商再贷给甲公司100万元,以清偿前述借款,不知情的乙公司单方出具担保函。甲公司获得贷款后,直接偿还了已欠的100万元,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丙银行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B

    乙公司因受欺诈有权撤销该保证合同

    C

    乙公司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D

    基于保证合同,丙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甲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B项,乙公司仅是不知甲公司与丙银行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就签订保证合同而言,乙公司是没有受到欺诈的,因而,乙公司无权撤销该保证合同,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9条,乙公司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CD两项,《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丙银行协议以贷还贷,保证人乙公司并不知情,故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丙公司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经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将还款期限延至2018年12月31日,但未征得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公司仍无力还款。2019年4月1日,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

    不承担,因为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C

    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D

    应承担,因为丙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