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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决策?


    正确答案:(1)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者,而且也是其行政决策的领导者;
    (2)抗日民主政权自身的行政决策活动,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凡属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而不能由个人决断。在边区和县级政府中,均设有进行集体决策的机关-----政府委员会。
    (3)为了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减少失误,抗日政权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十分重视征询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第2题:

    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反对威吓报复,()原则。


    正确答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贯彻保障人权;实行感化教育

  • 第3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内容和意义。


    正确答案: 主要内容:
    (1)保护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2)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及保护佃权的规定;
    (3)减轻债务利息的规定;
    意义:调整了农村中的阶级关系,加强了民族的团结,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 第4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有:死刑、监禁、拘役及强制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物、驱逐出境和罚金。
    (2)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中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和当庭训诫;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3)解放战争时期的刑罚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管制刑。

  • 第5题: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1937年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各根据地以此为指导制定了本*地区的土地法规。
    (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对土地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无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保障佃权
    陕甘宁边区地租有四种,即定租,活租,伙种,按庄稼、按原租额减10%至12%。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减少租额。
    减租条例定有四项收回租地的条件,除此条件之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3)减息交息,低利借贷
    现存债务一律实行减息,禁止高利贷。具体减息办法是:一般以年利率不超过10%为计息标准,如付息累计已经超过原本1倍者,停利还本;付息已经超过原本2倍者,本利停付,债务取消,借贷关系视为消灭。债务人减息之后不得拒不交息。

  • 第6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土地立法的内容特点。


    正确答案: (1)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底至1928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等。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基本上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方法。
    (2)土地革命中期(1929年初至1931年秋)的土地法,主要有《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土地暂行法》,规定没收土地交给农民使用,组织大规模的农场或集体农庄,实行集体生产;《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规定没收豪绅、地主、富农和祠堂庙宇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
    (3)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秋至1934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基本内容是: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依然是规定"土地与水利的国有"。

  • 第7题:

    问答题
    抗日民主政权革命立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这些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正确答案: 抗日民主政权革命立法主要包括:
    (一)刑事立法。其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贯彻于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 在对敌斗争和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了巨大的威力。其主要内容为:
    (1)严惩汉奸;
    (2)打击盗匪;
    (3)惩治破坏坚壁清野财物的犯罪活动;
    (4)严禁烟毒;
    (5)惩治贪污;
    (6)打击其他刑事犯罪。
    (二)土地、民事立法。其立法基本原则为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减减租减息土地政策为依据。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三项原则是:
    (1)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
    (2)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
    (3)承认资本主义和富农的生产方式在当时的进步性,承认资产阶级和富农在当时不仅有抗日要求,并且有民主要求。
    土地、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是:
    (1)既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保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息,保障佃权;
    (3)减息交息,保护抵利贷。
    (三)劳动立法。其基本原则为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抗日 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为依据的。即调节劳资双方利益,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方应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增加工人工资,减少工作时间;工人应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劳动,增加生产;保护妇女、青工、童工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
    (2)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
    (3)确定实际的工资制度;
    (4)加强必要的劳动保护;
    (5)保护妇女、青工、童工的特殊利益;
    (6)正确处理劳资纠纷。
    (四)婚姻立法。其基本原则为:
    (1)反对封建主义,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建设革命的社会秩序;
    (3)有利于抗日战争。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是结婚、离婚和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土地立法的内容特点。

    正确答案: (1)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底至1928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等。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基本上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方法。
    (2)土地革命中期(1929年初至1931年秋)的土地法,主要有《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土地暂行法》,规定没收土地交给农民使用,组织大规模的农场或集体农庄,实行集体生产;《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规定没收豪绅、地主、富农和祠堂庙宇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
    (3)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秋至1934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基本内容是: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依然是规定"土地与水利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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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试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内容和意义。

    正确答案: 主要内容:
    (1)保护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2)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及保护佃权的规定;
    (3)减轻债务利息的规定;
    意义:调整了农村中的阶级关系,加强了民族的团结,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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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为挽救民主危亡,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并于1937年8月25日发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据此,各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先后制定了施政纲领。这些纲领总的来看,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他们的基本内容有:
    第一,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各边区《施政纲领》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全国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第二,确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三三制”原则。所谓“三三制”,即在边区政府和参议会人员的组成上,共产党人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党外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该原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主统一战线政策。它的实施既保证了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又团结了其他抗日力量,有利于调动更广泛的力量进行抗日。
    第三,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经济政策。各边区《施政纲领》都规定了保护抗日人民土地财产所有权;实行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调和劳资关系,改善工人生活,也维护资本家的利益;大力发展农业、林牧业、手工业生产等。
    第四,保障抗日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各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的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自由权,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言论、出版、结社、集会、居住迁徙、信仰自由等权利;诉愿权,人民有以任何方式对公务人员的非法行为进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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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内容和意义。

    正确答案: (1)保护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2)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及保护佃权的规定;
    (3)减轻债务利息的规定;
    意义:调整了农村中的阶级关系,加强了民族的团结,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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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

    正确答案: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有:死刑、监禁、拘役及强制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物、驱逐出境和罚金。
    (2)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中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和当庭训诫;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3)解放战争时期的刑罚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管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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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的土地立法。


    正确答案:(1)土地法规的三个发展阶段
    ①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至1931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上述法规在毛泽东影响指导之下制定而成,其基本立法思想正确,但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一定错误。
    ②土地革命中期(1931年至1934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代表。它适用时间最长,受“左倾”思想干扰很大,错误严重。
    ③土地革命后期(1934年至1937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共和国《土地政策新的改变》为代表,并发布《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排除“左倾”干扰,使立法走入正轨。
    (2)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

  • 第14题:

    抗日民主政权革命立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这些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正确答案:抗日民主政权革命立法主要包括:
    (一)刑事立法。其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贯彻于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 在对敌斗争和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了巨大的威力。其主要内容为:
    (1)严惩汉奸;
    (2)打击盗匪;
    (3)惩治破坏坚壁清野财物的犯罪活动;
    (4)严禁烟毒;
    (5)惩治贪污;
    (6)打击其他刑事犯罪。
    (二)土地、民事立法。其立法基本原则为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减减租减息土地政策为依据。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三项原则是:
    (1)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
    (2)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
    (3)承认资本主义和富农的生产方式在当时的进步性,承认资产阶级和富农在当时不仅有抗日要求,并且有民主要求。
    土地、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是:
    (1)既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保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息,保障佃权;
    (3)减息交息,保护抵利贷。
    (三)劳动立法。其基本原则为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抗日 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为依据的。即调节劳资双方利益,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方应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增加工人工资,减少工作时间;工人应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劳动,增加生产;保护妇女、青工、童工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
    (2)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
    (3)确定实际的工资制度;
    (4)加强必要的劳动保护;
    (5)保护妇女、青工、童工的特殊利益;
    (6)正确处理劳资纠纷。
    (四)婚姻立法。其基本原则为:
    (1)反对封建主义,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建设革命的社会秩序;
    (3)有利于抗日战争。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是结婚、离婚和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 第15题: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为挽救民主危亡,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并于1937年8月25日发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据此,各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先后制定了施政纲领。这些纲领总的来看,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他们的基本内容有:
    第一,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各边区《施政纲领》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全国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第二,确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三三制”原则。所谓“三三制”,即在边区政府和参议会人员的组成上,共产党人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党外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该原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主统一战线政策。它的实施既保证了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又团结了其他抗日力量,有利于调动更广泛的力量进行抗日。
    第三,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经济政策。各边区《施政纲领》都规定了保护抗日人民土地财产所有权;实行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调和劳资关系,改善工人生活,也维护资本家的利益;大力发展农业、林牧业、手工业生产等。
    第四,保障抗日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各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的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自由权,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言论、出版、结社、集会、居住迁徙、信仰自由等权利;诉愿权,人民有以任何方式对公务人员的非法行为进行控告的权利。

  • 第16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的变化。


    正确答案:(1)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有: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实行“审检合一”。
    (2)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包括:边区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分庭,县设司法处,边区政府设审怕委员会,高等法院设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一”。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变化,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为人民法院;县以下基层设立了人民法庭,目的是保卫土改的顺利进行。

  • 第17题: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相结合,()相结合。


    正确答案:镇压与宽大;惩治与教育

  • 第18题:

    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 A、保障佃权
    • B、减轻封建剥削
    • C、消灭封建剥削
    • D、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 E、没收一切土的归农民所有

    正确答案:A,B,D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的土地立法。

    正确答案: (1)土地法规的三个发展阶段
    ①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至1931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上述法规在毛泽东影响指导之下制定而成,其基本立法思想正确,但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一定错误。
    ②土地革命中期(1931年至1934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代表。它适用时间最长,受“左倾”思想干扰很大,错误严重。
    ③土地革命后期(1934年至1937年)的土地法
    这一时期的土地立法以共和国《土地政策新的改变》为代表,并发布《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排除“左倾”干扰,使立法走入正轨。
    (2)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决策?

    正确答案: (1)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者,而且也是其行政决策的领导者;
    (2)抗日民主政权自身的行政决策活动,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凡属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而不能由个人决断。在边区和县级政府中,均设有进行集体决策的机关-----政府委员会。
    (3)为了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减少失误,抗日政权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十分重视征询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的变化。

    正确答案: (1)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有: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实行“审检合一”。
    (2)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包括:边区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分庭,县设司法处,边区政府设审怕委员会,高等法院设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一”。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变化,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为人民法院;县以下基层设立了人民法庭,目的是保卫土改的顺利进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政策和立法内容。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1937年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各根据地以此为指导制定了本*地区的土地法规。
    (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对土地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无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保障佃权
    陕甘宁边区地租有四种,即定租,活租,伙种,按庄稼、按原租额减10%至12%。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减少租额。
    减租条例定有四项收回租地的条件,除此条件之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3)减息交息,低利借贷
    现存债务一律实行减息,禁止高利贷。具体减息办法是:一般以年利率不超过10%为计息标准,如付息累计已经超过原本1倍者,停利还本;付息已经超过原本2倍者,本利停付,债务取消,借贷关系视为消灭。债务人减息之后不得拒不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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