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一开始被一盗窃团伙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C、丙为了抢劫而杀害了王某,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D、丁与李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张某,丁的木棒击中了张某的腿部,李某的短刀刺中了张某的胸部,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张某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题目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一开始被一盗窃团伙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 C、丙为了抢劫而杀害了王某,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 D、丁与李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张某,丁的木棒击中了张某的腿部,李某的短刀刺中了张某的胸部,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张某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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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一开始被一盗窃团伙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了抢劫而杀害了王某,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某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李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张某,丁的木棒击中了张某的腿部,李某的短刀刺中了张某的胸部,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张某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正确答案:ABD

  • 第2题:

    在本案中,关于成立罪名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李某三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

    C.张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张某、李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共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李某2人的行为符合抢劫共同犯罪的特征,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对张某、王某、李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 第3题:

    某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与社会上的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后者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对上述行为的定性为( )。

    A.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B.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

    C.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D.张某构成诈骗罪,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构成贪污罪。

  • 第4题:

    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而构成共同抢劫犯罪。

  • 第5题: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


    A. 甲欲杀死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中弹死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高某之妻提出离婚,高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王某商量对策。王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高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王某的小孩患急性肠胃炎,王最终失约未去,高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高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13甲至乙处,对乙未讲明,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
    解题指导: A项丙并不是故意要杀死乙,故排除A;B项王某并未实施犯罪行为,故排除B;C项乙不属于共同犯罪,故排除C;只有D项张某和李某共同作案,故答案为D。

  • 第6题: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A,C,D
    解析:
    周某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将王某打昏,构成抢劫罪,此时犯罪行为尚未结束,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二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属于事中共犯。事中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因此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高某仅提供帮助,属于从犯,因此CD正确。

  • 第7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李某与王某应当但是没有遇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的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李某与王某成立共同犯罪,才能对二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张某明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和财物,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陈某故意为贾某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陈某与贾某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金某向犯罪分子李某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处罚,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中,二人应该预见山下有人,却没有预见,因此其主观为过失,共同犯罪的主观为故意,共同过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论处。B选项错误的原因在于,张某为王某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时,王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属于事后的窝赃罪。D项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第8题:

    甲欲绑架张某之子勒索财物,但恨无帮手,遂对其好友乙谎称张某欠债不还,希望能与自己一道将张某之子绑架,逼其还债。乙信以为真,遂与甲协力将张某之子绑架到甲 地下室,在绑架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致张某之子重伤。后甲指使自己的另一朋友丙打出勒索话,向张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丙按甲授意打出电话后遭拒绝,甲将张某之子残忍杀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 禁罪
    B.甲、丙二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C.对甲应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丙对其加入来以前甲、乙二人的过失重伤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部分犯罪共同说、绑架罪的事中共犯、绑架罪的处罚
    讲解:本题中乙并不具有绑架罪的故意,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非法 拘禁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 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绑架之后杀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丙属于绑架 罪的事中共犯,但对其加入之前的结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本题ABD正确,当选。

  • 第9题: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 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
    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答案为D。

  • 第10题:

    某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与社会上的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对上述行为的定性为()。
    A.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B.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
    C.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D.张某构成诈骗罪,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
    【详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的,共同构成贪污罪。

  • 第11题:

    赵某、续某与张某积怨较深。赵某一直想报复一下张某;续某对张某更是恨之入骨,心里暗藏杀机,但其未告诉赵某。某日,赵某、续某约定共同去教训张某。二人同时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续某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共同犯罪
    • B、赵某、续某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共同犯罪
    • C、赵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续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不属于共同犯罪
    • D、赵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续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 第12题:

    多选题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

    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

    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

    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承继的共犯,是指一个实行犯在一定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以后,又取得另一个实行犯的同意,两人一起继续把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到底,形成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犯,在同一犯罪范围内,后参与犯罪实行的人应当对整个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AB两项,周某与高某事先没有通谋,高某只是在周某实行犯罪过程中加入进来的,属于承继的共犯。周某先实施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后高某以共同抢劫的意思提供帮助行为,属于承继的共同抢劫犯罪
    C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本案中,周某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故周某是抢劫罪的主犯
    D项,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高某后在本案中只是辅助了周某的抢劫行为,因此是从犯

  • 第13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有()

    A、钱、赵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后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二人都应构成盗窃罪、放火罪

    B、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防止其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某欲独吞此款,与李某会合时,对李讲:“这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李仍然构成抢劫罪,共同抢劫数额是3000元

    C、甲、乙、丙、丁4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甲提供了一辆自行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3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在这起盗窃案中,甲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预备

    D、行为人A邀约B一起去教训C,由于B早已对C恨之入骨,欣然答应,且心中暗暗有了杀害C的意思,但未将此意告诉A。第二天,二人共同去C的住处。进入C的房间后,B基于杀人的故意,A本着伤害的故意对C实施暴力,C很快死亡。A构成故意伤害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而且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参考答案:AC

  • 第14题:

    李某告诉王某,张某赖账不还,希望王某帮他把张某绑走以逼迫张某还债。其实张某并没有赖账不还,王某也清楚李某只是想绑架张某索要钱财,但王某仍然按李某的安排,伙同魏某(魏某被告知为索债而教训张某)将张某绑架至市郊一危房里,并将其反锁在危房里。当晚恰逢下暴雨,危房倒塌,压死张某。下列对李某、王某、魏某的行为性质表述错误的是( )。

    A.李某构成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B.王某与魏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C.王某与李某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D.魏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B
    [答案] B
    [评析] 本题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绑架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绑架的行为,故王某与李某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魏某虽然在客观上采取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为了“索债”,其没有绑架的故意,不成立绑架罪,应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故B为正确选项。

  • 第15题:

    下列哪些选项构成结果加重犯?( )

    A.甲为抢劫张某的提包,将张某扎成重伤
    B.乙强奸赵某后怕赵某报案,将赵某杀死
    C.丙在绑架李某的过程中,用透明胶粘住了李某的口鼻,致使李某死亡
    D.民警丁在询问被告人王某的过程中,对王某刑讯逼供,致使王某死亡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为实施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奸后又杀害被害人的,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使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

  • 第16题:

    张某对王某心存怨恨,于是在王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王某食用后被毒死。这时李某到张某家玩,了解情况后,与张某一同将尸体掩埋。后来民警询问李某,李某称自己对王某死亡一事不知情。关于张某、李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包庇罪
    C.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无罪
    D.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遗弃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事前无通谋的帮助行为,张某、李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处罚。

  • 第17题:

    甲欲绑架张某之子勒索财物,但恨无帮手,遂对其好友乙谎称张某欠债不还,希望 乙能与自己一道将张某之子绑架,逼其还债。乙信以为真,遂与甲协力将张某之子绑架到甲 家地下室,在绑架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致张某之子重伤。后甲指使自己的另一朋友丙打出勒索 电话,向张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丙按甲授意打出电话后遭拒绝,甲将张某之子残忍杀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曱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丙二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C.对甲应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丙对其加入进来以前甲、乙二人的过失重伤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中乙并不具有绑架罪的故意,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非 法拘禁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 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绑架之后杀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丙属于绑架罪的事中共犯,但对其加人之前的结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本题A、B、D 正确,当选。

  • 第18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A: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B:张某和李某在对刘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李某突发恻隐之心,自动停止自己的行为离开现场,张某独自完成强奸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C:张某唆使14周岁的少年实施盗窃,张某是教唆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D:张某胁迫司机李某参与抢劫银行,李某开始不愿意,后积极主动参加,其行为不应当再按照胁从犯处理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的分类。详解:选项A中,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故选项A正确。选项B涉及共同犯罪人的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除了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李某只是自己离开了现场,并未阻止张某的强奸行为,因此并不成立中止。故选项B错误。选项C,即使被教唆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如果确实对犯罪行为有认识能力,教唆者与其构成共同犯罪,成立教唆犯。同时,张某在客观上仍然教唆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因此仍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选项C正确。选项D,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事先因为被胁迫参加,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应认定为主犯。所以选项D正确。

  • 第19题:

    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而构成的共同抢劫犯罪。

  • 第20题:

    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

    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

    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答案:A,B,D
    解析:
    选项 A 正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行为人将李某打昏的行为并不是发生盗窃、诈骗、抢夺之后,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选项 B 正确。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选项 C 错误。转化型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是阻止其窝藏赃物、抗43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人,本案中陈某不属于上述人员的范围,所以丙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选项 D 正确。本案中,丁是为了抗拒张某的追赶而开枪射击,因为打击错误致使路人汪某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 第21题: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答案:B
    解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第22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正确答案:A,B,D

  • 第23题:

    多选题
    本案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
    A

    张某与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B

    张某与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C

    张某与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

    张某与赵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C,A
    解析: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张某在故意杀人罪上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8周岁对故意杀人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