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经营的饭馆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此时,陈某也有一饭馆要转让。他得知此事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高价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做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某暗地里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购买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此后,当李某得知陈某的所作所为之后,认为自己在饭馆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陈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不同意。在遭到陈某的拒绝后,李某向法

题目

李某经营的饭馆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此时,陈某也有一饭馆要转让。他得知此事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高价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做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某暗地里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购买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此后,当李某得知陈某的所作所为之后,认为自己在饭馆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陈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不同意。在遭到陈某的拒绝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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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李某经营的饭馆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 第2题:

    王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其中王某出资70%,李某出资30%,未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王某想精装修房屋,李某不同意,王某坚持,李某提出分手,并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日刮大风,王某忘记关窗,窗玻璃刮碎坠落砸伤张某,张某要求赔偿。王某找到律师刘某,刘某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有:

    A:王某与李某按份共有该房屋,二人各占50%的份额
    B:王某要精装修房屋,须经李某同意
    C:李某转让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共有份额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即王某占70%,李某占30%,而不是等额享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属于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需经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王某占70%的份额,因此王某装修房屋不需经李某同意。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李某转让房屋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共有的房屋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王某与李某应承担连带债务。

  • 第3题:

    李某拟与其朋友张某、刘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准备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时,发生了车祸,于是李某与其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儿子小李商议,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小李的名字,小李为名义股东,李某为实际出资人,二者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小李购房急需资金,未征得李某同意便擅自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C.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D.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答案:A
    解析: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王某构成善意取得,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李某、张某、刘某均无权要求返还该股权,李某也无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 第4题:

     李某有一处住过两年的房屋要转让,委托A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小张办理房屋的买卖事宜。假如你是小张,请回答以下问题:
    经过小张的努力,贾女士有意购买李某的房屋,贾女士在与李某就该物业洽谈转让的过程中,小张不得(  )。

    A、将房屋转让涉及的税费告诉贾女士与李某
    B、将李某的房屋正被租赁的情况告诉贾女士
    C、将贾女士想把此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告诉李某
    D、将李某所经营公司的业绩情况告诉贾女士

    答案:D
    解析:
    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房屋的权属性质等。D项,在执业过程中,房地产经纪人会获得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商业秘密。房地产经纪人有义务保守委托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将有关信息擅自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 第5题:

    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过路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

    • A、李某
    • B、李某和刘某
    • C、刘某
    • D、李某或刘某

    正确答案:B

  • 第6题:

    2012年1月,张某、王某、刘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成立1年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声称甲公司筹备阶段,为满足甲公司用地需求,发起人张某以自己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金共计5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付清,标的土地目前为甲公司实际使用、收益。 (2)丙公司以发起人王某用于出资的上市公司股权因市价下跌,缩水90%为由,主张王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对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刘某和李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将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共计8300万元,李某应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万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付清;刘某应最晚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2013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双方又签订了《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自即日起,刘某授权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东权利,并不得干涉、干扰李某行使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未经李某同意,刘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股东权利及其他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 (4)2013年8月30日,李某向刘某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4000万元,刘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尚余人民币叁佰万元,经双方同意待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刘某和李某在收条上均签章。 (5)2013年9月5日,刘某和赵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上述股权以12000万元转让给赵某,并于9月10日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赵某名下;赵某对刘李之间的股份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6)2013年9月12日,刘某向李某发出《收回股份的通知》,该通知申明,鉴于李某拖延支付股份转让款300万元,已构成根本违约,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刘某是否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其与李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李某并不构成违约。因为2013年8月30日,刘某出具的收条中明确载明“尚余人民币叁佰万元,经双方同意待股份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且刘某和李某均在收条上签章,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进行变更,李某未支付余款300万元并不构成违约。
    ②刘某无权单方通知解除其与李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本题中,李某未支付的尾款较之股份转让总价数额较小,无任何证据表明将导致刘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刘某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 第7题:

    问答题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 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某500元。李某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正确答案: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 根据民法通则第 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填空题
    李某将电脑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未经李某同意将电脑转让给陈某,李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

    正确答案: 效力未定的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

    正确答案: 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2016年“五一”期间,刘某擅自将王某借给她使用的一部手机转让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刘某若以自己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B

    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

    李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

    李某可依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当事人一方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所以选项 A 说法正确。王某未授权刘某将自己的手机卖掉,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卖给李某的话,成立无权代理。所以选项 B 说法正确。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取得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本题中,虽然根据《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规定,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刘某本质上依然属于无权处分,李某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所以选项 C 说法正确,选项 D 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买卖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2题:

    问答题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 第14题:

    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
    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
    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A项错误。 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 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同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 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

  • 第15题:

    赵某与李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李某使用。租赁期间,赵某拟以1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周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李某表示愿意以150万元购买该房屋,赵某应将该房屋转让给李某
    B.赵某将房屋转让给周某,租赁合同在周某与李某之间继续有效
    C.如果周某是赵某的表妹,李某不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D.如果赵某转让房屋前未通知李某,李某无权主张赵某与周某间的合同无效

    答案:A,B,D
    解析:
    选项C: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 第16题:

    李某将电脑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未经李某同意将电脑转让给陈某,李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


    正确答案:效力未定的合同

  • 第17题: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3个月后,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属于欺诈的民事行为
    • B、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C、李某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 D、李某无权主张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B,C

  • 第18题: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正确答案: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 第19题:

    问答题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 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正确答案: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张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各出资20万元,赵某出资60万元。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付出资。公司成立2年后张某欲转让其股权,李某、赵某均同意转让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下列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有( )。
    A

    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各购买10万元

    B

    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李某购买2万元,赵某购买18万元

    C

    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各购买10万元

    D

    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则李某购买5万元,赵某购买15万元


    正确答案: C,A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正确答案: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请问: (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 (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正确答案: (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张某和李某、刘某合伙出资成立了餐厅,推举李某为负责人,由于经营不善,客流量少,导致负债累累。这笔债款负担者是()。
    A

    李某

    B

    张某

    C

    张、李、刘三人

    D

    李某、刘某


    正确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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