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7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当天下午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

题目

2000年11月7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当天下午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747.03元。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575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为此,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 刘某的雇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其雇工承担还是刘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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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某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探后发现,林某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候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蹿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刘穷追不舍,林某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不开,便破窗而入。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请问: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如下:林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方法。但是,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本案中林某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等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因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2题:

    《农夫和雇工》一文中农夫大骂雇工的原因是()。

    • A、黑熊是农夫的宠物,不该杀死
    • B、农夫只是和黑熊玩,雇工多此一举
    • C、雇工看农夫出洋相,相救太晚
    • D、黑熊的毛皮被雇工弄坏了,不值钱了

    正确答案:D

  • 第3题:

    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以刘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金表作为抵押。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几天,刘某又向林某借款2万元,并以该表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刘某并将该表交由林某占有。两项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无力清偿,张某与林某均主张对该劳力士金表行使担保权利。刘某与张某间的抵押权是否有效()

    • A、有效
    • B、无效

    正确答案:B

  • 第4题:

    2013年10月某日,某高校学生杨某与曹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双方还拉扯了几下,但当即被周围的学生劝开。曹某某回到宿舍后,越想越气愤,就想上杨某宿舍讨个说法,其同宿舍的刘某某一听便陪同曹某某一起去了杨某宿舍。曹某某与杨某争执了几句后,刘某某抄起一张板凳就向杨某的头上砸去,还连砸两下,杨某当场满脸是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开两道口子,构成轻伤。曹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由曹某某、刘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人民币13.8万元。公安机关为曹某某、刘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中,杨某和卢某触犯了哪一种法律()

    • A、两人均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 B、两人均触犯了《刑法》
    • C、曹某某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刘某某没有违法
    • D、刘某某触犯了《刑法》,曹某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 第5题: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 第6题:

    林某驾驶汽车在路上行驶被出租车刘某将车头撞坏,刘某全责。林某和刘某的汽车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责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林某可以选择向刘某索赔,也可以选择向刘某的保险公司索赔
    • B、如果刘某不肯赔偿损失,林某可以直接向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 C、刘某有权在向林某赔偿损失前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 D、如果林某放弃了对刘某的索赔权,林某也不可以向刘某的保险公司索赔

    正确答案:A,B,D

  • 第7题:

    下列应首先急救的损伤是()

    • A、包膜下脾破裂
    • B、严重脑挫裂伤
    • C、窒息
    • D、休克
    • E、肾挫裂伤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以刘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金表作为抵押。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几天,刘某又向林某借款2万元,并以该表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刘某并将该表交由林某占有。两项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无力清偿,张某与林某均主张对该劳力士金表行使担保权利。刘某与林某之间的质押权是否有效()

    • A、有效
    • B、无效

    正确答案:A

  • 第9题:

    问答题
    2010年11月7日,刘某雇佣两名外地人为他家收割稻谷。当天下午,刘与两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谷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下坡处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与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有能拖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冲向一路边房屋,致使房主林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5700余元,刘已付给570元。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不明。林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正确答案: 林某的损失由雇主刘某赔偿。因为刘某与其雇工间是雇用合同关系,那么,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就应分别情况由雇主负赔偿责任或由雇工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李某为个体工商户,所开商店为“利好来”便利店。雇工王某在从事店内业务时,不慎将顾客林某烫伤。林某欲提起诉讼。本案的被告为()
    A

    李某

    B

    “利好来”便利店

    C

    王某

    D

    李某和王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10年11月7日,刘某雇佣两名外地人为他家收割稻谷。当天下午,刘与两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谷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下坡处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与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有能拖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冲向一路边房屋,致使房主林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5700余元,刘已付给570元。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不明。刘与两名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的单位,而刘某应该算个体经济组织。(刘某与其雇工间是雇用合同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以刘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金表作为抵押。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几天,刘某又向林某借款2万元,并以该表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刘某并将该表交由林某占有。两项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无力清偿,张某与林某均主张对该劳力士金表行使担保权利。刘某与林某之间的质押权是否有效()
    A

    有效

    B

    无效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以刘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金表作为抵押。双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几天,刘某又向林某借款2万元,并以该表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刘某并将该表交由林某占有。两项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无力清偿,张某与林某均主张对该劳力士金表行使担保权利。假定该表卖得价金2.8万元,张某与林某谁具有优先受偿权()

    • A、张某
    • B、林某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一天中午,林某与冯某、刘某、曹某等人在一胡同内的饭馆门前相遇。冯某故意寻衅,撞了林某一下,林某即问:“你干什么?’’冯某说:“看你不顺眼!”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冯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刮刀胡乱刺扎林某。林某的肩和背被刺中数刀,疼痛难忍,于是顺手从饭馆放在外面的瓷碗中拿起一只砸打冯某,欲求脱身。冯某头皮被砸出血,无比恼怒,便抱着林某继续猛刺并喊刘某、曹某过来帮忙。林某腿、臀、腹部又被刺中数刀。此时,刘某手持刮刀赶了过来。林某见势不妙,便更加用力地用瓷碗砸打冯某的头部。瓷碗砸碎后,尖角扎中冯某的颈部动脉,冯某当即出血倒地。刘某、曹某等见状,顾不得打林某了,忙将冯某抬起送往医院抢 救。林某趁机捂住腹部伤口逃往胡同口,没走多远,便被接到报案赶到的巡警抓住。冯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本案中,林某是在受到冯某行凶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被迫自卫造成冯某死亡的。林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第15题:

    2013年10月某日,某高校学生杨某与曹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双方还拉扯了几下,但当即被周围的学生劝开。曹某某回到宿舍后,越想越气愤,就想上杨某宿舍讨个说法,其同宿舍的刘某某一听便陪同曹某某一起去了杨某宿舍。曹某某与杨某争执了几句后,刘某某抄起一张板凳就向杨某的头上砸去,还连砸两下,杨某当场满脸是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开两道口子,构成轻伤。曹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由曹某某、刘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人民币13.8万元。公安机关为曹某某、刘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中,杨某和卢某的行为应处以什么处罚()

    • A、曹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B、曹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殴打他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C、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曹某某则不受处罚
    • D、刘某某涉嫌故意殴打他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曹某某不受处罚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2013年10月某日,某高校学生杨某与曹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双方还拉扯了几下,但当即被周围的学生劝开。曹某某回到宿舍后,越想越气愤,就想上杨某宿舍讨个说法,其同宿舍的刘某某一听便陪同曹某某一起去了杨某宿舍。曹某某与杨某争执了几句后,刘某某抄起一张板凳就向杨某的头上砸去,还连砸两下,杨某当场满脸是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开两道口子,构成轻伤。曹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由曹某某、刘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人民币13.8万元。公安机关为曹某某、刘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中,曹某某和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性质的案件()

    • A、曹某某和刘某某均构成了殴打他人
    • B、曹某某和刘某某均构成了故意伤害
    • C、曹某某没有违法,刘某某构成了殴打他人
    • D、曹某某没有违法,刘某某构成了故意伤害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外伤性颅内血肿主要与颅骨骨折和脑损伤有关,其出血来源有()

    • A、颅骨骨折时造成板障静脉、脑膜血管与静脉窦的破裂
    • B、脑挫裂伤灶中的静脉出血
    • C、脑表面的桥静脉断裂
    • D、室管膜下静脉撕裂
    • E、脑挫裂伤中动脉出血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在刘某故意伤害林某一案中,侦查人员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 A、可以告知林某
    • B、可以告知刘某
    • C、应当告知林某
    • D、应当告知刘某和林某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刘某系某市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妻子陆某嗜赌成性,经常欠下赌债,几次尝试戒赌均未成功,其子刘某某在家待业,整日外出喝酒。由于陆某与刘某某的恶习,刘某决定控制他们的开销,减少给他们的生活费。陆某难耐戒赌痛苦遂决定利用刘某的地位获得经济收入,由于经常有求刘某办事的人登门拜访,陆某总是趁刘某不在家中时,与这些人"洽谈"。对所求之事,陆某都一一允诺,陆某根据所办之事难易开出不同条件。对请托人所求之事,陆某没有直接找刘某办理,而是找到刘某的下属,并利用刘某的地位威逼利诱让其办事,到案发前收受财物共计300万元。刘某某由于生活费锐减,只能自谋出路,他同样利用刘某的地位获得收入。于是刘某某到处宣扬自己是市长儿子,要办事找他,他一定能够办好。来求办事的人也不少,截至案发时刘某某因此获得财物共计80万元,但是刘某某从来没打算为请托人办事,只是想打着父亲幌子获得财物而已。刘某得知陆某和刘某某行为后,命令他俩去自首,交待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刘某、陆某和刘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刘某不构成任何犯罪,因为他不知家人利用自己身份受贿,在得知事实后第一时间要求他们自首,因此刘某不成立犯罪。
    (2)陆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自首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以作从轻减轻处罚考虑的依据。虽然陆某不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一般受贿罪的主体条件,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修改,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陆某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条件。本案的陆某符合本条的规定,陆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刘某的职权,但是却利用刘某地位形成的条件通过刘某下属办事,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陆某意图通过权力获得财物符合本罪的主观条件和客体条件。虽然不是陆某主动要求,但是在刘某的要求下主动交待事实符合自首条件,而且积极退赃同样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3)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自首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以作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的依据。刘某某虽然是刘某的近亲属,也利用刘某的地位收受请托人财物。但是,刘某某从头到尾都没有为请托人办事的想法,也没有找国家工作人员办事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条件,只是侵犯了请托人财产法益,并没有侵犯受贿罪保护的犯罪客体,所以不构成受贿罪。他利用刘某地位到处宣传实质上是想通过这个幌子达到其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构成诈骗罪,自首和退赃行为应当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 第20题:

    多选题
    2012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张林向家住甲市B区的刘兴借了7000元,言明于2013年2月之前偿还。但到期后,张林一直没有还钱。2013年3月,刘兴到张林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张林因所牵藏獒易受惊,遂对刘兴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刘兴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藏獒受惊,扑向刘兴并将其咬伤。刘兴治伤花费9000元。刘兴起诉要求张林返还欠款7000元、支付医药费9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张林书写的借条、其向张林转账7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警。张林称,其向刘兴借款是事实,但在2013年1月卖给刘兴一幅价值7000元的字画,说好用字画的货款清偿借款。当时刘兴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张林,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张林还称,刘兴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刘兴自己承担。对此,张林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刘兴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张林认为,刘兴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下列关于刘兴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正确的是(  )。
    A

    刘兴是因为挑逗张林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张林承担

    B

    刘兴受损害与被张林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刘兴承担

    C

    刘兴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D

    张林的证人孙某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正确答案: B,D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刘某系某市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妻子陆某嗜赌成性,经常欠下赌债,几次尝试戒赌均未成功,其子刘某某在家待业,整日外出喝酒。由于陆某与刘某某的恶习,刘某决定控制他们的开销,减少给他们的生活费。陆某难耐戒赌痛苦遂决定利用刘某的地位获得经济收入,由于经常有求刘某办事的人登门拜访,陆某总是趁刘某不在家中时,与这些人"洽谈"。对所求之事,陆某都一一允诺,陆某根据所办之事难易开出不同条件。对请托人所求之事,陆某没有直接找刘某办理,而是找到刘某的下属,并利用刘某的地位威逼利诱让其办事,到案发前收受财物共计300万元。刘某某由于生活费锐减,只能自谋出路,他同样利用刘某的地位获得收入。于是刘某某到处宣扬自己是市长儿子,要办事找他,他一定能够办好。来求办事的人也不少,截至案发时刘某某因此获得财物共计80万元,但是刘某某从来没打算为请托人办事,只是想打着父亲幌子获得财物而已。刘某得知陆某和刘某某行为后,命令他俩去自首,交待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刘某、陆某和刘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刘某不构成任何犯罪,因为他不知家人利用自己身份受贿,在得知事实后第一时间要求他们自首,因此刘某不成立犯罪。
    (2)陆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自首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以作从轻减轻处罚考虑的依据。虽然陆某不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一般受贿罪的主体条件,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修改,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陆某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条件。本案的陆某符合本条的规定,陆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刘某的职权,但是却利用刘某地位形成的条件通过刘某下属办事,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陆某意图通过权力获得财物符合本罪的主观条件和客体条件。虽然不是陆某主动要求,但是在刘某的要求下主动交待事实符合自首条件,而且积极退赃同样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3)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自首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以作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的依据。刘某某虽然是刘某的近亲属,也利用刘某的地位收受请托人财物。但是,刘某某从头到尾都没有为请托人办事的想法,也没有找国家工作人员办事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条件,只是侵犯了请托人财产法益,并没有侵犯受贿罪保护的犯罪客体,所以不构成受贿罪。他利用刘某地位到处宣传实质上是想通过这个幌子达到其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构成诈骗罪,自首和退赃行为应当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0年11月7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当天下午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747.03元。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575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为此,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 刘某某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首先,要确定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如果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则应首先适用《劳动法》;如果刘某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用合同关系,则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雇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立的意思的合致而成立;两者均以劳动的给付为目的;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及继续性合同。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性质不同。雇主与雇工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身份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其不得不处于用人单位的指示监督之下而给付劳务。
    (2)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雇用合同的主体则主要为自然人。
    (3)法律救济的手段方式不同。因雇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果是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而且,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
    (4)两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的余地,除非雇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而劳动合同则不同,国家常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以合同的解除为例,在雇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时间,雇主解除合同是否提前30天通知雇员,悉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并不干预;而劳动合同则不然,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时,方可解除合同,而且单方解除的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视为合同未解除。
    (5)处理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因雇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但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只有《劳动法》中末规定的问题,才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6)责任后果不同。因雇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侵权责任。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
    (7)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加给用人单位以较多的义务: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雇用合同的雇主则无义务为雇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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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  (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 (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  (3)刘某的公公,即张某某的父亲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 (4)邻居张三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一家老实,没有声张。  (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一把,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吻合;铁锄上有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 (6)张某某的尸体。 侦查机关收集的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言词证据?

    正确答案: 言词证据:刘某公公的证言、邻居张三的证言、刘某的供述、占某的供述。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