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是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拥有“荷花”牌注册商标。2002年初东方公司将“荷花”牌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宝光公司使用。同年6月,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为_扩大在蚊香市场的份额,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新的生产蚊香的有限责任公司——东宝公司,其中,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出资,作价25万元,宝光公司以现金出资20万元。东宝公司成立一年后,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商定将东宝公司的名称改为集达公司。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对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作为在东宝公司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题目

东方公司是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拥有“荷花”牌注册商标。2002年初东方公司将“荷花”牌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宝光公司使用。同年6月,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为_扩大在蚊香市场的份额,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新的生产蚊香的有限责任公司——东宝公司,其中,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出资,作价25万元,宝光公司以现金出资20万元。东宝公司成立一年后,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商定将东宝公司的名称改为集达公司。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对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作为在东宝公司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 B、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东方公司自行确定价值
  • C、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宝光公司确定价值
  • D、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商标局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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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9年1月1日金星公司、永发公司、昌盛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东方公司,其中金星公司出资90万元拥有15%的股份,永发公司出资270万元拥有45%的股份,昌盛公司出资 240万元拥有40%的股份。2009年度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以银行存款分配利润 50万元。2010年1月1日金星公司与永发公司达成协议,金星公司出资300万元收购永发公司拥有的东方公司45%的股份。该项收购业务发生后,金星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的股权投资差额为( )。

    A.借方30万元

    B.借方7.5万元

    C.借方15万元

    D.借方20万元


    正确答案:B
    解析:2010年1月,东方公司的净资产=(90+270+240)+100-50=650万元;金星公司股权投资差额=300-650×45%=7.5万元。

  • 第2题:

    甲公司拥有“金猫牌”蚊香注册商标。乙公 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了“金猫牌"蚊香的报价单。甲 公司得知此事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下列有关说法 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乙公司仅发出报价单,尚未签订合同和生 产此产品,不构成侵权
    B.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即使没有提供 样品,也尚未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
    C.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样 品,即使尚未批量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
    D.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 产,即使尚未交货,仍构成侵权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商标侵权问题。依《商标法》第 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 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 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 中对商标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第(1)种情况,即未经 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 商标。未生产商品则未使用商标,不构成便权,批量生 产了商品,则肯定使用了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因此, 本题正确答案为AD。

  • 第3题:

    甲公司拥有“金猫牌”蚊香注册商标。乙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了“金猫牌”蚊香的报价单。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乙公司仅发出报价单,尚未签订合同和生产此产品,不构成侵权
    B: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即使没有提供样品,也尚未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
    C: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样品,即使尚未批量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
    D: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即使尚未交货,仍构成侵权

    答案:A,D
    解析:
    依《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l)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对商标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第1种情况,即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生产商品则未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批量生产了商品,则肯定使用了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 第4题:

    甲公司拥有“金猫牌”蚊香注册商标。乙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了“金猫牌”蚊香的报价单。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乙公司仅发出报价单,尚未签订合同和生产此产品,不构成侵权
    B.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即使没有提供样品,也尚未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
    C.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样品,即使尚未批量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
    D.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即使尚未交货,仍构成侵权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依《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对商标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第1、2种情况,也就是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生产商品则未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批量生产了商品,则肯定使用了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

  • 第5题:

    2003年9月10日,中国N省某服装公司与一西班牙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服装公司为西班牙公司生产美国G牌男装3000件。订立合同时,西班牙公司向服装公司提供了美国G牌服装在西班牙的注册商标证书和其拥有美国G牌服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并将原件交由服装公司与复印件核对。服装公司在核对无误后便开始进行G牌服装的生产,并按合同要求的时间生产完毕发运至西班牙,但到达西班牙后被该国海关以侵犯美国G牌服装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扣留。经查,美国G牌服装在西班牙已经注册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商标。因服装被西班牙海关扣留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因服装被西班牙海关扣留造成的损失应由服装公司承担。原因: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 第6题:

    河南A公司、B公司与江苏C公司准备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的生产经营。其共建方案的要点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作价出资1000万元;B公司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900万元,另出资人民币300万元;C公司以人民币出资1800万元。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公司以工业产权出资,是否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正确答案:A公司、B公司的出资是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 第7题:

    东方公司是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拥有“荷花”牌注册商标。2002年初东方公司将“荷花”牌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宝光公司使用。同年6月,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为_扩大在蚊香市场的份额,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新的生产蚊香的有限责任公司——东宝公司,其中,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出资,作价25万元,宝光公司以现金出资20万元。东宝公司成立一年后,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商定将东宝公司的名称改为集达公司。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出资后,()。

    • A、东方公司和东宝公司应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
    • B、东方公司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 C、东方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 D、东方公司经商标局批准后仍可继续使用该商标

    正确答案:A,B

  • 第8题:

    问答题
    2003年9月10日,中国N省某服装公司与一西班牙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服装公司为西班牙公司生产美国G牌男装3000件。订立合同时,西班牙公司向服装公司提供了美国G牌服装在西班牙的注册商标证书和其拥有美国G牌服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并将原件交由服装公司与复印件核对。服装公司在核对无误后便开始进行G牌服装的生产,并按合同要求的时间生产完毕发运至西班牙,但到达西班牙后被该国海关以侵犯美国G牌服装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扣留。经查,美国G牌服装在西班牙已经注册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商标。因服装被西班牙海关扣留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因服装被西班牙海关扣留造成的损失应由服装公司承担。原因: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出资后.(  )。[2003年真题]
    A

    东方公司和东宝公司应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

    B

    东方公司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C

    东方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D

    东方公司经商标局批准后仍可继续使用该商标


    正确答案: C,A
    解析: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本题中,东方公司以商标的所有权进行出资,应当依法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东宝公司。东方公司如想继续使用“荷花”注册商标,必须得到东宝公司的许可。因此,AB项正确。

  • 第10题:

    问答题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计划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某种建筑材料的生产经营。三方的出资计划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公司以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100万元;乙公司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90万元、出资人民币30万元;丙公司以人民币出资180万元。甲公司以土地所有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符合;因为甲公司不能以土地的所有权出资,而是以土地的使用权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商标注册人甲公司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南风牌”汽车注册商标。对此,(  )。[2004年真题]
    A

    甲公司应当将“南风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

    B

    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生产销售的“南风牌”汽车的质量进行监督

    C

    乙公司应当在使用“南风牌”商标的汽车上标明甲公司的名称

    D

    乙公司应当在使用“南风牌”商标的汽车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12题:

    多选题
    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商定改变东宝公司名称后,应(  )。[2003年真题]
    A

    到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B

    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C

    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D

    到工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 C,B
    解析:
    《税务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第13题:

    共用题干

    以下为“东方”纺织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些不能合法成立?()
    A:东方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拖欠甲公司一笔货款,在法院裁定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甲公司即提出抵销债权的主张
    B:东方公司主张拖欠职工工资共150万元和职工应当交给企业的购房款项相抵销
    C:在东方公司破产宣告后,乙建材厂将其对东方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移给丙公司。现丙公司主张以该100万元抵销丙欠东方公司的债务
    D:丁企业拥有东方公司50万普通债权,同时丁企业还欠东方公司20万的货款,如果东方公司的破产清偿率为10%,现丁企业主张将30万列入普通债权

    答案:B,C
    解析:
    【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


    【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


    【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


    【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


    【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 第14题:

    “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是:( )
    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
    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C.东风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后者经销前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塑料玩具
    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用。”据此,新潮时装公司将“宝乐”作为时装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淡化,属于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故A项当选。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B项中,中达玩具公司恶意注册商标,宝乐公司申请宣告其商标无效的时间不受5年时间限制,故B项当选。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C项,故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上述 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侵犯商标权,故C项当选。D项,将“宝乐”商标作为产品装潢使用,属于上述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故D项当选。

  • 第15题:

    东宝公司承运货物到港后,通知收货人甲公司提货。甲公司称正本提单尚未寄至银行,愿意出具保函以提取货物。其保函中称“甲公司愿意承担东宝公司因放货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东宝公司接受了保函,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后单据寄至银行,但甲公司并未去银行付款赎单,导致银行遭受损失。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实践,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银行可以要求东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东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因为有保函的存在,故东宝公司可以对抗银行的请求
    D、该案应由甲公司独自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
    银行是正本提单持有人,它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故A项正确。《规定》第11条规定了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D项错误。恶意的保函无效,善意的保函有效,就算是有效的保函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C项错误。

  • 第16题:

    下列不属于我国货币经纪公司的是( )。

    A.上海国利公司
    B.平安利顺公司
    C.中诚宝捷思公司
    D.中国东方公司

    答案:D
    解析:
    现阶段我国共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分别是:上海国利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公司及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公司。其中上海国利货币经纪公司是我国首家货币经纪公司。D项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第17题:

    2003年9月10日,中国N省某服装公司与一西班牙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服装公司为西班牙公司生产美国G牌男装3000件。订立合同时,西班牙公司向服装公司提供了美国G牌服装在西班牙的注册商标证书和其拥有美国G牌服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并将原件交由服装公司与复印件核对。服装公司在核对无误后便开始进行G牌服装的生产,并按合同要求的时间生产完毕发运至西班牙,但到达西班牙后被该国海关以侵犯美国G牌服装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扣留。经查,美国G牌服装在西班牙已经注册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商标。服装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服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
    原因: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②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③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的,各国授予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本案例中美国G牌服装在西班牙已经注册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商标。所以,服装公司所出售的货物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 第18题:

    2004年蓝天公司、宝宝服装厂和红花服装厂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生产。三家投资企业设立了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30万元人民币。其中蓝天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价值9万元人民币。宝宝服装厂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为11万元人民币,红花服装厂出资10万元人民币。其后,三个股东各指定一名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未予登记。 股东是否可以以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资?


    正确答案:可以。《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 第19题:

    问答题
    2003年9月10日,中国N省某服装公司与一西班牙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服装公司为西班牙公司生产美国G牌男装3000件。订立合同时,西班牙公司向服装公司提供了美国G牌服装在西班牙的注册商标证书和其拥有美国G牌服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并将原件交由服装公司与复印件核对。服装公司在核对无误后便开始进行G牌服装的生产,并按合同要求的时间生产完毕发运至西班牙,但到达西班牙后被该国海关以侵犯美国G牌服装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扣留。经查,美国G牌服装在西班牙已经注册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商标。服装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服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
    原因: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②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③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的,各国授予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本案例中美国G牌服装在西班牙已经注册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商标。所以,服装公司所出售的货物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大字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大宇公司向华兴公司出售摩托车100辆,价款为人民币40万元。约定交货后3个月内支付价款。大宇公司交货后,将其对华兴公司拥有的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选项。()
    A

    大字公司如果不把已将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之事通知华兴公司,华兴公司有权拒绝向东方公司履行债务

    B

    大宇公司即使不把已将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的事宜通知华兴公司,华兴公司也无权拒绝向东方公司履行债务

    C

    如果大宇公司把将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的事通知了华兴公司,即使东方公司同意,该通知也不得撤销

    D

    如果大宇公司把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的事通知了华兴公司,该通知除东方公司同意外,不得撤销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河南A公司、B公司与江苏C公司准备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的生产经营。其共建方案的要点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作价出资1000万元;B公司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900万元,另出资人民币300万元;C公司以人民币出资1800万元。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公司以工业产权出资,是否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正确答案: A公司、B公司的出资是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计划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某种建筑材料的生产经营。三方的出资计划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公司以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100万元;乙公司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90万元、出资人民币30万元;丙公司以人民币出资180万元。简述该公司股东的出资过程。

    正确答案: 首先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100万,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乙公司以非专利技术作出评估出资90万;乙公司将货币出资足额30万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丙公司将货币出资足额180万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对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作为在东宝公司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03年真题]
    A

    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B

    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东方公司自行确定价值

    C

    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宝光公司确定价值

    D

    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商标局评估作价


    正确答案: D,A
    解析: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