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李某于1996年去德国留学,在德国准备和一美国姑娘结婚,根据我国”相关问题
  • 第1题:

    美国籍刘某和德国籍庙某均是我国某大学的留学生。刘某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均有住所。而庙某在德国、瑞士、英国均有住所。二人在华留学期间一直有矛盾,后来庙某将刘某打伤。刘某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庙某赔偿。下列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中国法

    B.可以适用刘某本国法美国法

    C.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英国法

    D.如果当事人事后协议适用德国法,则本案适用德国法


    正确答案:D
    [考点] 侵权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
    [答案及解析] D。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本题中当事人有共同的住所即英国,但该住所并不一定是经常居住地,实际上如果二人长期在华留学,经常居住地应当是中国。所以本案不适用英国法。A项说只能适用中国法,过于绝对,不选。C项无法律依据,不选。而D项中当事人事后选择适用德国法,则应当适用德国法,故D项正确。请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这部分作了较大的变动,并且增加了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 第2题:

    中国人甲(男)与中国人乙(女)于1980年结婚。1985年,甲、乙先后赴德国留学,后双方分居。1994年甲在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德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德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德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A:德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B:承认德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 第3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婚龄属于结婚条件,由于双方并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且在其中一方的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故适用中国法。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选项C、D错误,参照对选项A、B的分析。

  • 第4题:

    有机农业于20世纪20年代发源于哪两个国家()

    • A、德国和瑞士
    • B、德国和英国
    • C、美国和英国
    • D、美国和瑞士

    正确答案:A

  • 第5题:

    德国人保罗在和一中国姑娘结婚后取得“L”签证,是否可以到语言学校教德语?()

    • A、可以
    • B、不可以

    正确答案:B

  • 第6题:

    将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则最初始于()。

    • A、英国
    • B、美国
    • C、德国
    • D、日本

    正确答案:A

  • 第7题:

    李冬萍,女,现在美国留学。吴启文,男,现在法国留学。李、吴二人于1985年4 月自主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随吴父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关 系不太融洽。1989年,吴启文到法国留学,第二年李冬萍自费到美国留学,双方分居至 今。在美留学期间,李冬萍结识了台湾人于泽信,两人志趣相投,很快进入热恋。1992年 李冬萍委托国内律师向国内某法院起诉,要求与吴离婚。理由是与吴脾气性格不合,且长 期分居,双方夫妻生活有名无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是否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院否做出判决?


    正确答案:(1)涉外婚姻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的一种。凡民事诉讼其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即属涉外民事诉讼。因此,涉外婚姻诉讼必须具有涉外因素,不过这种涉外因素一般指婚姻关系主体即夫妻双方中一方是外国人,本案中原、被告虽长期在外留学,但并未改变中国公民身份,仍旧是中国人。因此,这起离婚诉讼不是涉外婚姻诉讼,在适用法律上也应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本案虽非涉外婚姻纠纷,但由于双方均在外国居住,时间较长,至今仍在国外居住,所以这类案件完全按照我国国内婚姻纠纷的处理办法来处理也不符合实际。因此,我国法律做出一些特别的规定,如关于管辖问题,国内离婚案件一般采“原告就被告”原则,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而在夫妻双方均在国外的离婚纠纷中,管辖法院可以是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在上诉期限方面,国内婚姻24纠纷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而国外居住一方当事人上诉期则为60天。
    (2)关于在当事人均来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做出判决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了离婚案件代理的两条原则:一是当事人应亲自出庭,不能只让代理人出庭;二是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出庭,而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庭。在这里,特殊情况多指当事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急病、外出不能按时返回、人身自由限制等等。本案中,李冬萍和吴启文都远在海外,路途遥远,交通便,还要受到出入境等方面限制。因此,可以把他们的离婚作为特情况来处理,在双方都未到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双方或一方住在国外的中国夫妇,如果因一些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国办理离婚事宜的,根据198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的规定,可在当地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否则,有关机关将不承认其效力。

  • 第8题:

    诺伊公司是五个()留学生在美国创立的。

    • A、中国
    • B、英国
    • C、法国
    • D、德国

    正确答案:A

  • 第9题:

    最早实行“庚款留学”的国家是()

    • A、英国
    • B、法国
    • C、美国
    • D、德国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单选题
    最早实行“庚款留学”的国家是()
    A

    英国

    B

    法国

    C

    美国

    D

    德国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中国人李某在美国留学期间,与当地一美国女子结婚,并居住在美国。后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双方决定离婚。请问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何国法律?

    正确答案: (1)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美国以住所地法作为行使离婚管辖权的依据;我国实践中的处理办法是,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华离婚,依民诉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中国人和外人在外国离婚的,我国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到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则当事人住所地的美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离婚所适用的法律问题,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定,受理诉讼的当事人住所地州,得适用本地法确定离婚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则应适用我国法律;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的美国法院受理此案,则适用当事人住所地州的美国法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德国某运输企业在德国签订了由德国运输企业为其运输一批进口货物的合同。根据我国印花税法的规定,这项运输合同(  )。
    A

    应由我国外贸公司缴纳印花税

    B

    应由德国运输企业缴纳印花税

    C

    应由我国外贸公司和德国运输企业双方缴纳印花税

    D

    我国外贸公司和德国运输企业均不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 B
    解析:
    对国际货运,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 第13题:

    最早实行“庚款留学”的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参考答案:C

  • 第14题:

    最早的留学是去(  )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答案:C
    解析:
    1872年幼童留美是最早的留学教育。

  • 第15题:

    全球第一家“胸痛中心”于()年在()建立。

    • A、1988;德国
    • B、1981;德国
    • C、1981;美国
    • D、1988;美国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王某去日本留学,在日本准备与其韩国女友结婚。根据我国法律,该婚姻应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
    • B、日本法律
    • C、韩国法律
    • D、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

    正确答案:B

  • 第17题:

    《天演论》翻译者严复曾留学以下哪一国家()

    • A、美国
    • B、德国
    • C、英国
    • D、法国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美国一公司与德国一公司在德国进行谈判,对于美国公司来说,这场谈判属于()。


    正确答案:客场谈判

  • 第19题:

    塔哈·侯赛因是去哪个国家留学的?()

    • A、德国
    • B、意大利
    • C、法国
    • D、英国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李某于1996年去德国留学,在德国准备和一美国姑娘结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婚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


    正确答案:适用德国的法律。

  • 第21题:

    中国人李某在美国留学期间,与当地一美国女子结婚,并居住在美国。后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双方决定离婚。请问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何国法律?


    正确答案: (1)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美国以住所地法作为行使离婚管辖权的依据;我国实践中的处理办法是,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华离婚,依民诉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中国人和外人在外国离婚的,我国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到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则当事人住所地的美国法院有管辖权。(2)关于离婚所适用的法律问题,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定,受理诉讼的当事人住所地州,得适用本地法确定离婚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则应适用我国法律;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的美国法院受理此案,则适用当事人住所地州的美国法律。

  • 第22题:

    单选题
    塔哈·侯赛因是去哪个国家留学的()?
    A

    德国

    B

    意大利

    C

    法国

    D

    英国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

    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

    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

    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正确答案: C
    解析:
    A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龄为结婚条件之一,本题中贝克与李某既没有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但是双方在一方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所以应当适用中国法
    BC两项,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在本题中,结婚的手续并不是必然适用中国法。

  • 第24题:

    填空题
    美国一公司与德国一公司在德国进行谈判,对于美国公司来说,这场谈判属于()。

    正确答案: 客场谈判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