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名下有一套住房,2017年1月1日,甲某向乙某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并约定将甲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双方迟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5月1日,甲某又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并于2017年5月20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8月1日,甲某又向丙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并于8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关于债权清偿的顺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已登记抵押权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故A银行及丙某优先于乙某受偿B、甲

题目

甲某名下有一套住房,2017年1月1日,甲某向乙某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并约定将甲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双方迟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5月1日,甲某又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并于2017年5月20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8月1日,甲某又向丙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并于8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关于债权清偿的顺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已登记抵押权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故A银行及丙某优先于乙某受偿
  • B、甲某与乙某虽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但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故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乙某应优先于A银行及丙某受偿
  • C、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故A银行优先于丙某受偿
  • D、抵押权已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故A银行与丙某应按照5:2的比例进行清偿
  • E、A银行优先受偿,丙某与乙某按2:5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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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居民甲某将一套住房出售给乙某,成交价格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乙某将该住房与丙某进行房屋交换,乙某支付差价款10万元。丙某取得该住房后,又与丁某等价交换房屋。已知当地契税适用税率为3%,下列关于契税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某不需要缴纳契税
    B.乙某需要缴纳契税1.5万元
    C.丙某需要缴纳契税0.3万元
    D.丙某不需要缴纳契税
    E.丁某不需要缴纳契税

    答案:A,D,E
    解析:
    (1)甲某销售住房不需要缴纳契税,承受方乙某就此业务应当缴纳契税=50×3%=1.5(万元)。(2)乙某与丙某互换住房,乙某支付差价款,乙某就此交换业务应当缴纳契税=10×3%=0.3(万元)。丙某作为取得差价方,不需要缴纳契税。(3)丙某与丁某等价交换房屋,免征契税。(4)乙某应缴纳契税=1.5+0.3=1.8(万元)。

  • 第2题:

    甲某向乙某借了10万元的高利贷,事后乙某向甲某讨还时,甲某矢口否认,并且将乙某强行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对其殴打,让乙某将借据交出,并强迫乙某书写字据称甲某已经将10万元还给乙某了,否则就不放乙某,乙某无奈只得照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B:甲某成立抢劫罪
    C:甲某成立绑架罪
    D:甲某成立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详解: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前者并不直接从被绑架人手中获取财物,而是以被绑架人作筹码,向其亲属或单位勒索财物或者以被绑架人作人质实现其他目的,实施绑架行为与实现目的行为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后者不仅是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而且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获取财物是同时进行的。本题中,甲某欠乙某10万元高利贷,在乙某要其归还时不但不还,还将乙某关押在地下室,对其实施暴力手段迫其交出借据,并书写字据将债务免除。虽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但是乙某对其借给甲某的10万元钱仍享有所有权,甲某采用暴力手段拒不归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场取得乙某放弃债权的字据,免除债务,相当于当场获得10万元的收入,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至于甲某对乙某非法拘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再单独定罪。因此,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 第3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的质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出于对出质人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对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流质约定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的整体无效,如果流质的无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仅此部分无效。此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借款协议除了流质条款无效外,并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内容,因此该质押借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 第4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何谓转质?本案中乙某的转质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质押物再行设定质权的行为。转制行为是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了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责利互动关系。根据转质是否经过质权人同意,在法律上可以将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9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押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某将其占有的质物为丙某设定质押的行为,因未经出质人甲某同意,因此乙某的转质行为无效。

  • 第5题: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事实。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 复印件是书证还是物证?


    正确答案: 乙某提交的复印件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乙某提交的复印件是以其文字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事实的,因而是书证。甲某根据复印件的笔迹特征,认为该借据复印件是伪造的,因而是物证。

  • 第6题:

    问答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何为质押?质押如何分类?

    正确答案: 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质物的不同,质押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押。而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的质押物玉雕船属于动产,因此本案是动产质押纠纷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某与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 甲某与乙某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而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依照《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说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后还需移转质物,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原则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尽管乙某和甲某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而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的质押借款合同仅仅是成立而没有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借款协议中约定玉雕船由甲某保管,所以该质押借款协议因没有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无效。相反的,因甲某与丙某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已将质物移交给丙某占有,符合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对甲某和乙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
    A

    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

    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

    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

    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事实。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指出: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乙某提供的是复印件,被告甲某又不予承认,因此,这一复印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的质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出于对出质人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对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流质约定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的整体无效,如果流质的无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仅此部分无效。此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借款协议除了流质条款无效外,并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内容,因此该质押借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1年9月6日,甲某将1000公斤的苄磺胺(农药中间体原料)提供给乙某加工。2001年9月21日,乙某因需购进一批加工设备而向丙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在丙某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即将甲某提供的原料加工成的半成品苄磺隆质押给丙某。丙某不知此苄磺隆为甲某提供给乙某加工的。合同签订当日,丙某将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乙某,乙某亦将全部半成品苄磺隆移交丙某占有。2001年11月19日,甲某到乙某处提取苄磺隆,得知该货物已质押给丙某,随即提出异议,直接向丙某追要。丙某认为该货物已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在乙某偿还借款之前拒绝返还。后来,丙某、甲某、乙某多次共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甲某以乙某和丙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丙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由上述分析得知,甲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的,在乙某届期未能偿还期对丙某的债务时,乙某可以就质物行使其质权。而甲某则可以依据加工承揽合同要求乙某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某向乙某借了10万元的高利贷,事后乙某向甲某讨还时,甲某矢口否认,并且将乙某强行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对其殴打,让乙某将借据交出,并强迫乙某书写字据称甲某已经将10万元还给乙某了,否则就不放乙某,乙某无奈只得照办。关于甲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B

    甲某成立抢劫罪

    C

    甲某成立绑架罪

    D

    甲某成立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①前者并不直接从被绑架人手中获取财物,而是以被绑架人作筹码,向其亲属或单位勒索财物或者以被绑架人作人质实现其他目的,实施绑架行为与实现目的行为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②后者不仅是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而且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获取财物是同时进行的。本题中,甲某欠乙某10万元高利贷,在乙某要其归还时不但不还,还将乙某关押在地下室,对其实施暴力手段迫其交出借据,并书写字据将债务免除。虽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但是乙某对其借给甲某的10万元钱仍享有所有权,甲某采用暴力手段拒不归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场取得乙某放弃债权的字据,免除债务,相当于当场获得10万元的收入,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至于甲某对乙某非法拘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再单独定罪。

  • 第13题:

    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房产证。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王某和甲质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甲对房屋不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丙对房屋的变价款不享有优先于王某一般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王某为乙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30万元的权利,剩余的30万元,由甲和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各得15万元。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B选项。

  • 第14题:

    (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律制度不予禁止的是( )。

    A.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答案:A
    解析:
    ( 1)选项 B:甲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2)选项 C:乙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3)选项 D:甲公司不得通过子公司(乙公司)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 第15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在质押期间,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可能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能行使哪些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正确答案:质权人依照质押合同有权占有质物,这是法律赋予质权人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虽然对质物享有质权,但不妨碍出质人向质权人请求承担质物保管不善的民事责任,该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保护而产生的。根据《担保法》第69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2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另外,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第16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乙某的转质行为已被认定为无效,根据规定,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担保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乙某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某应该要负赔偿责任。摩托车是不可抗力所导致烧毁的,因而丙某可以免责。

  • 第17题: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事实。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指出: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乙某提供的是复印件,被告甲某又不予承认,因此,这一复印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 第18题:

    问答题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事实。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 复印件是书证还是物证?

    正确答案: 乙某提交的复印件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乙某提交的复印件是以其文字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事实的,因而是书证。甲某根据复印件的笔迹特征,认为该借据复印件是伪造的,因而是物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假设本案中乙某是经甲某同意而将摩托车质押给丙某的,而其他情节不变,则乙某与丙某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若本案中,乙某是经甲某同意而将摩托车质押给丙某的,而且由于质权人的债务为1万元,在原质权所担保的2万元债权范围之内,而乙某与丙某的质押借款合同符合质押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因此合法生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将项目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项目转包给包工头某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拖欠乙公司500万元,乙公司拖欠某丙600万工程款。现某丙打算直接起诉甲公司,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某丙不得起诉甲公司,法院不宜受理。 

    B

    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当将乙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 

    C

    某丙可以向甲公司主张500万元 

    D

    某丙可以向甲公司主张600万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01年9月6日,甲某将1000公斤的苄磺胺(农药中间体原料)提供给乙某加工。2001年9月21日,乙某因需购进一批加工设备而向丙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在丙某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即将甲某提供的原料加工成的半成品苄磺隆质押给丙某。丙某不知此苄磺隆为甲某提供给乙某加工的。合同签订当日,丙某将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乙某,乙某亦将全部半成品苄磺隆移交丙某占有。2001年11月19日,甲某到乙某处提取苄磺隆,得知该货物已质押给丙某,随即提出异议,直接向丙某追要。丙某认为该货物已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在乙某偿还借款之前拒绝返还。后来,丙某、甲某、乙某多次共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甲某以乙某和丙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丙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是有效的。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明确约定所有权的转移。甲某将原料苄磺胺提供给乙某加工,虽是一种交付行为,但该原料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而其所有权人仍系甲某。乙某加工后该原料苄磺胺的性质已发生改变,形成了一种新的物质即半成品苄磺隆。在加工过程中,乙某也提供了其他一些材料,那么,该半成品苄磺隆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应当认为甲某提供了加工物的基底(即原料),而乙某也提供了部分其他材料,这时,乙某提供的材料为甲某提供的基底附合,基底(即原料)可视为主物,材料为从物,因为甲某为主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故半成品苄磺隆仍属甲某所有。因乙某不具有该苄磺隆的所有权,但是由于丙某不知道乙某不具有所有权而设定质权,符合《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而且并没有其他导致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是有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质押协议的约定,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乙某违背约定擅自使用摩托车并造成撞毁,其责任全在于乙某,乙某的行为属于违反质押协议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此时乙某的行为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发生竞合。因此,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吴某向李某、张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约定2005年lO月1日偿还,偿还期届至后,吴某无力偿还。2006年1月1日,李某得知:甲曾经打伤吴某尚欠吴某医药费53000元,乙欠吴某2.5万元且已届清偿期,但李某欠乙2.5万元。现吴某并不行使他的权利。问:李某能否向甲、乙主张代位权? ( )
    A

    只能向甲主张

    B

    只能向乙主张

    C

    都可以

    D

    都不可以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