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题目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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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乙出资3万,丙出资2万,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甲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但在合伙协议中却没有约定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如何负担。经营1年后,由于乙提供错误的商业情报致使企业发生亏损5万元,该亏损应由谁承担?()

    A、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B、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C、亏损应由甲承担

    D、亏损应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B

  • 第2题:

    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正确答案:×
    P40第二段。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3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蓝天公司”,由甲、乙、丙合伙经营。丙未经甲、乙同意,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与丁签订了合同,后又违约。丁可以以谁为被告起诉()?

    A.甲、乙、丙

    B.丙

    C.甲、乙

    D.蓝天公司


    参考答案:D

  • 第4题:

    某有限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则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B.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E.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正确答案:BCD

  • 第5题:

    甲乙丙成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应载明甲的姓名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B:甲不能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C:甲不能参与决定乙或丙的退伙
    D:乙或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乙或丙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6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 第6题:

    (2008年真题)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场,效益不佳,已欠债2万元。三人经协商一致邀有经营能力的丁加入到合伙之中,丁在被告知合伙经营状况后出资加入其中,并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经营。两年后,该电器商场因故停业。对丁入伙前电器商场对外所欠的2万元债务,依法应当(  )。

    A.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B.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选B项。

  • 第7题:

    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乙出资3万,丙出资2万,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甲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但在合伙协议中却没有约定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如何负担。经营1年后,由于乙提供错误的商业情报致使企业发生亏损5万元,则()。

    • A、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 B、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 C、亏损应由甲承担
    • D、亏损应由乙承担
    • E、亏损应由丙承担

    正确答案:A

  • 第8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在其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B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C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能否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

    经3个人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劳务出资;B项,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出资时,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约定的,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项,有限合伙人丁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项,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能否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均应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

  • 第11题:

    判断题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双方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时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B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C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D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场,效益不佳,已欠债2万元。三人经协商一致邀请有

    经营能力的丁加入到合伙之中,丁在被告知合伙经营状况后出资加入其中,并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经营。两年后,该电器商场因故停业。对丁入伙前电器商场对外所欠的2万元债务,依法应当()

    A.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B.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过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参考答案:A

  • 第15题:

    甲、乙、丙、丁欲设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有限合伙人,乙、丙、丁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甲以劳务出资,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甲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乙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6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按3:3:2:1:1,下列关于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戊以其劳务出资,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出评估定价
    B:乙以其“妈妈笑”商标使用权出资,则该商标权属于合伙企业
    C:合伙企业清算前丙私自将其出资的汽车卖给刘某,如果刘某不知道其是合伙企业财产,则刘某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
    D:甲以现金出资,丙以汽车出资,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则甲的现金、丙的汽车以及丁的房屋属于合伙共有

    答案:C
    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详解: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即劳务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但具体是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还是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合伙人以现金或者财产所有权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出资人不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解散时,合伙人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伙人退伙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因此,B项中,乙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商标权本身仍归乙享有,B项错误;D项中,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丁,房屋并不是归合伙人共有,故D项错误;C项中丙出资的汽车归合伙人共有,丙又擅自将汽车转卖,买主刘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故C项正确,应选。

  • 第17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答案:B
    解析:
    (1)选项A: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2)选项B: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丁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4)选项D: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能“踩地雷”。

  • 第18题:

    甲、乙、丙成立合伙组织,三人约定,甲不参与合伙经营,但出资并分享利润,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则该类合伙属于(  )。
    A.有限合伙
    B.隐名合伙
    C.商事合伙
    D.连带合伙


    答案:A
    解析:
    解析:有限合伙指的是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的有限合伙人只向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清偿责任,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隐名合伙中1的隐名合伙人并不显名,因此,排除B项。商事合伙的合伙人为商人,而不单纯是合伙人个人,因此,排除C项。没有连带合伙这种合伙类别,排除D项。

  • 第19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蓝天公司”,由甲、乙、丙合伙经营。丙未经甲、乙同意,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与丁签订了合同,后又违约。丁可以以谁为被告起诉()?

    • A、甲、乙、丙
    • B、丙
    • C、甲、乙
    • D、蓝天公司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 第21题:

    单选题
    某有限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后丙因故退伙。对于在丙退伙前有限合伙企业既有的债务,丙应承担责任的正确表述是()。
    A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D

    丙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应试思路】首先分析题目中是普通合伙人退伙还是有限合伙人退伙,再结舍各自的规定来判断退伙后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

  • 第22题:

    单选题
    2019年6月,自然人甲、乙、丙设立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各出资30万元,丙出资90万元,均应于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事项。2020年6月,合伙企业拟分配利润,此时甲、乙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丙已向合伙企业出资60万元,在甲、乙、丙未能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下列关于此次利润应如何分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丙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B

    甲、乙、丙应按1:1:2的比例分配

    C

    甲、乙、丙应按1:1:3的比例分配

    D

    甲、乙、丙应按各自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度分配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场,因效益不佳,已欠债2万元。三人经协商一致,邀请有经营能力的丁加入到合伙之中,丁在被告知合伙经营状况后出资加入其中,并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经营。两年后,该电器商场因故停业。对于丁入伙前电器商场对外所欠的2万元债务的清偿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B

    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C

    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D

    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甲乙丙成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应载明甲的姓名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B

    甲不能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C

    甲不能参与决定乙或丙的退伙

    D

    乙或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乙或丙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合伙企业法》第66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B项,《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故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CD两项,《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故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