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市一国债服务部,担任柜台出纳兼金库保管员。2006年3月11日,张某偷偷从金库中取出2004年国库券30万元,4个月后,张某见无人知晓,胆子开始大了起来,又取出50万元,通过证券公司融资回购方法,拆借人民币89.91万 元,用来炒股,没想到赔了钱。张某在无力返还单位债券的情况下,索性于2006年12月14和15日,将金库里剩余的14.03万元国库券和自己股票账户上所有的73.7万元人民币全部取出后潜逃,用化名在该市一处民房租住隐匿。至此,张某共贪污国库券94.03万元,折合人民币11

题目

张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市一国债服务部,担任柜台出纳兼金库保管员。2006年3月11日,张某偷偷从金库中取出2004年国库券30万元,4个月后,张某见无人知晓,胆子开始大了起来,又取出50万元,通过证券公司融资回购方法,拆借人民币89.91万 元,用来炒股,没想到赔了钱。张某在无力返还单位债券的情况下,索性于2006年12月14和15日,将金库里剩余的14.03万元国库券和自己股票账户上所有的73.7万元人民币全部取出后潜逃,用化名在该市一处民房租住隐匿。至此,张某共贪污国库券94.03万元,折合人民币118.51万元。案发后,该市检查院立案侦查,张某迫于各种压力,于2007年1月8日投案自首,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上述资料,简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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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材料回答9~10题:

    2011年3月,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发生以下情况:

    (1)厂长李某将朋友的女儿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张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该厂档案科销毁会计清册(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准备按规定程序将这些会计档案进行销毁。

    (3)任命王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无任何工作经历。

    (4)企业负责人召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余额转到新账簿上,并指使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予以烧毁。

    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事项中,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是( )。

    A.张某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从事会计工作

    B.张某担任出纳,兼管稽核工作

    C.张某是厂长李某的朋友的女儿,在该厂担任出纳

    D.张某担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正确答案:ABD
    【考点】会计人员的要求 
    【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法第37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第2题:

    共用题干
    2012年3月,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发生以下情况:(1)厂长李某将朋友的女儿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张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该厂档案科销毁会计清册(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准备按规定程序将这些会计档案进行销毁。(3)任命王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无任何工作经历。(4)企业负责人召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余额转到新账簿上,并指使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予以烧毁。

    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事项中,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是()。
    A:张某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从事会计工作
    B:张某担任出纳,兼管稽核工作
    C:张某是厂长李某的朋友的女儿,在该厂担任出纳
    D:张某担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答案:A,B,D
    解析:
    1.考点分析:《会计法》相关规定【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考点分析:会计档案的保管【解析】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考点分析: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考点分析:会计档案的管理【解析】略。
    4.考点分析: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解析】根据《刑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3题:

    15岁的张某天资聪颖,精通企业管理。某公司欲重金聘请其担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可以聘请张某担任董事并兼任经理。


    错误

  • 第4题:

    共用题干

    张某从某公安院校毕业后分配到区公安局刑警队工作,在见习期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并致证人轻微伤。请问,有权对张某一案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关是:
    A:区公安局
    B:区人民检察院
    C:区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
    D:区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检察院

    答案:B,D
    解析:
    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

  • 第5题:

    张某大学毕业后在某市一个国债服务部担任出纳工作,2004年3月11日,张某偷偷从金库中取出国库券30万元,4个月后,张某见无人发现,又取出50万元,通过证券公司融资回购方法,拆借人民币89.91万元,用作炒股,没想到赔了钱。张某在无力返还国库券的情况下,索性将金库里的剩余国库券14.03万元和自己股票账户上的所有股票全部套现后潜逃。案发后该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张某迫于各种压力,投案自首,监察员依法提起公诉。通过哪些途径可以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包括:
    1.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让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2.加强管理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3.加强对单位领导的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净化会计职业环境。
    4.加强单位内部监督。
    5.深化教育改革,加强专业学校的德育教育。
    6.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素质。
    7.建立健全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
    8.建立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