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大学毕业后在某市一个国债服务部担任出纳工作,2004年3月11日,张某偷偷从金库中取出国库券30万元,4个月后,张某见无人发现,又取出50万元,通过证券公司融资回购方法,拆借人民币89.91万元,用作炒股,没想到赔了钱。张某在无力返还国库券的情况下,索性将金库里的剩余国库券14.03万元和自己股票账户上的所有股票全部套现后潜逃。案发后该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张某迫于各种压力,投案自首,监察员依法提起公诉。什么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特点?
第1题: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莱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 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人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 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 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本题21分)
1.判断。
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 95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241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证中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分析。
——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
——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
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考点】
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
【详解】
本题综合考查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和对证明标准的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规定: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本案被告人是否犯罪而言,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是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事实,即需要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在刑事证明理论中,我国所确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从本案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分别收受15万和40万两笔款项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而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至于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张某的受贿行为。直接证据缺乏,已有直接证据又不可靠,间接证据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而本案就张某是否有罪问题上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6题:
张某大学毕业后在某市一个国债服务部担任出纳工作,2004年3月11日,张某偷偷从金库中取出国库券30万元,4个月后,张某见无人发现,又取出50万元,通过证券公司融资回购方法,拆借人民币89.91万元,用作炒股,没想到赔了钱。张某在无力返还国库券的情况下,索性将金库里的剩余国库券14.03万元和自己股票账户上的所有股票全部套现后潜逃。案发后该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张某迫于各种压力,投案自首,监察员依法提起公诉。什么是廉洁自律,如何做到廉洁自律?
第7题:
张某与王某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张某谎称自己有20多万元国库券。二人结婚后,王某向张某索要国库券,张某无奈之下通过做假证的方式制作了20万元的假国库券。王某持该假国库券到银行兑换时被识破,银行当即报警,于是案发。张某的行为构成()。
第8题:
归张某所有
归该公司所有
归张某和该公司共有
由证监会没收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张某大学毕业后在某市一个国债服务部担任出纳工作,2004年3月11日,张某偷偷从金库中取出国库券30万元,4个月后,张某见无人发现,又取出50万元,通过证券公司融资回购方法,拆借人民币89.91万元,用作炒股,没想到赔了钱。张某在无力返还国库券的情况下,索性将金库里的剩余国库券14.03万元和自己股票账户上的所有股票全部套现后潜逃。案发后该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张某迫于各种压力,投案自首,监察员依法提起公诉。通过哪些途径可以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包括:
1.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让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2.加强管理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3.加强对单位领导的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净化会计职业环境。
4.加强单位内部监督。
5.深化教育改革,加强专业学校的德育教育。
6.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素质。
7.建立健全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
8.建立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
略
第14题:
张某为是一名警察,依法配有公务用枪。张某借用了杨某的3万元现金。杨某多次讨债,张某无力偿还,杨某让张某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杨某,约定张某还款时,杨某将枪支归还张某。3个月后张某仍然未能归还借款,期间杨某曾用此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如何认定张某的行为?
第15题:
第16题: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