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中第二条的规定解决了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问题,但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动申请进行审价鉴定,可能的结果是鉴定结果远远高于原合同价格,另一方如何应对?

题目

解释中第二条的规定解决了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问题,但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动申请进行审价鉴定,可能的结果是鉴定结果远远高于原合同价格,另一方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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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B: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C: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D: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答案:A
    解析:
    2019版教材P2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处理意见: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第2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A: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B: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C: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D: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答案:A
    解析: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第3题: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施工合同无效导致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无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均不予支持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费
    D.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26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
    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C不正确。

  • 第4题:

    包工头张某借用某施工企业的资质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结束后,张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遭到对方拒绝,遂诉至法院。关于该案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无效,不应支付工程款
    B.合同无效,但是如果竣工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C. 合同无效,但是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经过修复后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修复费用由张某承担
    D. 合同无效,但是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经过修复后同样不合格,张某索要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B
    解析:

  • 第5题:

    (2017年)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 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B.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价款的,不予支持
    C.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D.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 修复费用的,不予支持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 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第6题: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 合同无效是从订立时起承包人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承包人无法获取工程价款
    B . 因为合同无效,承包人应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C . 因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市场价格支付工程价款
    D . 虽然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答案:D
    解析:
    2016教材P136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答案选D。

  • 第7题:

    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否定原来合同价,以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方按审价的结果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正确答案: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签约时承包人资质不够,合同不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可以补正的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只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该合同的效力不能补正,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市场价来结算,发包人如何应对。首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不能返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款。如果出现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承包人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按照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审价的结果来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选择权本身是承包人的请求权。
    至于发包人如何应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问题中所述的情况看,这种无效合同,承包方肯定有过错,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来减轻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且审价是按照承包人的现行资质进行审核的,不单纯是工程的市场价。

  • 第8题:

    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正确答案: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得不出这种结论,更没有暗示说你没有资质也可以承揽工程的意思。如果发生了《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这种情况,处理时应该按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分水岭进行挂钩处理。《司法解释》留了一个空间,《司法解释》第五条有一个配套的规定,该规定说:“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条规定所谓的没有资质的当事人事实上是有承包工程的实际能力的,这叫资质处于浮动情况。如本来是三级企业现在已转为两级企业,在没有完全取得相应资质之前完成了工程,虽然没有资质,但是质量是完全合格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这种特殊情况,而丝毫没有放松资质条件的意思。
    这个规定不能反推结论,即不能因为工程质量合格则合同有效。与此相似的问题是总分包之间是否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我个人认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其处理的原则仍看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司法解释》是说承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我的理解是如果因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以工程质量合格为由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也就是说,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效,其处理原则都是与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

  • 第9题:

    问答题
    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正确答案: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得不出这种结论,更没有暗示说你没有资质也可以承揽工程的意思。如果发生了《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这种情况,处理时应该按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分水岭进行挂钩处理。《司法解释》留了一个空间,《司法解释》第五条有一个配套的规定,该规定说:“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条规定所谓的没有资质的当事人事实上是有承包工程的实际能力的,这叫资质处于浮动情况。如本来是三级企业现在已转为两级企业,在没有完全取得相应资质之前完成了工程,虽然没有资质,但是质量是完全合格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这种特殊情况,而丝毫没有放松资质条件的意思。
    这个规定不能反推结论,即不能因为工程质量合格则合同有效。与此相似的问题是总分包之间是否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我个人认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其处理的原则仍看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司法解释》是说承包人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我的理解是如果因为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以工程质量合格为由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也就是说,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效,其处理原则都是与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在原告诉求法院确认施工合同无效,并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同意鉴定,就意味着“未判先定”,因此,法院同意鉴定,客观上已否定了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识这个问题?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是否同意就按原告诉求的合同无效来鉴定。如果原告要求无效,案件未经实体审理,法院就同意按无效进行鉴定,这客观上有可能意味着“未判先定”。说可能,是因为即使鉴定有结论,这仍然只是一个待证证据,作为对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据理力争,指出这样鉴定本身存在的问题。
    而提问者所担忧的情况一般并不会出现,或者说当事人可以依法避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也即涉及合同效力的案件,法院应当先示明效力,鉴定单位应当按已示明合同是否有效或无效的结论进行鉴定。而要示明合同效力,则法院必须先进行开庭,这就不会“未判先定”。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有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下子难以示明效力的情况,这时法院委托鉴定单位,一般会要求鉴定单位审出有效或无效情况下的两种结论供法院取舍。鉴定单位在未获效力明示的情况下,按其鉴定的取舍原则,也应提供有效和无效两种鉴定结论,供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时辩明是非,使法院在取舍时有两种结论供判案选择。
    因此,即使出现提问者所提的问题,其对策很大程度还取决于该案被告面对案件的处理技巧和对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列属于应予以支持情形的是(  )
    A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B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要求支付价款的

    C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施工合同,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

    D

    施工合同无效,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解释中第二条的规定解决了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问题,但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动申请进行审价鉴定,可能的结果是鉴定结果远远高于原合同价格,另一方如何应对?

    正确答案: 这里涉及到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假如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审理合同确认无效,那么,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法院会要求鉴定单位按无效合同进行鉴定,也即按合同约定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按实进行造价结算。关键在于:这里所谓的按实,是指按工程实际的类别,按承包人实际的资质,并且按实际的工作量进行结算,这样处理,承包人的利润是不能计取,管理费也会按实际的资质等级或工程类别计取,因此,一般并不会出现鉴定结论远远高于原合同价格的情况。
    当然,我说的通常情况不包括例外的情形,例如签约时压价无序,其无效合同本身约定的价格是远远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常的价格,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鉴定结论远远高于原合同约定价格,也是按实结算的必然结果。
    至于另一方如何应对,我认为假如出现了上述非正常情况,相对方可以要求把原合同的造价与鉴定结论的造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失来处理,要求按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一般情况下,造成合同无效是双方都有过错的。按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由过错方分担的原则,可达到适当减少差额的诉讼效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B.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C.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D.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2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处理意见: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第14题:

    (201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A.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B.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C.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D.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答案:A
    解析: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第15题: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B.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C.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D.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不予支持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 121
    原文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第16题: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B、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价款的,不予支持
    C、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D、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不予支持

    答案:A
    解析:
    考点: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参见教材P121。

  • 第17题: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合同无效是从订立时起承包人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承包人无法获取工程价款
    B. 因为合同无效,承包人应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C. 因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市场价格支付工程价款
    D. 虽然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仍然可以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第18题:

    因为资质挂靠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在实践中如何来操作?是否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矛盾?


    正确答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应该合同取得地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质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司法解释正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给出相应解释的,因此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不矛盾。《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既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了,就是说保证了工程质量这一根本目的,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角度来考虑,此时,无效施工承包合同与有效施工承包合同已无很大区别。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合理解决纠纷,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合理的。

  • 第19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B、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C、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 D、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在原告诉求法院确认施工合同无效,并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同意鉴定,就意味着“未判先定”,因此,法院同意鉴定,客观上已否定了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识这个问题?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是否同意就按原告诉求的合同无效来鉴定。如果原告要求无效,案件未经实体审理,法院就同意按无效进行鉴定,这客观上有可能意味着“未判先定”。说可能,是因为即使鉴定有结论,这仍然只是一个待证证据,作为对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据理力争,指出这样鉴定本身存在的问题。
    而提问者所担忧的情况一般并不会出现,或者说当事人可以依法避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也即涉及合同效力的案件,法院应当先示明效力,鉴定单位应当按已示明合同是否有效或无效的结论进行鉴定。而要示明合同效力,则法院必须先进行开庭,这就不会“未判先定”。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有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下子难以示明效力的情况,这时法院委托鉴定单位,一般会要求鉴定单位审出有效或无效情况下的两种结论供法院取舍。鉴定单位在未获效力明示的情况下,按其鉴定的取舍原则,也应提供有效和无效两种鉴定结论,供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时辩明是非,使法院在取舍时有两种结论供判案选择。
    因此,即使出现提问者所提的问题,其对策很大程度还取决于该案被告面对案件的处理技巧和对策。

  • 第21题:

    问答题
    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否定原来合同价,以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方按审价的结果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正确答案: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签约时承包人资质不够,合同不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可以补正的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只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该合同的效力不能补正,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市场价来结算,发包人如何应对。首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不能返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款。如果出现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承包人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按照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审价的结果来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选择权本身是承包人的请求权。
    至于发包人如何应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问题中所述的情况看,这种无效合同,承包方肯定有过错,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来减轻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且审价是按照承包人的现行资质进行审核的,不单纯是工程的市场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B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D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 D,A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因为资质挂靠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在实践中如何来操作?是否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矛盾?

    正确答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应该合同取得地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质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司法解释正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给出相应解释的,因此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不矛盾。《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既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了,就是说保证了工程质量这一根本目的,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角度来考虑,此时,无效施工承包合同与有效施工承包合同已无很大区别。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合理解决纠纷,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合理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