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不适用于哪种公司()A、 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B、 发行公司债的股份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D、 有限责任公司

题目

公司重整不适用于哪种公司()

  • A、 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
  • B、 发行公司债的股份公司
  • C、 股份有限公司
  • D、 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考题
更多“公司重整不适用于哪种公司()”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的要点之一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30%的债务,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的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由于市场原因,重整未能按计划完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重整?说明理由。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非债务人过错的原因使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是否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可以申请重整。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第2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草案里也许会包括乙公司的投资承诺);(2)选项B:人民法院先裁定重整,而后再由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的反对不能阻止重整程序的开始;(3)选项C: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4)选项D: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3题:

    拟定公司重整计划的人为()。

    • A、调查人
    • B、重整监督人
    • C、重整人
    • D、股东

    正确答案:C

  • 第4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重整计划中欧陆公司承诺放弃50%的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飞亚公司向债权人之一极冰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欧陆公司的承诺失效
    • B、极冰公司所受的清偿有效
    • C、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抵押权有效
    • D、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A,B,C,D

  • 第5题:

    公司重整不适用于()

    • A、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
    • B、发行公司债的股份公司
    • C、股份有限公司
    • D、有限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D

  • 第6题:

    试述为什么要对公司实行重整?公司重整与破产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重整制度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公司摆脱破产的威胁,在新的基础上开始新的经营活动;
    (2)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3)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使他们免于失业的危险;
    (4)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5)有利于维系公司原有业务关系的稳定,使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免受冲击。
    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区别:
    (1)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目的不同;
    (2)提出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
    (3)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同;
    (4)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不同;
    (5)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不同。

  • 第7题:

    下列关于公司设立方式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发起设立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B、发起设立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C、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 D、募集设立既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 E、各种公司都可以自由选择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单选题
    下列哪种审核不适用于公司审核?()
    A

    初次审核

    B

    年度审核

    C

    中间审核

    D

    临时审核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

    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

    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

    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可知,申请重整不要求必须附加投资人的投资承诺
    B项,《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法院可以独立裁断是否启动重整程序,不需要债权人同意
    C项,在债务人没有提出自行营业申请,或者其自行营业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仍然由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
    D项,《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据此,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程序即终止。

  • 第10题:

    问答题
    什么是公司重整?公司重整的程序如何?

    正确答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重整一般需经过以下四个步骤: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关系人的确定、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重整程序的结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公司重整不适用于()
    A

    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

    B

    发行公司债的股份公司

    C

    股份有限公司

    D

    有限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公司设立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发起设立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Ⅱ.发起设立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Ⅲ.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Ⅳ.募集设立既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A

    Ⅰ、Ⅲ

    B

    Ⅰ、Ⅱ、Ⅳ

    C

    Ⅱ、Ⅲ

    D

    Ⅱ、Ⅲ、Ⅳ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飞宇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出资人,飞宇公司占昌盛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昌盛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天方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飞宇公司、昌盛公司、天方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昌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应直接裁定昌盛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重整期间,昌盛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重整期间,飞宇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答案: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70条的规定,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所以A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不论申请重整人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裁定债务人重整,所以B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进行重整,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原则,只有在债务人自己申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7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

  • 第14题:

    2019年5月1日,甲公司出现破产原因,甲公司债权人A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随后甲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甲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答案:B
    解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第15题:

    下列关于公司设立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发起设立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Ⅱ.发起设立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Ⅲ.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Ⅳ.募集设立既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 A、Ⅰ、Ⅲ
    • B、Ⅰ、Ⅱ、Ⅳ
    • C、Ⅱ、Ⅲ
    • D、Ⅱ、Ⅲ、Ⅳ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公司重整不适用于哪种公司()。

    • A、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
    • B、发行公司债的股份公司
    • C、股份有限公司
    • D、有限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什么是公司重整?公司重整的程序如何?  


    正确答案: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重整一般需经过以下四个步骤: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关系人的确定、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重整程序的结束。

  • 第18题:

    股份公司的重整


    正确答案:股份公司的重整是指股份公司因财务困难而禁止营业或有停业破产危险时,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使公司得以保持并复兴的手段和制度。

  • 第19题:

    重整公司债


    正确答案: 经过改组整顿的公司,为了减轻债务负担而发行的一种利率较低的债券。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为什么要对公司实行重整?公司重整与破产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重整制度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公司摆脱破产的威胁,在新的基础上开始新的经营活动;
    (2)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3)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使他们免于失业的危险;
    (4)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5)有利于维系公司原有业务关系的稳定,使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免受冲击。
    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区别:
    (1)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目的不同;
    (2)提出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
    (3)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同;
    (4)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不同;
    (5)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不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不定项题
    (三)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鸿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20%,远达公司出资6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任鸿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某。鸿运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银川公司货款,银川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鸿运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运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鸿运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鸿运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银川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鸿运公司破产。1.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
    A

    银川公司

    B

    文盛律师事务所

    C

    远达公司

    D

    E

    鸿运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公司重整不适用于哪种公司()。
    A

    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

    B

    发行公司债的股份公司

    C

    股份有限公司

    D

    有限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不定项题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除飞亚公司外,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A

    欧陆公司

    B

    方正律师事务所

    C

    美澳公司

    D

    李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飞宇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出资人,飞宇公司占昌盛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昌盛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天方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飞宇公司、昌盛公司、天方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

    昌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应直接裁定昌盛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

    重整期间,昌盛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

    重整期间,飞宇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也即飞宇公司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项,《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故不论申请重整人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裁定债务人重整。
    C项,《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故债务人进行重整,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原则,只有在债务人自己申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
    D项,《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