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后要求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物品的折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题目

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后要求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物品的折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首先,伪造资质及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是,由于施工单位伪造资质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并且可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同时由于伪造资质证书及单位名称而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将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则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施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如果施工单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的,物品的折价也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折价,施工单位当然有权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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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7年2月15日,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2018年6月22日,乙施工单位按时完成了工程项目,并要求甲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但甲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乙施工单位诉至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下列资料中,属于书证的是()。


    A.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B.建设单位职工的网上聊天记录
    C.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D.建设单位提交的答辩状

    答案:C
    解析: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 第2题:

    某施工单位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返工并经再次验收后合格。于是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待定,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B.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D.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应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款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141 / 2019版教材P13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第3题:

    某施工单位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返工,并经再次验收后合格,于是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对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B. 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D. 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应当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款


    答案:D
    解析: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某施工企业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建设单位应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4题:

    甲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乙施工单位,且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下列关于该分包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行为无效
    B、甲公司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C、建设单位必须与乙施工单位重新签订分包合同
    D、建设单位必须重新为分包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

    答案:B
    解析: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5题: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 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前,建设单位收到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即予处理。请问施工单位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应该报送给哪个单位?()

    • A、建设单位
    • B、设计单位
    • C、质监站
    • D、监理单位

    正确答案:D

  • 第6题:

    建设单位与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

    • A、合同无效,建设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
    • B、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 C、合同无效,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款
    • D、合同无效,建设单位支付一般工程款

    正确答案:C

  • 第7题:

    监理单位承担了某工程的监理任务,该工程由甲施工单位总承包。甲施工单位选择了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的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 甲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工程竣工报验单。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上述做法明显不妥,关于竣工验收正确的做法有哪些。()

    • A、工程竣工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
    • B、工程竣工预验收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 C、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质监站组织
    • D、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验收委员会)组织
    • E、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正确答案:B,D,E

  • 第8题:

    某施工单位越级承揽了某工程,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 A、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建设单位可不支付工程款
    • B、因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该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 C、虽然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 D、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是否支付工程款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意愿

    正确答案:C

  • 第9题: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单位的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请问,监理可以受理吗?()

    • A、建设单位同意的话,可以
    • B、甲施工单位同意的话,可以
    • C、不可以
    • D、可以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单选题
    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诉至法院。建设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下列资料中。不属于证据的是( )。
    A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B

    建设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 

    C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D

    建设单位提交的答辩状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施工单位通过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伪造资质与单位名称后要求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物品的折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首先,伪造资质及单位名称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是,由于施工单位伪造资质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并且可要求参照无效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同时由于伪造资质证书及单位名称而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将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则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施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如果施工单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用物品协议折价抵充工程款的,物品的折价也属于双方协商的事项,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折价,施工单位当然有权不予接受。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某施工单位越级承揽了某工程,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A

    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建设单位可不支付工程款

    B

    因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该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C

    虽然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款

    D

    因该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是否支付工程款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意愿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一直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为清理债权,施工单位将该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书面通知了建设单位,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B、 债权转让后,资产管理公司若无法从建设单位得到清偿还可要求施工单位负责
    C、 建设单位可以向资产管理公司主张以自己对施工单位的债权进行抵消
    D、 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建设单位曾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付款担保的权利
    E、 建设单位仍然可以向施工单位偿还工程款

    答案:A,C,D
    解析: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A项正确,B项错误。《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C项正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D项正确。考点:考查债权转让的效力

  • 第14题:

    施工单位本身不具备所承揽项目的资质,为了中标,借用了甲单位的资质。2010 年 8月,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竣工。但是,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违法借用资质为名,提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予支付工程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所签的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B.所签的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C.所签的合同无效,如果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D.所签的合同有效,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答案:C
    解析: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中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支付工程款。

  • 第15题:

    2009年2月15日,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2010年6月22日,乙施工单位按时完成了工程项目,并要求甲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但甲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乙施工单位诉至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下列资料中,不属于证据的是()。

    A.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B.建设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
    C.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D.建设单位提交的答辩状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A、C选项属于书证,B选项属于证人证言,D选项不属于证据。

  • 第16题:

    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的确定,具体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从问题所述来看,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那么只能依据其他约定来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时间。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那么依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项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无其他约定,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那么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应该是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第29天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不是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17题:

    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前,建设单位收到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即予处理。考虑到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甲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已经进场,便审核签认了“工程开工报审表”并通知了项目监理机构。 事件2: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单位的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付款凭证。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中发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某部位存在质量隐患,专业监理工程师随即向甲施工单位签发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建设单位已直接向乙施工单位付款,因而本单位对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 事件4: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于2010年9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于2011年3月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因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于2010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单位按其示意图在已验收合格的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并于2010年10月底正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12年2月该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因开车库门洞施工时破坏了承重结构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工程竣工未按时限备案。
    理由: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备案。
    (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在承重墙上按示意图开车库门洞。
    理由:在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不妥之处: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
    理由:不属于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开车门洞造成的已验收合格管道破坏,应由乙施工单位修理。

  • 第18题: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 A、监理员
    • B、安全监理员
    • C、监理工程师
    • D、见证员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前,建设单位应预留()的工程款;工程价款经审核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清算。

    • A、1.5%
    • B、15-20%
    • C、5%
    • D、10-15%

    正确答案:B,C

  • 第20题:

    建设单位与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则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1题:

    多选题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前,建设单位应预留()的工程款;工程价款经审核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清算。
    A

    1.5%

    B

    15-20%

    C

    5%

    D

    10-15%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将结算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确认,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的确定,具体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从问题所述来看,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那么只能依据其他约定来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时间。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那么依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项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如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无其他约定,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那么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应该是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后第29天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的不是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应付时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前,建设单位收到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即予处理。建设单位考虑到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甲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和施工人贵已经进场,便审核签认了工程开工报审表并通知了项目监理机构。事件2: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单位的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乙施工单位工程款。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付款凭证。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中发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某部位存在质量隐患,专业监理工程师随即向甲施工单位签发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建设单位已直接向乙施工单位付款,因而本单位对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事件4: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于2012年9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于2012年3月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因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于2012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单位按其示意图在已验收合格的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并于2012年10月底正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14年2月该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因开车库门洞施工时破坏了承重结构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工程竣工未按时限备案。理由: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15d内备案。
    (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在承重墙上按示意图开车库门洞。理由:在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理由:不属于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开车库门洞造成的已验收合格管道破坏,应由乙施工单位修理。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