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山西省国际对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美国MARANCOAL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了分别出口冶金焦炭1500吨到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的两个合同。7月11日,通过山西省中行议付了由比利时信贷银行开立的两笔信用证项下单据,同时做了全额押汇,金额分别为USD850061.60和USD785368.34。由于货物质量问题,申请人在支付首笔信用证项下单据款项后,通过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了后一笔金额为USD785368.34的单据。 根据合同规定,货物装船前检验报告与卸货港检验报告均应由NKKK(日本海事鉴定协会)检验公司出具。但货物抵港后,申请人却委托当地的ETS-GORDINNE-C检验公司检验货物并出具了品质不符的检验报告。申请人据此向受益人提出索赔USD923324.20时,遭到了受益人拒绝。 1)银行间单据纠纷的交涉经过 2010年9月19日,受益人得知申请人已凭保函提领货物后,要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议付行遂通知开证行要申请人全额付款,否则立即退回全部单据。10月4日,开证行来电:由于布鲁塞尔法庭已于9月29日签发了针对受益人的禁令,禁止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单据,因此,开证行在禁令撤销前将被迫持有单据。议付行当即回电开证行,指出:“我行作为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上述单据,并支付了对价。我行作为善意持票人,要求你行说服法庭撤销禁令并尽快返单给我行。” 开证行在10月12日回电:“我行不处于法律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便干涉法庭的行动,但你行与受益人可以聘请律师采取行动。”议付行再去电开证行指出:“①信用证业务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庭都应该考虑到其特殊性而不能出具针对单据的禁令。我行作为议付行,是上述单据的善意持票人,法庭的禁令已严重损害了我行的正当权益。②你行作为世界知名的一家大银行,应该遵循UCP500的有关规定,如不能支付我行已议付单据的款项则应立即退单给我行。即使有禁令,你行也有责任说服法庭撤销禁令,从而履行你行在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 开证行最终于10月31日和11月6日分别回电议付行,表示接受其观点,并承担退单责任。同时指出,他们已指示律师采取行动,希望法庭能够撤销禁令。 2)聘请律师处理此案的经过 由于此案涉及法律问题,11月16日,议付行聘请国外律师向布鲁塞尔初审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撤销单据禁令,允许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全部单据。 11月27日,议付行向律师表明了以下观点:“①我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后,对该笔业务做了有追索权的议付,我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须从开证行处拿回单据。②请律师促请开证行承担其信用证项下退单责任,并向法庭申请撤销禁令。” 在法庭审理中,申请人通过律师对议付行对单据的权利提出质疑,认为单据是以“抵押”方式给了议付行,其所有权仍属受益人。所以,议付行无权要求法庭撤销针对单据的禁令,而议付行也不需等取得单据后,再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对此,议付行在2010年12月6日和2011年1月15日分别通过国内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民法及议付行随附的押汇总协议和客户的押汇申请书,指出“按照中国法律,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已相应取得了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重申了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拿回已议付单据,并退单给受益人。 但由于UCP500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国家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双方在法庭审理中争执不下。后由于申请人多次以减少损失、避免存仓费增加为由,要法庭拍卖货物,法庭接受了其要求并指定了拍卖人,议付行被迫同意,但坚持在扣除仓储费及拍卖费后,议付行对全部款项主张权利。 法庭拍卖货物并扣除仓储费及拍卖费USD98000.00后,得款USD1008000.00,超出议付行支付给受益人的USD785368.34款项。对此,开证行向法庭提出:由于货款中包含了开证行已向申请人融资的运费,因此,议付行不应享有全部的货款。 经双方律师建议,议付行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受庭外协商解决,于2012年11月13日收回了经调解后从国外银行划回的款项USD595000.00。 法院能否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
第1题:
中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批,CIF合同,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字样。当时正遇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讨论: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第2题:
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修改信用证,将原信用证中的卸货港由上海改为烟台。修改通知发出后一直未接到受益人接受或拒绝的确认。开证行认为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修改。不久议付行交来单据,其他单据都与信用证相符,只是提单中的卸货港仍为上海。开证行应()。
第3题:
申请人收到信用证下单据后,除非(),否则申请人必须兑付。
第4题:
中国甲公司与欧洲乙公司签订货物进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中国某银行。欧洲乙公司向信用证的指定行提交了单据,于是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甲公司以欧洲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伪造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中国某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哪几项?()
第5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对信用证中不符点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 )
第6题:
某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钢材,由买方国内S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金额为5亿美元。信用证通过一家国际性均银行F银行通知,同时由F行加以保兑。问: 在该项业务中,S行的主要责任是审查()。
第7题:
银行在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时,应重点审核().
第8题:
第9题:
有权处理货物和单据
向受益人索要货款
在处理单据或货物后仍有损失,有权向申请人追索
无追索权
第10题:
开证申请人资信
信用证受益人资信
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资信
开证行资信、受益人资信、单据是否清洁
第11题:
第12题:
信用证项下收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商品与购销合同要求不符
凭收到单据无法办理清关手续
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
第13题:
信用证业务下申请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第14题:
一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备用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并在开证行柜台到期。该备用信用证要求以下单据: (1)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为付款的商业发票副本。 (3)受益人所授权的代表人签发的证实所附发票已经过期30天并要求申请人付款的声明。备用信用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申请人不欠受益人任何未付发票,因此开证行不必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到期前1天,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了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审单后,向受益人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户。申请人则辩称:申请人先前已经通知开证行其不欠受益人任何未付发票,开证行不应该支付此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申请人要求开证行立即贷记其账户。请问开证行该如何处置这件事情?()
第15题:
跟单信用证项下,申请人接开证行付款赎单通知后,有审核单据的权利,其审单的原则是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若有不符点,有权拒付。
第16题: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关于开证行进行单证审查时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不符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第17题:
某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钢材,由买方国内S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金额为5亿美元。信用证通过一家国际性均银行F银行通知,同时由F行加以保兑。问: 在该项业务中,当S行履行付款义务后,如果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
第18题:
以下业务符合华夏银行特别授信业务条件的有()。
第19题:
在信用证方式下,如出口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不符,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经出口公司经理签署不符点递交保函后,开证银行仍须对出口公司付款。( )
第20题:
第21题:
单单一致的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业务
开证行为信用评级标准普尔A的外资银行,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出口押汇业务
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汇款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
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出口客户出具担保函的出口押汇业务
第22题:
受益人发出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开证行无理拒付
受益人欺诈,提交伪造单据
申请人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货物已到,为了及时提货避免滞期罚款风险,要求开证行担保提货,从而使其无法拒付不符单据
单据丢失的风险
第23题: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金额可以直接按出口单据票面金额全额计算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金额按出口单据票面金额扣除利息及相关费用计算
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金额可直接按发票金额全额计算
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金额不得超过发票金额的80%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