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招标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价款为1000万元,招投标时为800万元,招投标后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执行招投标前协议价款,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了备案手续,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了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让利5%的补充协议,工程结算时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则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A、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补充协议
    C、重新商定合同
    D、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答案:A
    解析:
    2018新教材P115本题中的备案的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本题选A。

  • 第2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限定在( )。

    A.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15日内
    B.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5日内
    C.招投标结束后的30日内
    D.招投标结束后的15日内

    答案:B
    解析:
    考点: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参见教材P14。

  • 第3题: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设备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B.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B
    解析:
    2019版教材P7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 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第4题: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了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让利10%的补充协议,结算时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则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A . 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
    B . 补充协议
    C . 重新商定合同
    D .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答案:A
    解析:
    2016教材P129页,本题中备案的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答案选A。

  • 第5题:

    有按招投标价款签订的合同,但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在工程价款中“让利”40万,由于双方对质保金的期限不明,发包方尚欠18万元工程款,现起诉要求59万元工程款。不知补充协议的让利是否该支持(如果招投标合同没备案,是否是白合同)?


    正确答案: 对于该问题,如果该份招投标合同已经备案,那么该份招投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很明显是黑白合同的关系,那么理应按照备案的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该招投标合同并没有备案,那么通常对于该问题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而结合你的问题,让利40万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此这个补充协议是违反招投标法的,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后果,应为有效合同。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按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后,完全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只要该变更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该份补充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

  • 第6题:

    施工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为()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要进行招投标(若当年已确认施工入围单位及施工单价的,可不进行招投标。)

    • A、5
    • B、10
    • C、15
    • D、20

    正确答案:C

  • 第7题:

    工程的分包单位合同和物资供应合同应在()签订。

    • A、项目开工前
    • B、招投标前
    • C、施工前
    • D、进场前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在招投标中,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不包括()

    • A、双方权利、义务
    • B、双方各自赢利
    • C、质量与验收
    • D、合同价款与支付

    正确答案:B

  • 第9题:

    问答题
    一建设单位系国有投资企业,经过招投标,1999年9月11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500多万;2002年7月30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原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设备,单价、工期、违约责任均做了改变,是否有效?与原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处理本案依据哪一份合同?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目前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原合同签订的时间为1999年9月2日,而我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因此,原施工合同签订前的招标行为不受《招标投标法》的限制;但是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02年7月30日,而原施工合同是经过了招标而签订的合同,因而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受《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也就是说第四十六条调整的是另行签订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即本案中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
    如果补充协议与原施工合同在施工范围上基本一致,也就是说是针对同一工程,那么补充协议因为在合同价款、工期、违约责任均违背了原施工合同,即补充协议因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该以原施工合同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如果补充协议与原施工合同在施工范围上不一致,也就上说是针对不同的工程,那么所谓的补充协议实质上是一份新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而问题中建设单位属于国有独资企业,且工程造价已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系争工程依法应该进行招投标,而补充协议因未经招投标而签订,因此无效。但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同,可参照有效合同来处理。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我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而原合同的签订时间为1999年9月2日,虽然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2002年7月30日)我国《招标投标法》已经施行,但是《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出于公平原则,系对前一个经招投标原合同的保护。虽然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我国《招标投标法》已经施行,但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应受《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因此,本案中补充协议虽然对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作了变更,但是有效的变更,原合同与本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应该以补充协议为依据,补充协议没有涉及的地方,可以依据原合同。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我个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有按招投标价款签订的合同,但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在工程价款中“让利”40万,由于双方对质保金的期限不明,发包方尚欠18万元工程款,现起诉要求59万元工程款。不知补充协议的让利是否该支持(如果招投标合同没备案,是否是白合同)?

    正确答案: 对于该问题,如果该份招投标合同已经备案,那么该份招投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很明显是黑白合同的关系,那么理应按照备案的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该招投标合同并没有备案,那么通常对于该问题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而结合你的问题,让利40万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此这个补充协议是违反招投标法的,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后果,应为有效合同。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按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后,完全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只要该变更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该份补充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招标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价款为1000万元,招投标时为800万元,招投标后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执行招投标前协议价款,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这分二种情况,如果招投标价款为800万元的合同是经过备案的,根据《司法解释》二十一的规定精神,以中标备案合同为准,即工程款为800万元;如果招投标的中标合同没有经过备案,则根据后行为可以否定前行为原理,招投标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对工程合同价800万元条款的变更,因此,可以认定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可分为(    )。
    A

    勘察招投标

    B

    设计招投标

    C

    政府采购招投标

    D

    施工招投标

    E

    监理招投标


    正确答案: D,A
    解析:

  • 第13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限定在( )。

    A.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15 日内
    B.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5 日内
    C.招投标结束后的30 日内
    D.招投标结束后的15 日内

    答案:B
    解析: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14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可分为()。

    A:勘察招投标
    B:设计招投标
    C:政府采购招投标
    D:施工招投标
    E:监理招投标

    答案:A,B,D,E
    解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可分为勘察招投标、设计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施工招投标、重要的设备和材料招投标等。

  • 第15题:

    着重于施工方案内容、总工期和投资概算内容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在(  )编制完成。

    A.合同签订前完成
    B.合同签订后完成
    C.招投标前完成
    D.招投标后完成

    答案:C
    解析:
    单项工程(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为满足项目审批和以后的招标工作的需要,由建设单位编制单项工程(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主要是着重于大的施工方案及总工期总投资概算的安排,对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一般在大规模开工前6个月完成。经过招投标后的施工阶段,由已确定的施工单位或由总承包单位再编制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

  • 第16题:

    一建设单位系国有投资企业,经过招投标,1999年9月11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500多万;2002年7月30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原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设备,单价、工期、违约责任均做了改变,是否有效?与原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处理本案依据哪一份合同?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目前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原合同签订的时间为1999年9月2日,而我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因此,原施工合同签订前的招标行为不受《招标投标法》的限制;但是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02年7月30日,而原施工合同是经过了招标而签订的合同,因而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受《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也就是说第四十六条调整的是另行签订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即本案中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
    如果补充协议与原施工合同在施工范围上基本一致,也就是说是针对同一工程,那么补充协议因为在合同价款、工期、违约责任均违背了原施工合同,即补充协议因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该以原施工合同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如果补充协议与原施工合同在施工范围上不一致,也就上说是针对不同的工程,那么所谓的补充协议实质上是一份新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而问题中建设单位属于国有独资企业,且工程造价已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系争工程依法应该进行招投标,而补充协议因未经招投标而签订,因此无效。但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同,可参照有效合同来处理。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我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而原合同的签订时间为1999年9月2日,虽然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2002年7月30日)我国《招标投标法》已经施行,但是《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出于公平原则,系对前一个经招投标原合同的保护。虽然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我国《招标投标法》已经施行,但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应受《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因此,本案中补充协议虽然对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作了变更,但是有效的变更,原合同与本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应该以补充协议为依据,补充协议没有涉及的地方,可以依据原合同。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我个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 第17题:

    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正确答案:这本身就是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可以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相提并论。在实践中,有的黑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承包人出自无奈或者为了中标或承包工程而不得已而为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当事人以真实意思为由规避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不正确的“真实意思”的干预。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工程结算价款只能依据经备案的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结算工程价款。

  • 第18题:

    工程的分包单位合同和物质供应合同应在()签订。

    • A、项目开工前
    • B、招投标前
    • C、施工前
    • D、进场前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招投标程序是()。

    • A、要约邀请
    • B、要约
    • C、反要约
    • D、承诺
    • E、签订合同

    正确答案:A,B,D,E

  • 第20题:

    参加招投标工作,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1题:

    单选题
    着重于施工方案内容、总工期和投资概算内容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在()编制完成
    A

    合同签订前

    B

    合同签订后

    C

    招投标前

    D

    招投标后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某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需要,双方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并且根据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与前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不同。请问:进入诉讼程序后,哪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如果该工程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则问题中所述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前一份合同因工程必须招标未招标而无效,后一份合同因招标人串通弄虚作假而无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工程不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则前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后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前述原因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正确答案: 这本身就是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可以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相提并论。在实践中,有的黑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承包人出自无奈或者为了中标或承包工程而不得已而为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当事人以真实意思为由规避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不正确的“真实意思”的干预。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工程结算价款只能依据经备案的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结算工程价款。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