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3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同时作以下作法()A、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B、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D、责令被不起诉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E、对犯罪嫌疑人作行政处罚

题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3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同时作以下作法()

  • A、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B、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C、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
  • D、责令被不起诉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E、对犯罪嫌疑人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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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为了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保障检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 A、严格
    • B、公正
    • C、文明
    • D、廉洁执法

    正确答案:A,B,C,D

  • 第2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项规定属于何种解释?()

    • A、立法解释
    • B、有权解释
    • C、司法解释

    正确答案:A,B

  • 第3题: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有()。

    • A、公安部
    • B、司法部
    • C、最高人民检察院
    •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D

  • 第4题:

    依据《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可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提得很好的操作问题。《司法解释》第15条是这样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这个规定仅说了工期可以顺延,但常识告诉我们,施工方停工就会造成损失,那么这部分除工期顺延之外的损失该如何处理呢?施工合同在示范文本中对这个问题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第18条“重新检验”约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我理解,这就是《司法解释》第15条的制定依据。至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约定为什么可以成为《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我在这里集中谈一下我的观点。
    我们知道,《司法解释》中有不少规定,要从法律法规中找依据,确实找不到。例如这15条,还有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具体问题又客观要求有统一的答案,其答案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却有相应的约定,而且还都符合行业的操作习惯。示范文本的全称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专款三部分组成,现在业内正在使用的是于1999年12月24日由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共同以1999第313号文件公布施行的。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法律地位属于行业交易习惯,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使用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司法解释》制订过程中有不少具体问题的处理标准和原则采纳了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的约定。以本问题为例,其答案也就十分清楚,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起停工,看鉴定结果而定,如质量确属合格,则因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而如质量不合格,则作相反的处理。

  • 第5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正确答案: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程序必须合法:合格的法庭、公开、公正审理、辩护。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3)疑案作无罪处理。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 第6题: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正确答案:个人收集

  • 第7题: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

    • A、被告人
    • B、犯罪嫌疑人
    • C、证人
    • D、鉴定人

    正确答案:B

  • 第8题: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正确

  • 第9题:

    单选题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A

     应当受理

    B

     不予受理

    C

     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
    A

    刑事诉讼法典

    B

    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的决定和解释

    D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依据《司法解释》第24条,施工行为地与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别是什么?

    正确答案: 这是一个应引起重视的理解问题,其准确理解影响案件的顺利进展。《司法解释》第24条其内容只有一句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如果不熟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话,其理解就比较困难,而准确理解正好涉及到了问题的要害。
    首先,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纠纷,必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去打官司,例如北京一居民在上海买了商品房,由于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因此,万一打官司就只能到上海打,这叫专属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不适用专属管辖,也就是最高院已经明确:这类合同不属于不动产,那就只适用一般管辖,不必到工程所在地打官司。我的理解,施工合同属于加工合同,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加工合同而已。如果这样理解的话,许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了。例如《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这是因为在加工合同种类中,有一类叫备料加工,是由加工人准备原材料和加工费加工的,这就相当于承包人的垫资施工。
    其次,建筑物的所在地是特定的、唯一的,而施工行为并不是特定的、唯一的。我们知道,施工行为是一个过程,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如果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施工时,设计、采购、施工很可能不在建筑物所在地,又例如承包人的垫资施工,他的垫资资金的来源很可能来自承包人公司所在地的银行,这样,施工行为地和工程所在地就不在同一地。因此,《司法解释》第24条已经明确给了当事人的起诉地的选择权,当施工行为地和工程所在地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向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行使诉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第14题: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

    • A、刑事诉讼法典
    • B、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 C、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的决定和解释
    • D、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

    正确答案:A

  • 第15题:

    依据《司法解释》第24条,施工行为地与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别是什么?


    正确答案: 这是一个应引起重视的理解问题,其准确理解影响案件的顺利进展。《司法解释》第24条其内容只有一句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如果不熟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话,其理解就比较困难,而准确理解正好涉及到了问题的要害。
    首先,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纠纷,必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去打官司,例如北京一居民在上海买了商品房,由于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因此,万一打官司就只能到上海打,这叫专属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不适用专属管辖,也就是最高院已经明确:这类合同不属于不动产,那就只适用一般管辖,不必到工程所在地打官司。我的理解,施工合同属于加工合同,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加工合同而已。如果这样理解的话,许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了。例如《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这是因为在加工合同种类中,有一类叫备料加工,是由加工人准备原材料和加工费加工的,这就相当于承包人的垫资施工。
    其次,建筑物的所在地是特定的、唯一的,而施工行为并不是特定的、唯一的。我们知道,施工行为是一个过程,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如果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施工时,设计、采购、施工很可能不在建筑物所在地,又例如承包人的垫资施工,他的垫资资金的来源很可能来自承包人公司所在地的银行,这样,施工行为地和工程所在地就不在同一地。因此,《司法解释》第24条已经明确给了当事人的起诉地的选择权,当施工行为地和工程所在地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向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行使诉权。

  • 第16题: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 A、 应当受理
    • B、 不予受理
    • C、 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8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3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同时作以下作法()

    • A、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B、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C、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
    • D、责令被不起诉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E、对犯罪嫌疑人作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C,D

  • 第19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特定主体是()

    • A、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 B、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
    •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


    正确答案: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 第21题:

    单选题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A

    应当受理

    B

    不予受理

    C

    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D

    若女方起诉的可以受理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填空题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

    正确答案: 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填空题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正确答案: 个人收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依据《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可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提得很好的操作问题。《司法解释》第15条是这样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这个规定仅说了工期可以顺延,但常识告诉我们,施工方停工就会造成损失,那么这部分除工期顺延之外的损失该如何处理呢?施工合同在示范文本中对这个问题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第18条“重新检验”约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我理解,这就是《司法解释》第15条的制定依据。至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约定为什么可以成为《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我在这里集中谈一下我的观点。
    我们知道,《司法解释》中有不少规定,要从法律法规中找依据,确实找不到。例如这15条,还有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具体问题又客观要求有统一的答案,其答案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却有相应的约定,而且还都符合行业的操作习惯。示范文本的全称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专款三部分组成,现在业内正在使用的是于1999年12月24日由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共同以1999第313号文件公布施行的。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法律地位属于行业交易习惯,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使用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司法解释》制订过程中有不少具体问题的处理标准和原则采纳了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的约定。以本问题为例,其答案也就十分清楚,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起停工,看鉴定结果而定,如质量确属合格,则因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而如质量不合格,则作相反的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