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快乐和刘无忧为某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2000年4月王快乐、刘无忧和他们任职公司以外的陈天乐、李欢喜合伙开办了一个农机厂,其产品和该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年4月,农用机械股份公司发现了王快乐和刘无忧的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快乐和刘无忧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快乐和刘无忧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收入合计28万元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罢免决定是否合法?

题目

王快乐和刘无忧为某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2000年4月王快乐、刘无忧和他们任职公司以外的陈天乐、李欢喜合伙开办了一个农机厂,其产品和该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年4月,农用机械股份公司发现了王快乐和刘无忧的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快乐和刘无忧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快乐和刘无忧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收入合计28万元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罢免决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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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2年)王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下列关于甲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
    B.甲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刘某担任监事
    C.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经理
    D.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正确。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故C正确。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故B正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D错误。

  • 第2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 0.5 %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D
    解析:
    ( 1 )选项 A :有限责任公司没有 1 %的限定条件;( 2 )选项 B :在非紧急情况下,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 3 )选项 CD :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 第3题:

    王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甲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
    B.甲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刘某担任监事
    C.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经理
    D.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答案:D
    解析:
    (1)选项AC: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选项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未设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3)选项D: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4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不受1%的限制;(2)选项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在非紧急情况下,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3)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题考查: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与义务

  • 第5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E.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C,E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1)提起诉讼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C、E正确。

  • 第6题:

    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8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个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9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示?


    正确答案: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7题:

    刘X系某市“哈娃娃”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哈娃娃”公司以“哈娃娃”矿泉水在该市享有盛誉。而在1998年3月,刘X与赵X、李X3人合伙办起一饮料厂,生产“娃娃乐”矿泉水,两种品牌矿泉水基本类似。1998年底“哈娃娃”公司发现了刘X的行为,经股东大会批准,罢免了刘X的经理职务,并要求刘X把其在“娃娃乐”公司的收入上交公司。刘X辩称该笔收入系其个人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刘X在“娃娃乐”公司的收入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刘X在“娃娃乐”公司的收入应当归“哈娃娃”公司所有。我国《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从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该公司利益的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上述规定,刘X在“娃娃乐”公司的非法收入应当归“哈娃娃”公司所有,“哈娃娃”公司的要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 第8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 B、王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 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 E、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B,C,E

  • 第9题:

    问答题
    王快乐和刘无忧为某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2000年4月王快乐、刘无忧和他们任职公司以外的陈天乐、李欢喜合伙开办了一个农机厂,其产品和该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年4月,农用机械股份公司发现了王快乐和刘无忧的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快乐和刘无忧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快乐和刘无忧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收入合计28万元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快乐和刘无忧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收入交给公司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要求王快乐和刘无忧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收入交给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王快乐和刘无忧为某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2000年4月王快乐、刘无忧和他们任职公司以外的陈天乐、李欢喜合伙开办了一个农机厂,其产品和该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年4月,农用机械股份公司发现了王快乐和刘无忧的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快乐和刘无忧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快乐和刘无忧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收入合计28万元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罢免决定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罢免王快乐和刘无忧的董事职务决定合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甲和某乙均为某市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的董事。2000年9月某甲、某乙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某丙、某丁 合伙开办了一个化工原料厂,从事聚酯乙烯的生产。其产品与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年1月,青松公司发现本公司某甲和某乙的这一行 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某甲、某乙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某甲和某乙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 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青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甲和某乙将其经营化工原料厂所得收入交给青松公司。某甲和某乙与他人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某甲和某乙同某丙、某丁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其产品又与青松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公司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这在法律上称为“同业竞争禁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

    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

    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

    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 D,C
    解析:
    《公司法》第151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项,王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没有股权限制。
    B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之一是董事会、监事会的不作为。
    CD两项,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但诉讼后果由公司承担的诉讼。

  • 第13题:

    (2012年)王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甲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
    B.甲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刘某担任监事
    C.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经理
    D.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选项A正确),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选项C正确);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选项B正确);选项D: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14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15题:

    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

    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可知,国有甲公司领导在主体身份上应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侵吞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金额为 4 万元。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 第16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选项B:在非紧急情况下,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3)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 第17题:

    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8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个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9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提哪些义务?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①禁止获得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②禁止越权运用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名义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③禁止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活动。
    ④禁止泄漏公司秘密。

  • 第18题:

    刘X系某市“哈娃娃”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哈娃娃”公司以“哈娃娃”矿泉水在该市享有盛誉。而在1998年3月,刘X与赵X、李X3人合伙办起一饮料厂,生产“娃娃乐”矿泉水,两种品牌矿泉水基本类似。1998年底“哈娃娃”公司发现了刘X的行为,经股东大会批准,罢免了刘X的经理职务,并要求刘X把其在“娃娃乐”公司的收入上交公司。刘X辩称该笔收入系其个人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哈娃娃”公司罢免刘X经理职务的决定合法吗?


    正确答案:“哈娃娃”公司罢免刘X经理职务的决定不合法。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等。刘X系“哈娃娃”公司经理,解除其职务应由董事会决定,“哈娃娃”公司股东大会只能通过该公司董事会来解除刘X的职务。

  • 第19题:

    刘X系某市“哈娃娃”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哈娃娃”公司以“哈娃娃”矿泉水在该市享有盛誉。而在1998年3月,刘X与赵X、李X3人合伙办起一饮料厂,生产“娃娃乐”矿泉水,两种品牌矿泉水基本类似。1998年底“哈娃娃”公司发现了刘X的行为,经股东大会批准,罢免了刘X的经理职务,并要求刘X把其在“娃娃乐”公司的收入上交公司。刘X辩称该笔收入系其个人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刘X与他人合伙办饮料厂行为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刘X与他人合伙办起一饮料厂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该公司利益的活动。”这在法律上称为“同业竞争禁止”。

  • 第20题:

    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有农用物资的经营项目,农用物资不包括化肥。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1题:

    多选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

    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

    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

    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须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

    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B项,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和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CD两项,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 第22题:

    问答题
    某甲和某乙均为某市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的董事。2000年9月某甲、某乙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某丙、某丁 合伙开办了一个化工原料厂,从事聚酯乙烯的生产。其产品与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年1月,青松公司发现本公司某甲和某乙的这一行 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某甲、某乙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某甲和某乙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 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青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甲和某乙将其经营化工原料厂所得收入交给青松公司。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于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公司法》第61条第一款还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因此,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邓某、吴某均系某市彩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7年12月7日,二人又与陈某一起合伙办了一个服装厂,生产职业女装,其产品与彩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公司发现邓某和吴某的行为后,罢免了邓某和昊某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人将在经营服装厂期间所得的收入交给公司,二人不同意,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把经营服装厂的所得交给公司。  问:(1)邓某、吴某作为公司的董事违反了什么规定?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06年,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经国家批准改制为A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未设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另一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调派,公司董事长为刘某。2007年4月,刘某的朋友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从事服装贸易的B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邀请刘某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向A公司董事会汇报了此事,A公司董事会对此开会表决,除刘某以外的六名董事与会,一致同意刘某出任B公司总经理职务。2007年6月,因A公司总经理方某患病,董事会遂任命董事张某为公司总经理。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2)刘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3)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