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保局勒令一企业停产整顿,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企业并无环境违法行为,遂判决该环保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题目

某环保局勒令一企业停产整顿,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企业并无环境违法行为,遂判决该环保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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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

    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

    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

    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C

  • 第2题:

    某县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做出罚款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该企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提起诉讼

    B、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如该企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D、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从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


    答案:B

  • 第3题:

    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进行全市煤矿企业安全情况大橙查时,发现甲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巨大隐患,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进行整顿,该企业对此决定不服,该企业:

    A.可以向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B.只能向该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应该先向该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不服复议决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C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该企业既可以向该市政府或省安全生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C项符合。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复议前置的情况比较少,考生只需记住如下几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2)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4)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5)纳税争议。

  • 第4题:

    求公务员考试常判题详解: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进行全市煤矿企业安全情况大检查时,

    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进行全市煤矿企业安全情况大检查时,发现甲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巨大隐患,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进行整顿,该企业对此决定不服,该企业(  )。

    A. 可以向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B.只能向该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应该先向该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不服复议决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解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该企业既可以向该市政府或省安全生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C项符合。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复议前置的情况比较少,考生只需记住如下几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2)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4)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5)纳税争议。

  • 第5题:

    接第87题案情,假如丁化工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化工厂没有违法行为.
    并认为对丁化工厂的行政处罚为违法行政行为,丁化工厂要求行政赔偿,应该由( )

    A: 丙县环保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复议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 丙县环保局对自己的行为给该企业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
    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7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8条规定,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故本题答案选CD。

  • 第6题:

    某企业因生产伪劣产品被工商局责令停产。该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据此,法院不应当作出的判决是:()
    A.确认违法判决
    B.确认无效判决
    C.变更判决
    D.撤销判决


    答案:A,C,D
    解析:
    。此题,C项易判断,但若与AB项区别不开,则无从下手,可记忆“确认无效判决只适用于一种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此题因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成立或无效,故B项正确。
    确认违法判决适用的情形有:(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已无意义;(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
    关于D项,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撤销判决可全部撤销,也可部分撤销,还可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1)主要证据不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法规。(3)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4)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5)滥用职权。此情形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主要表现有:不相关的考虑;故意延迟和不作为;不一致的解释与反复无常;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等。

  • 第7题:

    共用题干

    某市工商局以某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为由给予1800元罚款。该企业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后该企业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起诉。该法院安排审判员丁某一人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B:本案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应经该企业同意
    C:本案应在45日内审结
    D:本案审理对象是1800元罚款

    答案:C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 第8题:

    某企业因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而被当地县环保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厂提出听证申请,环保局拒绝。该企业遂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环保局应当告知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B、环保局拒绝听证是违法的
    • C、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执行
    • D、即使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公民刘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遂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那么二审法院应该()。

    • A、在两个月内审结本案
    • B、书面审理,只要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一审经过开庭审理即可书面审理
    • C、开庭审理,二审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书面审理
    • D、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二审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

    正确答案:C,D

  • 第10题:

    单选题
    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进行全市煤矿企业安全情况大检查时,发现甲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巨大隐患,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进行整顿,该企业对此决定不服,该企业()
    A

    可以向该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B

    只能向该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应该先向该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不服复议决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何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行政诉讼()
    A

    张某被李某殴伤,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处罚,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B

    张某被李某殴伤,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处罚,李某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张某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C

    A厂与B厂签订购销合同,后A厂因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治理,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厂对环保局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B厂则因A厂违约提起民事诉讼

    D

    张某被李某殴伤,公安机关对李某做出处罚,张某认为处罚太轻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则认为处罚太重也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6项规定,行政案件的审判必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A项中行政案件的审理并不以民事诉讼的结果为依据,所以不应中止诉讼。B项应中止诉讼,因为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将发生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的问题,即行政案件的审理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C项不应中止诉讼,因为该案中行政案件审理也不以民事诉讼结果为依据。D不应中止诉讼,此时作为对同一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 第12题:

    判断题
    某环保局勒令一企业停产整顿,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企业并无环境违法行为,遂判决该环保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市地质矿产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授予甲企业在该市某河段的采砂许可。乙企业认为该河段采砂许可已经由自己享有,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甲企业的采砂许可。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

    A.乙企业也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乙企业有权仅以市地质矿产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乙企业有权仅以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乙企业是否应获得该河段的采砂许可


    正确答案:ACD
    83.答案:A、C、D 考点:经批准许可案件的复议被申请人、诉讼被告讲解: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据此,若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批准机关—一省国土资源厅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则应当是省国土资源厅的上一级机关,即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故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对经上级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绝不能单独起诉上级机关。故选项B的表述正确,而选项C的表述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负责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本案中;“授予甲企业在该市某河段的采砂许可”是被诉行政行为,故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是该行为的合法性。故选项D说法错误。

  • 第14题:

    根据材料,回答第 39~40 题:

    某企业因不服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

    第 39 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工商局应对其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B.该企业应当举证证明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

    C.除例外情况,该企业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提供

    D.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正确答案:ABCD
    ABCD的说法分别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第5条、第7条、第22条。

  • 第15题:

    某区环保局对辖区内某工厂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工厂不服,遂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在超过复议期限后未做出任何决定,市环保局经复议后决定维持区环保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该工厂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则本案的合适被告应当是:


    正确答案:B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和《行诉解释》第2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有下列几种情形:(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受理或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受理或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 第16题:

    甲企业为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在一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中,县卫生局以甲厂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为由,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
    甲企业认为县卫生局的这一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了该申请,但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后甲企业又针对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
    如甲企业因停产停业而遭受了巨额损失,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该案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B.该案件已经复议,故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斯间应得的利润
    D.法院可以就行政赔偿部分适用调解


    答案:A,B,C
    解析:
    《国家賠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A项错误。该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 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中复议机关并未加重损害,故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卫生局。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D项正确。

  • 第17题:

    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
    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
    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
    B: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C: 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
    D: 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加收超标排污费是行政强制,罚款是行政处罚。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C。

  • 第18题:

    某县监察局扣押某企业的产品。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该企业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企业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该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撤销县法院裁定
    B:裁定维持县法院裁定
    C:指令县法院立案受理
    D:指令县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C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本案是对某县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件,市中级法院必须以裁定处理,故A项错误。根据题干信息,市中级法院应当受理,而县法院不予受理,故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既然案子还没有受理,故当然没法进行继续审理,故排除D项,C项正确。

  • 第19题:

    共用题干

    甲企业对某县国税局作出的征税15万元的决定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只能向省国税局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复议不作为
    C: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征税15万元的决定
    D: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复议不作为和征税15万元的决定

    答案:B,C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 第20题:

    某县环保局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决定,如该企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1题:

    某企业因生产伪劣产品被工商局责令停产。该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据此,法院不应当作出的判决是:()

    • A、确认违法判决
    • B、确认无效判决
    • C、变更判决
    • D、撤销判决

    正确答案:A,C,D

  • 第22题:

    多选题
    如果C服装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述是(  )。[2002年真题]
    A

    C服装企业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B县环保局和A市环保局属于共同被告

    C

    C服装企业和B县环保局属于狭义的诉讼当事人

    D

    人民法院可以为C服装企业指定诉讼代理人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B两项,《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C项,狭义诉讼当事人仅指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B县环保局不是被告。D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C服装企业不属于需要指定代理人的范畴。

  • 第23题:

    单选题
    去年,在因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企业中,有500家企业因排放废气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产,有1000家企业因排放废水被勒令停产,但只有50家企业因既排放废水又排放废气被勒令停产。因此,既排放废水又排放废气比单纯地排放废水或废气更不容易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产。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上述论证?(  )
    A

    不能仅凭勒令停产绝对数量的多少来判断企业某种行为的危险性

    B

    废气污染空气,废水污染水源,企业周围的居民不能忍受双重污染

    C

    因排放废气和废水而被勒令停产企业的数目已分别包含在因排放废气被勒令停产企业的数目和因排放废水被勒令停产企业的数目之中

    D

    企业因排放废气被勒令停产的概率不到1%,因排放废水被勒令停产的概率是5%,因既排放废气又排放废水被勒令停产的概率是30%


    正确答案: C
    解析:
    由题意可知,通过比较绝对数字说明既排放废水又排放废气比单纯地排放废水或废气更不容易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产。若要削弱上述结论,则需补充相对概率性的结论,证明相对而言,既排放废气又排放废水的企业更容易被停产。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