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日,秋涛电器有限公司向乙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6个月,顺兴公司愿意用一辆汽车抵押,订立了抵押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手续。2004年12月20日,电器公司向家电公司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家电,电器公司在2004年12月22日签发了10万的支票给家电公司,付款银行为建设银行。如果电器公司到期未归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可以列谁为被告?

题目

2004年12月1日,秋涛电器有限公司向乙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6个月,顺兴公司愿意用一辆汽车抵押,订立了抵押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手续。2004年12月20日,电器公司向家电公司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家电,电器公司在2004年12月22日签发了10万的支票给家电公司,付款银行为建设银行。如果电器公司到期未归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可以列谁为被告?


相似考题

1.案情: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7年4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2007年1月违反章程擅自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07年3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问题: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还可以对单某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工商银行可以列秋涛电器公司、顺兴公司为被告。
更多“2004年12月1日,秋涛电器有限公司向乙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6个月,顺兴公司愿意用一辆汽车抵押,订立了抵押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手续。2004年12月20日,电器公司向家电公司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家电,电器公司在2004年12月22日签发了10万的支票给家电公司,付款银行为建设银行。如果电器公司到期未归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可以列谁为被告?”相关问题
  • 第1题:

    【案情】秦岭公司,因业务扩张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张某贷款200万元,张某以其一处在建房屋作抵押。抵押合同约定,若秦岭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则该在建的房屋归建行所有,以充抵借款,并且办理了抵押手续。与此同时,秦岭公司又以该同一在建房屋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20万元,为减少抵押登记的开支,双方约定仅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的公证,而未登记。后来,秦岭公司又以该在建房屋作抵押向绿林公司借款20万元,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秦岭公司无法偿还上述三笔款项。

    问题:

    1.本案中的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

    2.秦岭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3.秦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4.秦岭公司与绿林公司之间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5.若该在建房产在折价以后价值220万元,则应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1.可以。《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扣)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合同有效。《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流质条款无效。但应该注意的是,流质条款的内容仅仅涉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问题,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存在。因此,抵押合同有效。
    3.抵押权无效。《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行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秦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未生效。
    4.抵押权无效。因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因此秦岭公司与绿林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当然无效。所以即使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仍不能设立。因此,该抵押权无效。
    5.该220万元,应由中国建设银行受偿2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与绿林公司分别受偿10万元。因中国建设银行与秦岭公司之间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因此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绿林公司与秦岭公司之间的抵押权均为无效,所以二者的债权均为一般债权,受偿次序相同。因此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 第2题:

    下列不属于间接融资的行为是( )。

    A.李小姐向工商银行借款10万元专门用于其房屋装修

    B.张小姐春节期间通过信用卡透支3万元购买年货

    C.崔先生通过建设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

    D.甲公司购入乙公司20%的股权,价值100万元


    正确答案:D
    融资是指资金的借贷与资金的有偿筹集活动,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融资,直接融资是不通过金融机构,资金盈余单位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直接协议的融资活动。D项不属于间接融资。故选D。

  • 第3题: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
    【考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详解】本题中,银行有两个抵押权,一个为针对甲公司的担保40万元债权的动产抵押权,未登记;另一个为针对债务人丙公司的担保60万元的不动产抵押权,经过了登记。银行如果主张全部债权,应该就两个抵押权一并行使权利,据此选项A、B均错误。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享有质权,银行享有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两个权利出现竞合,由于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质权人乙公司的权利优先,C项正确。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享有质权,丁公司享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二者出现竞合,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何者优先,但由于动产抵押权不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关于“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而且乙公司作为质权人占有质物,乙公司的质权应更优先,据此D项错误。

  • 第4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丙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倘若丙公司拒绝办理登记,那么乙银行与丙公司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但抵押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抵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的设定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后,乙银行正是基于对丙公司的信赖,才将款项贷给甲公司的,而丙公司拒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义务,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应由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由丙公司在15间厂房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第5题:

    甲、乙各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丙公司,基于经营需要,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以80万元购人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为了扩大销售规模,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00平方米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60万元。同年,丙公司又以该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两项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丙公司无力清偿两家银行的贷款,两银行就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享有何种权利?其客体是什么?


    正确答案:此题涉及的是一物一权原则中的“物”的确定。一物一权原则中的“物”是指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因为物权客体只能为特定物。原则上,物权客体还应是有体物。民法上的物还可进一步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种类物等。此外权利也可成为物权客体。在本案中,两家银行享有的是抵押权,其客体是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6题:

    2004年12月1日,秋涛电器有限公司向乙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6个月,顺兴公司愿意用一辆汽车抵押,订立了抵押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手续。2004年12月20日,电器公司向家电公司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家电,电器公司在2004年12月22日签发了10万的支票给家电公司,付款银行为建设银行。电器公司在付款人建设银行处仅有存款1万元,因而家电公司所持的支票可以称之为什么支票?且法律是禁止签发的。


    正确答案:空头支票

  • 第7题:

    2004年12月1日,秋涛电器有限公司向乙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6个月,顺兴公司愿意用一辆汽车抵押,订立了抵押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手续。2004年12月20日,电器公司向家电公司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家电,电器公司在2004年12月22日签发了10万的支票给家电公司,付款银行为建设银行。如果电器公司到期未归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可以列谁为被告?


    正确答案:工商银行可以列秋涛电器公司、顺兴公司为被告。

  • 第8题:

    李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李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李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李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对李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应将李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 第9题:

    2004年12月1日,秋涛电器有限公司向乙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6个月,顺兴公司愿意用一辆汽车抵押,订立了抵押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手续。2004年12月20日,电器公司向家电公司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家电,电器公司在2004年12月22日签发了10万的支票给家电公司,付款银行为建设银行。汽车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汽车抵押合同无效。

  • 第10题:

    问答题
    2016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5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甲公司欠B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欠甲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与B公司拟合并为B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协议,于2016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乙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D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债权人D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D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4)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E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E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5)丁公司向F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F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F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F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F银行能否将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F银行不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甲、乙各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丙公司,基于经营需要,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以80万元购人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为了扩大销售规模,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00平方米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60万元。同年,丙公司又以该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两项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丙公司无力清偿两家银行的贷款,两银行就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丙公司能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两项抵押权?

    正确答案: 此题涉及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也被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在同一物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互相抵触的其他物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的两个抵押权不属于内容相互抵触的物权。因为抵押权不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且其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因此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复数的抵押权。因此在本案中,丙公司有权在价值8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分别设定60万元、20万元的两个抵押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4年12月1日,秋涛电器有限公司向乙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6个月,顺兴公司愿意用一辆汽车抵押,订立了抵押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手续。2004年12月20日,电器公司向家电公司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家电,电器公司在2004年12月22日签发了10万的支票给家电公司,付款银行为建设银行。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多少?

    正确答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A公司为筹款以价值500万元的厂房为抵押,向B银行贷款300万元,后又以该厂房做抵押,向C银行贷款200万元。且两次抵押都办理了相关手续,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A公司两次抵押无效

    B、A公司两次抵押都有效

    C、A公司向B银行的抵押有效,向C银行的抵押无效

    D、A公司向C银行的抵押有效,向B银行的抵押无效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M公司以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后本息合计125万元;因M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M公司所抵押的房屋收归己有,经权威机构评估,该房屋价值107万元,M公司将其余的18万元支付给该银行,则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万元。

    A.5.35
    B.6.25
    C.8.56
    D.10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期间,不动产仍归借款人使用,不动产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营业税;贷款期满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欠款,不动产收归银行所有,此时应对借款人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营业额为其尚未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合计。本题中本息合计为125万元,因房屋价值为107万元,且M公司另支付银行18万元,所以销售房屋的营业额为107万元。M公司应纳营业税=107×5%=5.35(万元)。

  • 第15题:

    下列不属于间接融资的行为是( )。

    A.李小姐向工商银行借款10万元专门用于其房屋装修
    B.张小姐春节期间通过信用卡透支3万元购买年货
    C.崔先生通过建设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
    D.甲公司购人乙公司20%的股权,价值100万元

    答案:D
    解析:
    融资是指资金的借贷与资金的有偿筹集活动,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融资,直接融资是不通过金融机构,资金盈余单位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直接协议的融资活动。选项D不属于间接融资。

  • 第16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丙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其以厂房作抵押时有何特殊性?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到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6条的规定,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此规定与我国奉行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政策是一致的。应当指出的是,“地随房走”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而且随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所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当然,因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所以乙银行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但须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乙银行在实现其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 第17题:

    甲、乙各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丙公司,基于经营需要,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以80万元购人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为了扩大销售规模,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00平方米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60万元。同年,丙公司又以该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两项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丙公司无力清偿两家银行的贷款,两银行就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丙公司能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两项抵押权?


    正确答案:此题涉及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也被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在同一物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互相抵触的其他物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的两个抵押权不属于内容相互抵触的物权。因为抵押权不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且其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因此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复数的抵押权。因此在本案中,丙公司有权在价值8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分别设定60万元、20万元的两个抵押权。

  • 第18题:

    2004年12月1日,秋涛电器有限公司向乙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6个月,顺兴公司愿意用一辆汽车抵押,订立了抵押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手续。2004年12月20日,电器公司向家电公司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家电,电器公司在2004年12月22日签发了10万的支票给家电公司,付款银行为建设银行。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多少?


    正确答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日。

  • 第19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洗衣机20台,于2013年5月1日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一张。当该支票的持票人于2013年5月20日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如该支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支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 B、如该支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洗衣机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要求银行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 C、如果甲公司的银行存款只有8万元,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 D、银行可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李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李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李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李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于法无据。李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电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电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李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 第21题:

    问答题
    2016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5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甲公司欠B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欠甲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与B公司拟合并为B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协议,于2016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乙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D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债权人D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D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4)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E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E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5)丁公司向F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F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F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F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对于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因其是有对价的行为,不能撤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16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5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甲公司欠B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欠甲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与B公司拟合并为B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协议,于2016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乙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D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债权人D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D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4)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E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E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5)丁公司向F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F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F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F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合并后的B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300万元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B公司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B公司和C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协议)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16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5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甲公司欠B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欠甲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与B公司拟合并为B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协议,于2016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乙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D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债权人D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D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4)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E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E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5)丁公司向F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F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F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F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D银行能否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D银行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甲、乙各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丙公司,基于经营需要,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以80万元购人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为了扩大销售规模,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00平方米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60万元。同年,丙公司又以该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两项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丙公司无力清偿两家银行的贷款,两银行就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享有何种权利?其客体是什么?

    正确答案: 此题涉及的是一物一权原则中的“物”的确定。一物一权原则中的“物”是指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因为物权客体只能为特定物。原则上,物权客体还应是有体物。民法上的物还可进一步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种类物等。此外权利也可成为物权客体。在本案中,两家银行享有的是抵押权,其客体是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