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厂于2001年10月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一份棉布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2002年2月1日来验收货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负责人验货到一半时,因为厂里有急事,必须回去,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再接着验货再装车,货物暂交纺织厂保管。不料该日夜里,该纺织厂发生火灾,仓库里的棉布全都被烧成了灰烬。制衣厂已装车的棉布也没能幸免于难。事故发生后,纺织厂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来到现场勘察后,确认事故是意外造成的,并决定赔偿

题目

某纺织厂于2001年10月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一份棉布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2002年2月1日来验收货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负责人验货到一半时,因为厂里有急事,必须回去,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再接着验货再装车,货物暂交纺织厂保管。不料该日夜里,该纺织厂发生火灾,仓库里的棉布全都被烧成了灰烬。制衣厂已装车的棉布也没能幸免于难。事故发生后,纺织厂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来到现场勘察后,确认事故是意外造成的,并决定赔偿损失。 然而当得知纺织厂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不该理赔制衣厂所购买部分的损失,因为这部分棉布已经售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因对其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法获得赔偿。但纺织厂方面则认为所有的棉布都还没有出仓库,仍由其负责保管,因此还属于起责任范围,对这笔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纺织厂遂提起诉讼。 已装车的棉布与未装车的棉布处理结果是否一样?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本案中,已装车的棉布由于已经过购货方的验收,故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部分不再归属被保险人即纺织厂所有,当然也就不再属于保险标的。这部分财产在出险当晚由被保险人代管,说明与被保险人之间还存在着利害关系,但这已经不是保险利益了。这部分财产的损失当然也就得不到赔偿。至于未装车的棉布,发货方即纺织厂与购货方即制衣厂的购销合同只是说发货方有义务将剩余棉布的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但因为尚未经验收合格并装车,视为所有权还未转移。在此期间仍归发货方所有。发生的一切损失自然应当由发货方承担,从而又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这部分损失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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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是某服装厂的职工,工厂近期承接了一桩国外的大订单,与工会协商后,决定让职工在周末加班赶制,该厂的工资一般是按照计件结算。下列关于加班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制衣厂实行计件工资制,无须向李某和其他职工支付加班费
    B.该制衣厂应按计件工资标准的150%向职工支付加班费
    C.该制衣厂应按计件工资标准的200%向职工支付加班费
    D.该制衣厂应按计件工资标准的300%向职工支付加班费

    答案:C
    解析:

  • 第2题:

    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签订1份棉花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 收到该款后将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 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请问:兴都公 司与纺织厂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 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
    A.现实交付
    B.拟制交付
    C.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收到仓单时转移
    D.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提到货物时转移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交付 方式及交付时间问题。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 定的是拟制交付。所谓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 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題 中,兴都公司将货物仓单背书转让给纺织厂,以代替货 物的现实交付,符合拟制交付的特征,故为拟制交付。 棉花所有权自兴都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 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故本题答案为BC。

  • 第3题:

    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照样品向服装厂交货。本案属于(  )。

    A.重大误解
    B.民事欺诈
    C.违约行为
    D.侵权行为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第4题:

    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0%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照该样品向服装厂交货。本案为()。

    A:重大误解
    B:民事欺诈
    C:违约行为
    D:侵权行为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题中购销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样品的标准不一致,应属于服装厂对衣料质量有错误认识.因此应属于重大误解。

  • 第5题:

    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正确答案: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 第6题:

    上海某制衣厂于2006年11月11日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3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投保后,制衣厂先后于2007年7月8日、12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南京的销售部,共计2000件,价值35万元。2007年8月10日,南京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南京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本案物流 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正确答案: 主体是投保人上海某制衣厂和保险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
    客体是上海某制衣厂投保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内容是投保人的权利:当投保的标的发生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投保人的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当投保人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而承担补偿的义务。

  • 第7题:

    某纺织厂于2001年10月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一份棉布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2002年2月1日来验收货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负责人验货到一半时,因为厂里有急事,必须回去,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再接着验货再装车,货物暂交纺织厂保管。不料该日夜里,该纺织厂发生火灾,仓库里的棉布全都被烧成了灰烬。制衣厂已装车的棉布也没能幸免于难。事故发生后,纺织厂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来到现场勘察后,确认事故是意外造成的,并决定赔偿损失。 然而当得知纺织厂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不该理赔制衣厂所购买部分的损失,因为这部分棉布已经售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因对其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法获得赔偿。但纺织厂方面则认为所有的棉布都还没有出仓库,仍由其负责保管,因此还属于起责任范围,对这笔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纺织厂遂提起诉讼。 已装车的棉布与未装车的棉布处理结果是否一样?


    正确答案:本案中,已装车的棉布由于已经过购货方的验收,故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部分不再归属被保险人即纺织厂所有,当然也就不再属于保险标的。这部分财产在出险当晚由被保险人代管,说明与被保险人之间还存在着利害关系,但这已经不是保险利益了。这部分财产的损失当然也就得不到赔偿。至于未装车的棉布,发货方即纺织厂与购货方即制衣厂的购销合同只是说发货方有义务将剩余棉布的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但因为尚未经验收合格并装车,视为所有权还未转移。在此期间仍归发货方所有。发生的一切损失自然应当由发货方承担,从而又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这部分损失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第8题:

    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该样品向服装厂交货的。本案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重大误解
    • B、民事欺诈
    • C、违约行为
    • D、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C

  • 第9题: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出现意外事故造成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卖方请买方以买方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

    • A、拒赔;拒赔
    • B、拒赔;赔偿
    • C、赔偿;拒赔
    • D、赔偿;赔偿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上海某制衣厂于2006年11月11日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3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投保后,制衣厂先后于2007年7月8日、12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南京的销售部,共计2000件,价值35万元。2007年8月10日,南京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南京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本案中引起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正确答案: 产生:保险合同的签订;
    变更: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
    终止: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 第11题:

    多选题
    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请问: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A

    现实交付

    B

    拟制交付

    C

    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收到仓单时转移

    D

    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提到货物时转移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的问题。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所谓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中,兴都公司将货物仓单背书转让给纺织厂,以代替货物的现实交付,符合拟制交付的特征,故为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兴都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

  • 第12题:

    问答题
    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的责任。
    2、分析提要: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处理的关键。
    1、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① 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② 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货的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合同成立且生效
    C:制衣厂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
    D:制衣厂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

    答案:B,C
    解析: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本题中,合同虽未经公证,但因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不宜因缺少形式生效要件而认定其无效,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考生亦可根据本题是多选题,题中四个选项只有A项是表明合同尚未生效,而B、C、D三项均表明合同业已生效,故A项不能选。依《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本题中所涉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14题:

    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合同成立且生效
    C.制衣厂请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
    D.制衣厂请求赔偿损失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


    答案:B,C
    解析:
    依《合同法》第36、3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某宾馆与制衣厂虽然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但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表明双方当事人通过履行方式使合同成立,由于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此外,在承揽合同中,依《合同法》第258、26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

  • 第15题:

    2017年3月红英学校与美服制衣厂签订了一份校服定作的合同。双方约定美服制衣厂于4月23日交货,红英学校在交货后5日内付款。直到2017年5月1日美服制衣厂也没有交付校服。美服制衣厂要求红英学校提供一部分货款后再交货,但红英学校拒绝了美服制衣厂的要求,红英学校行使的权利是()。

    A.不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合同的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 第16题:

    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请问: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 A、现实交付
    • B、拟制交付
    • C、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收到仓单时转移
    • D、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提到货物时转移

    正确答案:B,C

  • 第17题:

    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 B、合同成立且生效
    • C、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同不予支持
    • D、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

    正确答案:B,C

  • 第18题: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正确答案: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 第19题:

    某纺织厂于2001年10月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一份棉布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2002年2月1日来验收货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负责人验货到一半时,因为厂里有急事,必须回去,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再接着验货再装车,货物暂交纺织厂保管。不料该日夜里,该纺织厂发生火灾,仓库里的棉布全都被烧成了灰烬。制衣厂已装车的棉布也没能幸免于难。事故发生后,纺织厂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来到现场勘察后,确认事故是意外造成的,并决定赔偿损失。 然而当得知纺织厂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不该理赔制衣厂所购买部分的损失,因为这部分棉布已经售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因对其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法获得赔偿。但纺织厂方面则认为所有的棉布都还没有出仓库,仍由其负责保管,因此还属于起责任范围,对这笔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纺织厂遂提起诉讼。 什么叫保险利益原则?


    正确答案: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被保险人对其受损失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换句话说,保险人只对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保险标的损失提供赔偿。保险表弟及其保险利益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客体,二者缺一不可。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保险标的就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保障的经济内涵,没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就不可能取得保险保障。保险标的及其保险利益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 第20题:

    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正确答案: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 第21题:

    某棉织厂于2005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2006年1月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装车余下的货物,已验收并装上车的货物暂交棉织厂代为看管。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棉皆烧毁,由于已验收的6100米涤纶棉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确认了事故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请结合保险利益原则说明该案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被保险人对其受损的保险标的必须有保险利益,换句话说,保险人只对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理赔实务中应注意判断:(1)受损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2)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首先考虑库内车上的6100米涤纶棉。由于全部货款已付,当这部分财产由购货方验收合格后装上车,即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部分财产在出险当晚由被保险代管,说明这部分财产与被保险人之间还存在着利害关系,但这已不是保险利益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要求“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本案的被保险人并未对代保管财产投保,因此,被保险人对这部分财产已不具有保险利益,这部分财产的损失当然也就得不到赔偿。
    3、其次再考虑库内存放的涤纶棉,问题的焦点是其中的3900米涤纶棉的损失如何理赔。虽然该部分涤纶棉是购销合同的一部分,购货方也已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并不等于说库内有3900米涤纶棉已经属于购货方所有,只有当被保险人将库中3900米涤纶棉出库并经购货方验收合格装上车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此之前仍归被保险人所有。可见,在出险之前,库中的所有涤纶棉(包括3900米)都属保险标的,对其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再次,由于库内存放的35000米(包括前述的3900米)涤纶棉全部烧毁,其中的31100米属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对其损失,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 第22题:

    单选题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出现意外事故造成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卖方请买方以买方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
    A

    拒赔;拒赔

    B

    拒赔;赔偿

    C

    赔偿;拒赔

    D

    赔偿;赔偿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 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