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对履行职责,抵制和报告其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处分。
第1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有()的,没收非法所得,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
第2题: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所指的工作人员是()。
第3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用人失察,有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岗位的;工作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控制措施的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处分。
第4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监督检查不力,有不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对违规违纪问题应检查而压制不查或没查出的、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彻底清查,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第5题: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6题:
依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处理。
第7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8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有()的,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待岗清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9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在组织、领导查办案件中,有发现重大线索,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作案嫌疑人逃匿的;查办案件措施不力,未能有效控制资金转移或及时收回资金,使风险、损失扩大的;未能保守办案秘密,使案件影响扩大,严重损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声誉的;阻挠案件查处工作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
第10题:
对
错
第11题:
对
错
第12题:
在岗人员
退休人员
退养人员
调离人员
第13题:
违规工作人员依照《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三年后方可再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工作。
第14题:
依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的处理。
第15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知错不纠,有对下级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督促整改的;对案件专项治理暴露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导致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对违规违纪人员包庇纵容,不处理或违规从轻处理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第16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不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处分。
第17题:
依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的处理。
第18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辖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安全事故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辖内一年内发生职工重伤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案件或责任事故的,给予()处分。
第19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有()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20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理。
第21题: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待岗清收期满,未完成规定清收贷款数额的,应当赔偿()。
第22题:
限期调离
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
开除
第23题:
一年
三年
五年
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