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诉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辩称:原告成为其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餐饮部工作。后被告与他方组建某娱乐公司,根据需要撤销了原餐饮部,原餐饮部的16名职工成建制转入某娱乐公司。这样,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变更合同的意见置之不理,被告依法定程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安排在宾馆客房部工作,被告不能接受,请求法院维持其决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原告成为被告的合同制职工后

题目

魏某某诉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告辩称:原告成为其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餐饮部工作。后被告与他方组建某娱乐公司,根据需要撤销了原餐饮部,原餐饮部的16名职工成建制转入某娱乐公司。这样,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变更合同的意见置之不理,被告依法定程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安排在宾馆客房部工作,被告不能接受,请求法院维持其决定。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原告成为被告的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被告餐饮部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与他方组建合资企业,经合法程序将原餐饮部的职工成建制转入合资企业,原告亦实际到该企业工作并领取酬金。原、被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告为理顺劳动关系,要求与原告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末果,经合法程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某宾馆在与魏某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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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本案中,对于魏某的处理,某宾馆本着慎重、积极的态度,在长达半年时间里,同有关部门一道多次做魏某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能顾全大局,就变更劳动合同与某宾馆达成协议,但魏某我*行我素,终无结果。此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强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迁就魏某,是不现实的,应允许某宾馆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某宾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魏某,后正式行文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给予补偿。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补偿标准及办法,涉及到本案情形下的补偿,该办法第8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11条又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所以本案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更多“魏某某诉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告辩称:原告成为其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餐饮部工作。后被告与他方组建某娱乐公司,根据需要撤销了原餐饮部,原餐饮部的16名职工成建制转入某娱乐公司。这样,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变更合同的意见置之不理,被告依法定程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安排在宾馆客房部工作,被告不能接受,请求法院维持其决定。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原告成为被告的合同”相关问题
  • 第1题: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正确表述是( )

    A、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B、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C、人民法院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原告坚持不撤诉,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ABC
    答案说明: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 第2题:

    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哪一项?()

    A:合同书,上面有被告的指纹,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这封信
    B:被告的日记,通过上面的记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签订了购销合同
    C:录像带,记录了原被告签订合同全过程
    D:合同书,证明原告和被告曾签订了合同

    答案:A
    解析:
    【考点】物证和书证的区别。详解: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外部特征,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A项符合题意。B、D属于书证,C属于视听资料。

  • 第3题:

    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案件中,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B.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原告请求解除协议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协议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C.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该法定职责
    D.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答案:A,B,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判。参见《行诉解释》第136条第5款、第141条及《行政诉讼法》第72、73条。

  • 第4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诉的是()。

    • A、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 B、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 C、原告提出依据借款合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
    • D、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C

  • 第5题:

    行政诉讼案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A、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 D、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正确答案:A,B,C

  • 第6题:

    1995年10月某某公司与郭某某签订了无固定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按该公司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工人如上岗或换岗应签订上岗合同。随后,某公司与郭定福签订了在其下属生产福利司膳食科工作的上岗合同。1998年5月,郭定福在体检时查出患有乙型肝炎,8月又查出患有肺结核,不适于在膳食科继续工作,即进行病假治疗。 1998年9月15日,公司为加强其下属生产福利司殡仪馆的管理,经过公开招标,殡仪馆承包经营由退休工人叶某中标,公司与叶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叶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并聘请了农民作为临时工。叶某经营有道,经济效益可观。1999年2月郭某向生产福利领导提出到殡仪馆工作,生福司负责人口头答应其请求,但未与泸天化公司办理变更岗位手续和另签上岗合同。郭某便于同年3月擅自到殡仪馆上班,遭到承包人叶某及其雇请的员工拒绝。为此郭某即向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某公司让临时工占有了正式职工的工作岗位,剥夺了职工的劳动权利,要求泸天化公司清退临时工,恢复其上岗的权利,而且指定要求公司安排其到殡仪馆上班。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8月2日作出裁决:郭某要求岗位恢复和调整是合法的,公司应及时清退农民工,安排郭某到殡仪馆上岗。 某公司接到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而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下属生福司负责人曾口头同意被告要求到殡仪馆工作的要求,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到殡仪馆工作的上岗合同,也未办理换岗手续,因此,被告擅自到殡仪馆工作是违反公司规定的。泸州市劳动仲裁委裁决由原告安排被告到殡仪馆上岗是不当的,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维护原告的劳动用工权利。 被告郭某答辩称:原告下属生福司负责人已研究决定被告到殡仪馆上岗,而且泸天化公司发给被告作为殡仪工技能考试的准考证,现在原告却将岗位让与临时工、民工占有,使其无法上岗,剥夺了被告作为殡仪工的上岗权利。要求公司恢复其殡仪工岗位,并赔偿其因扣发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某公司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还应当签订上岗合同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企业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还要签订上岗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实行合同化管理的需要。同时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也就是说,企业有权决定其用工形式;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条例》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根据该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和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适时签订上岗合同,明确企业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生产任务和经营活动的完成。因此,上岗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份,原告在本*企业内部依法实施上岗合同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法律的维护。

  • 第7题:

    有下列哪些情形,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

    • A、原告申请撤诉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被告行政机关胁迫
    • B、被告违法法律规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申请撤诉的
    • C、被告自动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原告同意申请撤诉的
    • D、二审中被告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原告同意申请撤诉的

    正确答案:A,B,D

  • 第8题:

    关于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A、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B、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 C、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仍要求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D、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仍要求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视情况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多选题
    假如本案被告在一审期间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改为罚款2000元。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因被告已撤销原处罚决定,故原告应当撤回诉讼

    B

    若商场对政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C

    若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合法的判决

    D

    若原告不撒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E

    若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正确答案: D,A
    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
    A

    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B

    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C

    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D

    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被告的请求是合同有效,因此,他们应该分别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 第11题:

    问答题
    魏某某诉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告辩称:原告成为其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餐饮部工作。后被告与他方组建某娱乐公司,根据需要撤销了原餐饮部,原餐饮部的16名职工成建制转入某娱乐公司。这样,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变更合同的意见置之不理,被告依法定程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安排在宾馆客房部工作,被告不能接受,请求法院维持其决定。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原告成为被告的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被告餐饮部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与他方组建合资企业,经合法程序将原餐饮部的职工成建制转入合资企业,原告亦实际到该企业工作并领取酬金。原、被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告为理顺劳动关系,要求与原告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末果,经合法程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某宾馆在与魏某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对于魏某的处理,某宾馆本着慎重、积极的态度,在长达半年时间里,同有关部门一道多次做魏某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能顾全大局,就变更劳动合同与某宾馆达成协议,但魏某我*行我素,终无结果。此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强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迁就魏某,是不现实的,应允许某宾馆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某宾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魏某,后正式行文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给予补偿。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补偿标准及办法,涉及到本案情形下的补偿,该办法第8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11条又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所以本案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13年7月20日,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某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了结算账户,次日存入人民币400万元。3个月后,原告开具支票要求提款,被告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原告遂起诉,认为被告在原告存款有余的情况下拒不付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存款。被告认为,根据原告的委托,已经将400万元人民币借贷给某进出口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存款关系而是委托贷款关系。被告出具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400万元人民币贷给某进出口公司,贷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后经证实,该协议书合法有效。问:(1)什么是委托贷款?它有哪些特点?(4分)(2)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菜商业银行之间是存款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为什么?(3分)(3)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李某起诉县工商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情认为李某应当起诉质检局,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直接变更原告

    B.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强制变更被告为质检局

    C.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D.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将质检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C
    [考点] 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C。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题看似较为简单,答案为裁定驳回起诉,但要注意不要与该条第2款的规定相混淆,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第14题: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B项正确。被告的请求是合同有效,因此,C、D项当选。

  • 第15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 )。

    A.录像带,上面有被告的指纹,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盘录像带
    B.被告的日记,通过上面的记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签订了买卖合同
    C.录像带,记录了原被告签订合同全过程
    D.合同书,证明原告和被告曾签订了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称为物证。用某一物体上的文字、符号、图画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称为书证。选项A以录像带上指纹的形状,证明待证事实,是物证。选项B日记本上记载的文字内容证明待证事实,是书证。选项C录像反映出的图像,证明待证事实,是视听资料。选项D以合同书上记载的文字证明待证事实,是书证。所以选项A正确。

  • 第16题: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

    • A、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 B、判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 C、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D、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魏某某诉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 被告辩称:原告成为其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餐饮部工作。后被告与他方组建某娱乐公司,根据需要撤销了原餐饮部,原餐饮部的16名职工成建制转入某娱乐公司。这样,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变更合同的意见置之不理,被告依法定程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安排在宾馆客房部工作,被告不能接受,请求法院维持其决定。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原告成为被告的合同制职工后,一直在被告餐饮部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与他方组建合资企业,经合法程序将原餐饮部的职工成建制转入合资企业,原告亦实际到该企业工作并领取酬金。原、被告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被告为理顺劳动关系,要求与原告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末果,经合法程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某宾馆是否可以因经营调整的需要而变更其与魏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后果有哪些?


    正确答案: 本案中,被告某宾馆因经营业务调整,要求与餐饮部的职工(包括原告魏某)到某娱乐公司工作并变更劳动合同,但原告魏某要求仍留在被告客房部工作,两者中何者更为合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它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1)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履行完毕的条款再无变更的必要和可能;而无效的条款应予取消,不应适用变更。
    (2)是依法可予变更的条款。换言之,依法不应作为变更对象的条款,如合同当事人条款,合同期限条款等,不得进行变更。
    (3)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合同变更由于变更的原因不同,所应变更的条款也就有所差异。凡是与变更的原因无关的条款,就不必予以变更,只有在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中一定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可变更。
    本案中其他7名合同制职工都很乐意地签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唯有魏某拒绝签订,并且要求到宾馆客房部工作。某宾馆作为一个企业,有自己的人事管理权及安排计划,拒绝魏某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 第18题:

    起诉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不撤诉,法庭可以中止审理。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9题:

    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

    • A、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 B、原告是国家机关,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C、原被告均是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
    • D、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

    • A、录像带,上面有被告的指纹,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盘录像带
    • B、被告的日记,通过上面的记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签订了买卖合同
    • C、录像带,记录了原被告签订合同全过程
    • D、合同书,证明原告和被告曾签订了合同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问答题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建筑公司 被告: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99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原告中标。1999年10月14日,被告就该项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为抓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原告同意了这个意见。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开工后不久,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而被告辩称:双方还未签订合同,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某甲建筑公司进行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对某甲建筑公司进行赔偿。
    因为虽然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中标通知书已经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拒绝签订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当缔约过失责任,给中人造成了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关于本案,此判决的性质属于(  )。
    A

    给付判决

    B

    缺席判决

    C

    部分判决

    D

    中间判决


    正确答案: C,D
    解析:
    给付判决是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认为对系属于“诉讼标的”的一部分或一诉讼主张数项标的部分的审理达到了可裁判的程度,以终结该部分诉讼在该审级的系属为目的的判决。中间判决是指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

  • 第23题: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诉的是()。
    A

    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B

    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C

    原告提出依据借款合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

    D

    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选项C是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的反驳,没有提出一个独立的反请求,不属于反诉。

  • 第24题:

    不定项题
    老李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老李在起诉中声称,其与张某于2016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张某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老李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张某送达应诉通知书。张某在答辩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张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原告应当对其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B

    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C

    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D

    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E

    原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 E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