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

题目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谢大柱不可以主持调解。因为在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制度,谢大柱应当根据二审的裁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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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居住于A市甲区的五福公司诉居住于A市乙区的威力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过A市乙区人民法院与A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威力公司归还五福公司30万元。经查,威力公司在A市丙区有一处价值约30万元的房屋。此时,五福公司可以向( )申请执行。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C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执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 第2题:

    下列关于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经湖北省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后甲公司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该案中,审判员赵某收受乙公司一350克纯金小雕像,遂裁定再审,基于原审法院了解案件事实,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B:李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王某发现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指令由有管辖权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再审
    C:工商银行某分行诉佳宇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D:贾某诉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指令A区人民法院再审

    答案:C,D
    解析:
    【考点】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详解:《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7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由此可知,A选项中,审判员赵某收受贿赂,属于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A选项做法错误,不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知,B选项中,当事人申请再审,该案再审的,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再审,B选项做法错误,不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该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由此可知,C选项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并且C选项所述不属于上级法院不得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的情形,所以,C选项做法正确,符合题意,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选项中,贾某诉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A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且判决生效。上级法院认为该判决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D选项正确。

  • 第3题:

    张某诉某市公安局侵权纠纷一案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时,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

    A:将案件移送本院行政审判庭
    B:将案件移送甲市A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C:裁定撤销原判,终结诉讼,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D: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D
    解析:
    【考点】二审中特殊情况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张某诉某市公安局侵权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答案选D。

  • 第4题:

    下列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不得依照再审程序申请再审的是()

    • A、吴某父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已下落不明4年的吴某失踪,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宣告吴某失踪的判决
    • B、曾某诉其兄侵犯其继承权一案,经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曾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 C、某出版社诉某图书发行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基于出版社的再审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
    • D、周某诉晏某离婚一案,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仅解除周某与晏某夫妻关系,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

    正确答案:A,C,D

  • 第5题:

    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荐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马桂的执行申请?()

    • A、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
    • B、裁定中止执行
    • C、裁定终结执行
    • D、裁定不干执行

    正确答案:B

  • 第6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可以。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吴小明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因此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对此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 第7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可以。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吴小明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

  • 第8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可以主持调解。因为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谢大柱应当根据二审的裁判强制执行。

  • 第9题:

    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

    • A、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
    • B、裁定中止执行
    • C、裁定终结执行
    • D、裁定不予执行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问答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正确答案: 谢大柱不可以主持调解。因为在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制度,谢大柱应当根据二审的裁判强制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张某诉丁某债务纠纷一案已经由A县人民法院一审、B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现人民检察院欲对该案提出抗诉,应按何种程序进行?(  )
    A

    A县人民检察院向A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

    B市人民检察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

    B市人民检察院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

    B市人民检察院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生效判决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应当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报上级省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12题:

    多选题
    居住于A市甲区的五福公司诉居住于A市乙区的威力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过A市乙区人民法院与A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威力公司归还五福公司30万元。经查,威力公司在A市丙区有一处价值约30万元的房屋。此时,五福公司可以向(  )申请执行。[2008年真题]
    A

    甲区人民法院

    B

    乙区人民法院

    C

    丙区人民法院

    D

    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第13题:

    南京市下关区戴某诉陶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后,陶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陶某仍不服,其可以向哪一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A.下关区人民法院

    B.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考点] 申请再审后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C。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上一级即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以C项正确。

  • 第14题:

    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海诉邹天名誉侵权纠纷 一案,判决邹天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王海10万 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该市日报上登报賠礼道歉,日 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有侵害王海名誉的言行。邹天不 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 判的二审判决。判决于5月12日送达,邹天到法院交 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王海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应由哪些法院负责执行?()
    A. A市B县人民法院
    B. A市中级人民法院
    C. A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B县人民法院执行
    D.既可以由B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也可以由A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答案:A
    解析:
    。此题考查执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01条的规定作答。

  • 第15题:

    甲省乙县公安局以马某屡次嫖娼为由收容教育1年。马某被释放后不服向其户籍所在地丙省丁县法院起诉。丁县法院判决维持。马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县公安局认定马某屡次嫖娼的证据不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丙省收容教育决定程序规定》是本案审理的依据之一
    B: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的赔偿请求可以进行调解
    C: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的赔偿请求可以发回重审
    D:丁县法院无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按照行政法理论,被诉行政机关与受诉人民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甲省乙县公安局对马某收容教育。乙县公安局依法应当适用的是甲省地方性法规,而非丙省地方性法规,故负责审理案件的丁县法院在审查收容教育合法性时也应当适用甲省地方性法规,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马某二审中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故B项正确,C项“发回重审”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本题中的收容教育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故马某户籍所在地的丁县法院有权管辖本案,D项错误。

  • 第16题:

    诗句"恸哭六军皆缟素,冲冠一怒为红颜",指的是明末崇祯皇帝吊死于北京景山和清兵入关的历史史实。请指出"冲冠一怒"和"红颜"分别指的是()

    • A、吴一桂;张圆圆
    • B、吴二桂;李圆圆
    • C、吴三桂;陈圆圆
    • D、吴四桂;高圆圆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马天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但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 第18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 第19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马天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但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 第20题: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 第21题:

    问答题
    2002年4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吴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并承担该案件诉讼费。10天之后,吴某只向法院交了诉讼费,但并未向张某返还欠款。2002年5月9日,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负责执行。由于吴某拒不执行,5月24日,该法院将已查明的吴某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0万元划拨到张某帐户中,至此,本案执行终结。5月25日,吴某之子到法院找到执行员吵闹,说执行员执行本案是多管闲事。执行员对其进行了批评,但吴某之子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执行员,执行员将此情况报告给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某之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没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论是否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生效法律文书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判断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标的额巨大,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本案虽标的额巨大,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2年4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吴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并承担该案件诉讼费。10天之后,吴某只向法院交了诉讼费,但并未向张某返还欠款。2002年5月9日,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负责执行。由于吴某拒不执行,5月24日,该法院将已查明的吴某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0万元划拨到张某帐户中,至此,本案执行终结。5月25日,吴某之子到法院找到执行员吵闹,说执行员执行本案是多管闲事。执行员对其进行了批评,但吴某之子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执行员,执行员将此情况报告给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某之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该法院能否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某之子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只能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即从立案受理到执行结束这段时间实施的行为,本案已经执行结束,所以不能适用强制措施。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马桂的执行申请?()
    A

    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

    B

    裁定中止执行

    C

    裁定终结执行

    D

    裁定不予执行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