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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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区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基本标准有( )。

    A.宪法限制国家权力

    B.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C.宪法确立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政治与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ABC

  • 第2题:

    下列哪些属于宪法的内容与作用?( )

    A.宪法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B.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C.宪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D.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参考答案:ABCD

  • 第3题:

    下列对宪法的定义最恰当的是(  )。
    A.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基本法律的总称


    答案:C
    解析:
    解析: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第4题:

    区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基本标准有()

    • A、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 B、宪法限制国家权力
    • C、宪法确立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政治与法律关系
    • D、宪法规定公民的具体义务

    正确答案:A,B,C

  • 第5题:

    试论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正确答案: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保持中立,它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求与利益。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没有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非唯一形式。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6)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 第6题:

    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正确答案: 从宪法与宪政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1)从实证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从自然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3)从宪政的角度而言,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
    (4)从人权的角度而言,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 第7题:

    宪法作用于公民和国家方式的区别。


    正确答案:(1)从指引作用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指引是具有原则性和选择性的,采用不完全例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对国家提供了具体性,确定性的指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
    (2)从预测作用上来讲,宪法对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对于国家,宪法规定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便放弃。
    (3)从评价作用上来讲,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和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又重视其行为的动机和后果。

  • 第8题:

    问答题
    试论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正确答案: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保持中立,它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求与利益。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没有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非唯一形式。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6)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宪法关系包括()。
    A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B

    政党之间的关系

    C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D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论公民的参政权及其宪法地位。

    正确答案: (1)公民的参政权又称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2)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就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其性质受到民主制度具体方式的制约。但无论是在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之下,政治权利都具有能动的性质。政治权利的能动性决定了享有该权利的主体自身,为实现对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然而,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必须在不断的政治实践中才能获得。
    (3)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自由。此外,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如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第2条第2款),以及各种形式的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第2条第3款)等。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中传统而典型的类型。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作为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权利,也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逐渐取得重要地位。因此,我国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在第35条又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5)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主权意义上的权利”,它既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又反过来体现了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因此,公民的政治权利在整个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诸如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大多为实体意义上的基本权利。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公民就有必要通过行使能动的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法律秩序的创造。因此,在宪法学中,政治权利又被视为具有一定程序意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一种为实现其他基本权利而存在的基本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论宪政与宪法的联系与区别。

    正确答案: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orconstitutional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也曾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但到了近代以后,宪法与宪政的含义在有联系的同时,也有很大不同。
    (1)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①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②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③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2)宪法与宪政在具体含义、表现形式、内容范围和价值取向上又存在区别: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者指宪法性法律,因而一般是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宪法典以外的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正确答案: 从宪法与宪政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1)从实证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从自然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3)从宪政的角度而言,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
    (4)从人权的角度而言,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宪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是( )之间的关系。

    A.公民与公民

    B.公民与集体

    C.国家与公民

    D.个人与群体


    参考答案:C

  • 第14题:

    试论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


    参考答案:社会和国家是不同层次意义上的法的基础。从立法上讲,法是直接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国家是法的最直接的创制者。在最终意义上,法还是由社会所决定的,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精神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社会的产物。从法的实施上讲,法的适用总是由国家的特定机构——警察、监狱、法庭等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的;法的遵守也始终离不开法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由国家提供强大的威慑力量予以保证。但法的实施总是以社会作为舞台的,法的实施过程本身就是人类的社会活动方式与内容之一。法的实施是以社会作为基础的人类关于法的实践活动。国家是法的载体,社会是国家与法的载体,当然更是法的载体。国家与法都是以社会作为基础的。
    社会与国家是不同范围意义上的法的空间。法都是在国家的空间内存在的。自从法产生以来,法都没有超出以国家意志作为表现形式的范围,每一部国内法典,都是一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作品,其“署名”权都归属于国家,即使是那些以个人名义命名的法典,在根本上也不是私人的物品。即便是国际法,也被人们理解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用以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条约、惯例等行为规则的总和。国家是法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法更是在社会空间中存在的,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者,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或社会规则,离开社会就会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即使是国际法也被认为是国际社会的产物,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国际法的实施更是离不开国际社会中各国的积极参与,和多数国家的信守,也可以说,国际社会是国际法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 第15题:

    试论宪法与政治文明的关系。


    答案:
    解析:
    【详解】
    政治文明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程度的体现,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民主与自由、平等与人权,宪法为政治文明的发展创造了各种有利条件。
    (1)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政治文明的要求是一致的。宪法倡导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 治、权力制衡等原则,这与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2)宪法为政治文明的持续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宪法将政治文明的价值目标转化为法律语言,并将其巩固在宪法条文里,使政治文明的成果得以保障。(3)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使有限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宪法的价值也就得以体现,同时也促进了政治文明的发展。(4)政治文明最终是以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的法治化是宪政的重要价值尺度,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使宪法得以贯彻落实。

  • 第16题:

    宪法中最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 

    • A、国家与社会团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B、国家与国家机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C、国家与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D、公民与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试论宪政与宪法的联系与区别。


    正确答案: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orconstitutional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也曾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但到了近代以后,宪法与宪政的含义在有联系的同时,也有很大不同。
    (1)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①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②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③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2)宪法与宪政在具体含义、表现形式、内容范围和价值取向上又存在区别: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者指宪法性法律,因而一般是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宪法典以外的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 第18题:

    宪法关系包括()。

    • 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 B、政党之间的关系
    • C、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 D、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A,C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论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正确答案: 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以宪法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关系分为()。
    A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B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C

    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D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宪法作用于公民和国家方式的区别。

    正确答案: (1)从指引作用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指引是具有原则性和选择性的,采用不完全例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对国家提供了具体性,确定性的指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
    (2)从预测作用上来讲,宪法对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对于国家,宪法规定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便放弃。
    (3)从评价作用上来讲,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和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又重视其行为的动机和后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试论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

    正确答案: 社会和国家是不同层次意义上的法的基础。从立法上讲,法是直接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国家是法的最直接的创制者。在最终意义上,法还是由社会所决定的,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精神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社会的产物。从法的实施上讲,法的适用总是由国家的特定机构——警察、监狱、法庭等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的;法的遵守也始终离不开法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由国家提供强大的威慑力量予以保证。但法的实施总是以社会作为舞台的,法的实施过程本身就是人类的社会活动方式与内容之一。法的实施是以社会作为基础的人类关于法的实践活动。国家是法的载体,社会是国家与法的载体,当然更是法的载体。国家与法都是以社会作为基础的。
    社会与国家是不同范围意义上的法的空间。法都是在国家的空间内存在的。自从法产生以来,法都没有超出以国家意志作为表现形式的范围,每一部国内法典,都是一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作品,其“署名”权都归属于国家,即使是那些以个人名义命名的法典,在根本上也不是私人的物品。即便是国际法,也被人们理解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用以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条约、惯例等行为规则的总和。国家是法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法更是在社会空间中存在的,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者,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或社会规则,离开社会就会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即使是国际法也被认为是国际社会的产物,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国际法的实施更是离不开国际社会中各国的积极参与,和多数国家的信守,也可以说,国际社会是国际法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区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基本标准有()
    A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B

    宪法限制国家权力

    C

    宪法确立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政治与法律关系

    D

    宪法规定公民的具体义务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