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题目

无权代理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4种情形: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4)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无权代理行为可以由被代理人于事后予以追认而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事后不予追认,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仍然与之签订合同,则应由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更多“无权代理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相关问题
  • 第1题:

    无权代理中经过本人的追认,可以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对

  • 第2题:

    关于无权代理及其后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三人主观为故意,这是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B.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C.在任何情况之下,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D.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代理相同的法律 后果


    答案:D
    解析: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 代理的行为。根据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根 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 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3题: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法律后果:
    (1)股东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未向公司进行任何出资,而承认其按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盈余分配权,将是不可思议的。从公司运营的机制来说,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正是股东的出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对股东投资的支配,公司的经营收益实质是股东出资财产带来的收益,其结果当然归属实际的出资者。因此,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其未出资的部分,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
    (2)股东义务与责任。未出资的股东虽不享有相应权利,但却不能免除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在未实际出资之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违反此项义务,即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已足额交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出资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后者恰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质内容。我国司法文件对出资不到位的民事责任多有规定,从早先主管部门审核不当的责任,到后来开办单位的出资证明责任,再到目前普遍适用的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都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3)股东资格与地位。在公司法著述中,股东常被定义为公司的出资人,严格地说,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实际出资的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更重要的则是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就等于否定了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实践中,当事人对不享权利但却背负义务的结局不得其解、难以接受的逻辑矛盾即在此。

  • 第4题:

    无权代理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分为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
    ①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对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进行了追认,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就成为绝对无效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所做的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如果被代理人因该行为遭受损失,可根据代理人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第5题: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而以本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为狭义无权代理,涉及行为人、本人和相对人三方,其法律后果是:
    (1)本人与相对人之间。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本人有追认权,经本人追认则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本人不追认则对本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有催告权,经相对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本人未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可以在本人追认前撤销该无权代理行为,使其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无权代理经善意相对人撤销的,自始不发生效力;未经撤销而经本人追认的,行为人不承担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本人拒绝追认的,行为人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若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则行为人属于本人的代理人。若无权代理行为未经本人追认,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为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的,可成立无因管理,按无因管理关系处理;行为人的行为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人应向本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有恶意的,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第6题:

    无权代理的特征有()。

    • A、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 B、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确定的
    • C、无权代理行为的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 D、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 E、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正确答案:A,D,E

  • 第7题:

    问答题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
    (1)“被代理人”(本人)有追认权从原则上说,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自己愿望或利益时,则有权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以后,该项代理行为便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指行为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相对人和被代理人的财产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损失的范围适用民事责任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无权代理及其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第三入主观为故意

    B

    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C

    在任何情况之下,无权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都不由被代理人承担

    D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无权代理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分为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
    ①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对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进行了追认,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就成为绝对无效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所做的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②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如果被代理人因该行为遭受损失,可根据代理人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如何?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无权代理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不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可视为同意。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3)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正确答案: 1.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无权代理形式有: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关于无权代理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A:第三人主观为故意是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B:无权代理人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C:在任何情况之下,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D: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答案:D
    解析: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A、B选项错误;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第14题:

    关于无权代理及其后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三人主观为故意,这是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B、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C、在任何情况之下,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D、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答案:D
    解析:
    D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 第15题:

    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决定是否有效
    • B、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撤销
    • C、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简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及相对第三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权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1)被代理人追认;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3)表见代理。

  • 第17题: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因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8题: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
    (1)“被代理人”(本人)有追认权从原则上说,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自己愿望或利益时,则有权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以后,该项代理行为便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指行为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相对人和被代理人的财产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损失的范围适用民事责任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无权代理及其表现形式?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故无权代理无论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均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仅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利于被代理人本人,而且断然地认定其无效,亦不利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民法对无权代理的处理,系采取特别的方法,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具体而言有三种情形(1)被代理人追认,(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3)表示代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欠缺代理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①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②超越代理权的行为;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表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a.依照《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与有权代理相同。被代理人的此项权利,即为追认权。
    b.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本人事后不承认无权代理行为而予以否认的权利,即为拒绝权。本人行使拒绝权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就始终没有法律依据,因而自该行为实施之时起就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这时,就要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被代理人在得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后,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作出追认或否认的表示,此合理期间届满而未作否认表示的,即视为同意。
    (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a.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此项权利,即为催告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被代理人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作表示的,即视为拒绝。
    b.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为撤销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自己与行为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是相对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权利对等的表现。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无权代理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4种情形: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4)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无权代理行为可以由被代理人于事后予以追认而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事后不予追认,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仍然与之签订合同,则应由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法律后果:
    (1)股东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未向公司进行任何出资,而承认其按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盈余分配权,将是不可思议的。从公司运营的机制来说,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正是股东的出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对股东投资的支配,公司的经营收益实质是股东出资财产带来的收益,其结果当然归属实际的出资者。因此,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其未出资的部分,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
    (2)股东义务与责任。未出资的股东虽不享有相应权利,但却不能免除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在未实际出资之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违反此项义务,即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已足额交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出资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后者恰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质内容。我国司法文件对出资不到位的民事责任多有规定,从早先主管部门审核不当的责任,到后来开办单位的出资证明责任,再到目前普遍适用的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都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3)股东资格与地位。在公司法著述中,股东常被定义为公司的出资人,严格地说,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实际出资的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更重要的则是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就等于否定了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实践中,当事人对不享权利但却背负义务的结局不得其解、难以接受的逻辑矛盾即在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进化论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均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仅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被代理人追认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
    3、表见代理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