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如质量、工期、材料),转包施工企业被裁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否向实际施工人起诉?能否得到支持?

题目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如质量、工期、材料),转包施工企业被裁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否向实际施工人起诉?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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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建筑企业资质违法行为需要被“吊销”资质的情形有( )。

    A.建筑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B.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情节严重的
    C.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D.对认定有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
    E.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答案:B,D,E
    解析:
    A、C 两项都应该是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2题: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且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停业整顿
    C.降低资质等级
    D.吊销资质证书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117 / 2019版教材P115
    本题考察的是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 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3题:

    《司法解释》中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其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如何理解,如:某个人以某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但是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施工人员由该企业委派,个人上缴一定管理费,可否认为其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问得有一定水平,涉及到“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界定的实际施工人包括三类,第一类,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第二类,违法分包合同中的违法分包承包人;第三类,转包合同中的转包承包人。问题所述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就是属于第一类,即自己没有施工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资质和名义的,包括施工企业,施工队,包工头,农民工等。
    问题中所述的个人,是否属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要分情况来考虑。如果该个人属于企业的员工(如项目经理),那么应属于内部承包,该个人的行为对外就代表企业的行为,不存在借用企业资质的问题。这种情况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界定的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如果该个人不属于企业的员工(如包工头),那该个人由于本身没有,也不可能有施工资质,其对外行为只能代表其个人行为。虽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均为企业委派,但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这些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与该个人是雇佣关系,与通常所说的包工头雇佣来的农民工在法律地位上并无本质区别。即此时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对外的行为均是代表雇佣他们的雇主-该个人的行为。因此,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该个人就应该属于《司法解释》界定的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 第4题:

    甲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证书给乙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承担。

    • A、甲施工企业
    • B、乙施工企业
    • C、甲乙双方约定
    • D、甲乙施工企业连带

    正确答案:D

  • 第5题: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 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C、非法转包
    • D、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E、违法分包

    正确答案:A,B,C,D,E

  • 第6题: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 A、由建筑施工企业独自负责
    • B、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各自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 C、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各自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 D、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7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 A、由建筑施工企业独自负责
    • B、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 C、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各自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 D、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8题:

    问答题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如质量、工期、材料),转包施工企业被裁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否向实际施工人起诉?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质量出现问题的,转包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企业对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法定地位,质量是否合格高于合同约定的至高意义。如果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转包施工企业被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转包施工企业有权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如果在诉讼中没有被追加的,转包施工企业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我认为,如果质量问题确实是实际施工人的原因所致,转包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仍然享有诉权,这是由连带责任的含义所规定的。至于建设材料问题和工期问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是因材料或者因工期延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导致出现缺陷的,也即材料、工期与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而材料和工期是由实际施工人负责的,则也可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追偿责任;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属于《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情况,应另当别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建筑施工单位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该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造成的损失,()
    A

    由使用本单位名义的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B

    由建筑施工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C

    由建筑施工单位与使用本单位名义的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

    由建筑施工单位与使用本单位名义的承包单位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下列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的有 ( )
    A

    违法分包

    B

    违法转包

    C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D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E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正确答案: D,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无效合同中,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产生经济纠纷,该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首先,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都应该由实际施工人来履行和承担,所以工期逾期、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责任等应该由实际施工人来承担。其次,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此实际施工人与出借资质的企业就工程质量、安全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作为出借资质的企业还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严厉的行政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A

    由建筑施工企业独自负责

    B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C

    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各自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D

    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各项中,关于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挂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施工企业与挂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施工企业与挂靠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答案:C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74
    《建筑法》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 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 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第14题:

    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无效合同中,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产生经济纠纷,该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首先,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都应该由实际施工人来履行和承担,所以工期逾期、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责任等应该由实际施工人来承担。其次,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此实际施工人与出借资质的企业就工程质量、安全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作为出借资质的企业还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严厉的行政处罚。

  • 第15题:

    建筑施工单位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该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造成的损失,()

    • A、由使用本单位名义的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 B、由建筑施工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 C、由建筑施工单位与使用本单位名义的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D、由建筑施工单位与使用本单位名义的承包单位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下列()不是建设部124号令规定的参照认定挂靠的情形。

    • A、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 B、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 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D、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核算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承包人承接工程后(未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完工后,因实际施工人未尽支付材料款义务引起诉讼,法院判决承包人履行了相关法律责任,请问: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工程材料款?追偿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分清问题中所述的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转包关系,工程转包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所以承包人不能直接依据工程转包合同的约定来追究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材料供应商是与承包人签订的供货合同,而不是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供货合同,法院也正是据此,判决承包人来承担支付材料款的责任。从法律关系上讲,材料供货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承包人和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的义务人为承包人,材料的所有权也应该为承包人。但是,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材料的使用人是实际施工人,支付材料款的也是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和实际施工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货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支付材料款的义务应该由实际施工人来承担。如果法院判决承包人来支付材料款,那么承包人就成为材料的所有权人,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使用材料属于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承包人也可以据此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工程材料款。

  • 第18题: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 A、由建筑施工企业独自负责
    • B、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各自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 C、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各自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 D、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0题:

    问答题
    《司法解释》中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其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如何理解,如:某个人以某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但是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施工人员由该企业委派,个人上缴一定管理费,可否认为其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问得有一定水平,涉及到“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界定的实际施工人包括三类,第一类,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第二类,违法分包合同中的违法分包承包人;第三类,转包合同中的转包承包人。问题所述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就是属于第一类,即自己没有施工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资质和名义的,包括施工企业,施工队,包工头,农民工等。
    问题中所述的个人,是否属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要分情况来考虑。如果该个人属于企业的员工(如项目经理),那么应属于内部承包,该个人的行为对外就代表企业的行为,不存在借用企业资质的问题。这种情况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界定的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如果该个人不属于企业的员工(如包工头),那该个人由于本身没有,也不可能有施工资质,其对外行为只能代表其个人行为。虽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均为企业委派,但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这些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与该个人是雇佣关系,与通常所说的包工头雇佣来的农民工在法律地位上并无本质区别。即此时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对外的行为均是代表雇佣他们的雇主-该个人的行为。因此,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该个人就应该属于《司法解释》界定的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的禁止行为包括(  )。
    A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B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C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D

    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正确答案: A,D
    解析:

  • 第22题:

    判断题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违法承包发包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可以继续施工,但要处以罚款

    B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C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D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继续施工


    正确答案: 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