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发包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并且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题目

设计发包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并且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相似考题
更多“设计发包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并且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价款
    B.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没有经过招标,所签署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C.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无效
    D.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答案:A
    解析:
    P198《合同法》第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发包承包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转包合同及分包合同无效

  • 第2题:

    某建设工程发包人经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双方依法签订了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之日。

    A. 合同备案
    B. 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
    C. 中标通知发出
    D. 发包人确定中标人


    答案:C
    解析:
    2010年建设工程法规真题第23题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作出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作出时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

    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时间应该是投标人收到发包人送达的中标通知书的时间,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合同订立时间是以该时间记载的。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3题:

    只交了首付,没有办买卖合同备案,是否可以退房?


    正确答案: 如果退房需要具备以下几种条件,否则将不能退房。一、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置业者则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退还置业者。
    通常,导致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2)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

  • 第4题:

    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一般认为()。

    • A、是无效合同
    • B、是可撤销合同
    • C、是效力待定合同
    • D、是和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正确答案:D

  • 第5题:

    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某施工单位以5500万中标,并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为了备案时少交纳税金,与施工单位重签了一份合同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800万作为备案合同,进行了备案。但承包人与发包人申明双方还按中标的合同执行,请问如果工程进入诉讼程序后,该备案合同有效吗?


    正确答案: 首先,“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合同”和“白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前提有两个:第一经过了招投标,第二,中标合同经过了备案。所以如果当事人用于备案的合同是另外订立的所谓“备案合同”而不是中标合同时,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其次,如果所谓“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条款与中标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不一致,那么“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可以得出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相应条款无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认为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在当事人不用中标合同,而是用所谓的“备案合同”向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其他非实质性条款如果“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以签订在后的“备案合同”为准。

  • 第6题:

    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

    • A、视施工合同无效
    • B、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C、以施工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D、备案的中标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

  • 第7题:

    工程承发包管理包括规定工程招投标承发包的(),对招投标承发包活动的依法监督和工程合同管理。

    • A、范围
    • B、方式
    • C、类型
    • D、条件
    • E、程序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某建设工程发包人经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双方依法签订了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之日

    • A、合同备案
    • B、中标通知送达中标人
    • C、发包人确定中标人
    • D、评标委员提交评标报告

    正确答案:B

  • 第9题:

    问答题
    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某施工单位以5500万中标,并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为了备案时少交纳税金,与施工单位重签了一份合同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800万作为备案合同,进行了备案。但承包人与发包人申明双方还按中标的合同执行,请问如果工程进入诉讼程序后,该备案合同有效吗?

    正确答案: 首先,“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合同”和“白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前提有两个:第一经过了招投标,第二,中标合同经过了备案。所以如果当事人用于备案的合同是另外订立的所谓“备案合同”而不是中标合同时,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其次,如果所谓“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条款与中标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不一致,那么“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可以得出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相应条款无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认为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在当事人不用中标合同,而是用所谓的“备案合同”向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其他非实质性条款如果“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以签订在后的“备案合同”为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是“见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没有备案。请问:专用条款中的这种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有效吗?如果认定有效,那么如何认定未备案的“补充合同”的效力?

    正确答案: 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要回答好这个问题,必须对《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准确的认识,《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一条即界定了建设工程实务中通常所说黑、白合同,经过招投标且经过备案的合同为白合同,没有备案的为黑合同。黑、白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时候,黑合同并不是无效,而是在结算的时候以白合同为准。
    结合本问题所提的情况,我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见补充合同”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不过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补充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该备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只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干预和监督,备案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补充合同未经过备案并不影响补充合同的效力。”同时,我认为补充合同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界定的黑合同,补充合同与主合同是一个整体,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并不存在与主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情况。
    综上,我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见补充合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未经过备案的补充合同本身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有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一般认为()。
    A

    是无效合同

    B

    是可撤销合同

    C

    是效力待定合同

    D

    是和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是建设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下列问题怎么解释?经过招投标,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但发包人故意毁约(把工程发包给他人),理由是施工合同未备案,问发包人是否违约?赔偿问题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我们知道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当投标人中标,方有权和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招投标过程,从法律层面分析,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结合本案,招标人确定了中标单位,这个承诺的内容是招标人明确了和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书面的合同尚未签订,但如前所述通过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这个时候招标人故意毁约,招标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拒绝签订合同,因此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损失赔偿包括预期利益,除了直接损失以外,中标人可以按定额标准中利润的取费费率作为预期利益要求招标人赔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
    C.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D.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答案:A,C
    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第14题:

    某建设工程发包人经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双方依法签订了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之日。
    A.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 B.合同备案
    C.中标通知书发出 D.发包人确定中标人


    答案:C
    解析: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标人的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作出承诺。承诺自作出时生效,则合同即告成立。故应选C项。

  • 第15题:

    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是建设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下列问题怎么解释?经过招投标,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但发包人故意毁约(把工程发包给他人),理由是施工合同未备案,问发包人是否违约?赔偿问题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我们知道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当投标人中标,方有权和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招投标过程,从法律层面分析,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结合本案,招标人确定了中标单位,这个承诺的内容是招标人明确了和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书面的合同尚未签订,但如前所述通过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这个时候招标人故意毁约,招标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拒绝签订合同,因此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损失赔偿包括预期利益,除了直接损失以外,中标人可以按定额标准中利润的取费费率作为预期利益要求招标人赔偿。

  • 第16题:

    某公共项目,当地政府为了节省时间,没有进行招投标,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满足资质要求的某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7题:

    确认无效农业承包合同要把握的主要方面有()。

    • A、合同内容是否具有可行性
    • B、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 C、合同是否经过鉴证
    • D、合同的签订是否双方自愿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即()为无效经济合同,是国家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 A、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 B、主体不合格
    • C、没有工商局鉴证
    • D、内容不合法
    • E、没有过经公证处公证
    • F、无效代理

    正确答案:B,D,F

  • 第19题: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下列关于委托任务范围的设计变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发包人有权自行修改设计文件
    • B、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变更
    • C、设计变更经发包人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 D、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应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问答题
    有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签订了合同并且备了案,但是备案合同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是备案合同的效力高,还是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例如:招标文件约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付工程款的5%,而施工合同未约定此条款,那么招标文件的这条款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这个问的情况比较特殊,通常情况下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是得不到政府部门备案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该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一致的合同,然后将该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是招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疏忽使得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通过了备案,这种情况下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下列两个问题。
    第一,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该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一致的合同,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进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
    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指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的合同,即通常说的白合同。从《招标投标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是无效,但是,如果存在两份合同的情况下,在工程结算时应该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依据,而备案中标合同在内容上是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的,因此,本质上是要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的依据,而影响结算的内容就是《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实质性内容”(通说认为包括工期、质量、价款),此时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条款实际上是不生效的,所以,我认为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虽然不是全部无效,但是其中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在没有改正之前就不发生效力,如果拒绝改正,那么这些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另外,备案合同中有关非实质性内容的部分,应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招标、投标文件的变更,相当于合同的变更,只要这种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变更应该是有效的。
    第二,备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分析过,备案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国家行政机构对建设工程建设的一种监督,因此,备案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没有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会无效,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会因为通过了备案就会变为有效,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会因为备了案提高了效力等级,备了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也不一定高于没有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综上,实质性内容条款的效力应该是招标文件的规定比问题中所述的备了案的合同的规定效力高,非实质性内容部分的条款的效力应该是问题中所述的备了案的合同比招标文件的效力高。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应该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界定的“实质性内容”,因此招标文件中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设计发包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并且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正确答案: 不是,直接发包也是允许的,直接发包不能理解为,招投标法规定的免标,只要经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重大的工程由国务院批,只要有关主管部门免了你的标,例如一个保密工程,不好招投标的,这种叫直接发包,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发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招标发包,第二种是直接发包,显然直接发包也是允许的。招标有两种,一种叫邀请招标,一种叫公开招标。。不禁止直接发包,这是一。第二,没有经过招标也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不一定是无效的,现在说,法律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那么不招标肯定是合法的。还有备案,最高院没有明确说,没有备案就不生效,但是行政主管部门有这个备案的规定,但是,备案规定的效力并不高,司法解释规定必须要备案,但是建筑法里面并没有工程合同一定要备案的,现在正在修改的建筑法第34条规定工程合同要备案,而且建设部正在制订具体的备案管理,政府的工程必须要备案。且还规定备案的工程合同和没有备案的工程合同以备案的为准,这是一个标准的问题,他不涉及到效力,所以,即便是没有招标,也没有备案的合同也不一定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在合同法第54条有规定。且程序上有瑕疵的,效力也是可以补正的,所以不能这么绝对说,没有备案就是无效的,只能说是有两份合同,备案的合同效力高,或者说备案的合同生效了,没有备案的合同不生效而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只交了首付,没有办买卖合同备案,是否可以退房?

    正确答案: 如果退房需要具备以下几种条件,否则将不能退房。一、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置业者则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退还置业者。
    通常,导致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2)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
    A

    视施工合同无效

    B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C

    以施工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D

    备案的中标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