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玲诉冯后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该幢房屋一直为冯兵居住使用,朱玲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判决维持原判。朱玲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房屋产权应为朱、冯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高级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题目

朱玲诉冯后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该幢房屋一直为冯兵居住使用,朱玲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判决维持原判。朱玲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房屋产权应为朱、冯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高级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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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童正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童正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童正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B.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 C.该中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 D.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应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AB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所以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提审除外),所以答案B正确,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所以答案C正确。

  • 第2题:

    林某诉张某房屋纠纷案,经某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林某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期间,张某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判决的中级法院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同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中级法院再审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C.中级法院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D.中级法院应适用一审程序再审该案


    正确答案:CD

  • 第3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款纠纷一案,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责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设备款60万元,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乙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再审,区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B:甲某与乙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县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1年10月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2012年3月,甲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足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对该案件审理作出判决,该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C: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后,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D:张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法院再审中发现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且不宜在再审程序中做出实体处理,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D
    解析:
    【考点】申请再审。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A选项中不应当指令区人民法院再审。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所以B选项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诉,B选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所以,D选项中,高院再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程序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D选项正确,C项错误。

  • 第4题:

    有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形表述正确的是( )。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C.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D.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判决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第5题:

    在一起爆炸案中,被告人朱某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在此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过程中,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时,高级人民法院:( )
    A.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应当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C.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答案:A
    解析:
    考点:死缓案件的核准
    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 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见,A正确。

  • 第6题: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


    正确答案: 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不能同时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9条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经过再审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裁判

  • 第7题:

    朱小山与王琦两人曾于1998年合伙开一商店,后因业务发展需要,两人将原来租赁的门面买了下来。2003年底,朱小山与王琦欲解散商店,不再经营。两人对门面的所有权发生纠纷。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维持一审判决的处理:认定门面应为王琦所有,但王琦应补偿朱小山5000元人民币。朱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门面应为朱、王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江、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有以下不正确之处:
    (1)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诉作为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诉只能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途径。所以,本案要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2)高院决定再审后,不能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再审或提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3)高院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 第8题: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正确答案: 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民诉意见》第202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 第9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甲公司发现重要证据,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再审过程中,甲、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何处理?()

    • A、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该判决的裁定
    • B、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上注明该判决撤销
    • C、当事人在达成调解书时,此判决自动失效
    • D、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此判决自动失效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多选题
    毛某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按二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同时,要求毛某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毛某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B

    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

    C

    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

    D

    再审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所以再审法院要求毛某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项,《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
    C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D项,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情况正好属于按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 第11题:

    问答题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正确答案: 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民诉意见》第202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杨伟诉李峰侵权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杨伟不服,申请再审。经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决定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度再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二审审结的,再审应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该案某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决定再审时,不能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而应由原二审法院即某中级人民法院先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然后按二审程序再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周某诉吴某借款纠纷经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云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吴某提出证据,证明原判决有错误,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吴某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对此,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

    A.可以指令天河区人民法院再审,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B.可以指令云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

    C.可以直接提审,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D.可以直接提审,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


    正确答案:BD

  • 第14题:

    毛某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按二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同时,要求毛某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毛某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B: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
    C: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
    D:再审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所以再审法院要求毛某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A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提审除外),所以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所以C正确。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情况正好属于按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

  • 第15题:

    林某诉张某房屋纠纷案,经某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林某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期间,张某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判决的中级法院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同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中级法院再审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C:中级法院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D:中级法院应适用一审程序再审该案

    答案:C,D
    解析:
    【考点】再审的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撤销原判决,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生效判决由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中级法院作出,故应当由该中级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本案,D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 第16题: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
    问题: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
    (3)简述再审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不能同时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经过再审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裁判。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故再审的也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4)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第17题:

    2010年,X市某区S广告公司为W咨询服务公司设计了广告,根据合同应收取广告费15万元,但是W咨询服务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畅,仅支付了 10万元。后S广告公司多次向W咨询服务公司催要无果。S公司遂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W咨询服务公司给付余款5万元。受诉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与2010年10月11日判决被告清偿原告余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W咨询公司不服该区法院的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被告W公司仍不服,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査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
    1.本案中,W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其向髙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是否合法?为什么?
    3.高级人民决定再审时同时撤销原判决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若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X市该区检察院发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其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作法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非人数众多,且都不为公民,因此不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告知W公司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作法是正确的。
    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不合法。《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2 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生效判决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需要指令再审时,应当指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再审,并且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高级人民决定再审同时撤销原判决的行为不合法。《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径行撤销原判决。(注意与上诉审的区别,在上诉审中,二审法院有权在一定情形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因为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而再审案件中,判决已经生效,即使确有错误,也不能不经法定程序,径行撤销原判。)
    4. X市该区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18题:

    杨伟诉李峰侵权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杨伟不服,申请再审。经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决定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度再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二审审结的,再审应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该案某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决定再审时,不能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而应由原二审法院即某中级人民法院先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然后按二审程序再审。

  • 第19题: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再审程序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第20题: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如果一审判决后,原告永安运输公司没有上诉,而是等到上诉期满以后申请再审,在此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何种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 第21题:

    朱玲诉冯后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该幢房屋一直为冯兵居住使用,朱玲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判决维持原判。朱玲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房屋产权应为朱、冯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高级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1、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诉只能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渠道,所以,本案要进入再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法院依职仅决定。
    2、高院决定再审以后,不能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再审或提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3、高院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 第22题:

    多选题
    在一起爆炸案中,被告人朱某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在此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过程中,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时,高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
    A

    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

    应当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C

    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

    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正确答案: D,C
    解析:
    《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第23题:

    多选题
    周某诉吴某借款纠纷经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云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吴某提出证据,证明原判决有错误,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吴某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对此,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2005年真题]
    A

    可以指令天河区人民法院再审,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B

    可以指令云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

    C

    可以直接提审,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D

    可以直接提审,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是二审判决生效案件,再审应适用二审程序。

  • 第24题:

    单选题
    今日公司与荣发公司的合同纠纷,经过县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基于今日公司的再审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审理过程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对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应(  )。[2007年真题]
    A

    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B

    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申

    C

    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申

    D

    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正确答案: 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①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②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