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如何理解“末法”?”相关问题
  • 第1题:

    如何理解大量观测法?


    正确答案:所谓大量观测法就是对所研究的客观现象总体中的全部或者足够多的个体进行观测以达到正确认识总体的目的。大量观测法不是一种具体的应用方法,而是研究客观现象总体数量特征的重要思想方法和原则,是统计研究的指导原则。大量观测法要求在通过实验法或者调查法收集原始资料时遵循大量实验和大量调查的原则。对于规模小、个体集中等简单总体进行统计研究,有可能做到对所有个体全部进行观测。比如对一个班组的职工或一个班级的学生这样的总体,就有可能逐个观测。但是对于规模大、个体分散等复杂的总体进行统计研究时,通常不可能做到对所有个体全部进行观测。有时虽然能全部观测,但需要付出很高的代价,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不需要对所有个体全部进行观测。比如对于在一个大城市里居住的全体居民或全国人口这样的总体,就不必对所有个体逐个进行观测。取而代之的是选择足够多的个体进行非全面观测。观测的个体越多,对总体的认识就越准确,选择多少取决于统计和统计研究对象的特点、统计要求以及客观条件等多方面因素。采用大量观测法是由于统计研究对象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如果只选择个别或者少数个体进行观测,甚或挑选个体时带有某种倾向性,就难以得到关于事物总体数量特征的正确结论。
    再进一步延伸,在研究某个现象发展变化规律时,也需要收集足够多的时间点上的资料,在进行综合评价时,也要全面考虑影响评价值的因素,这也是体现了大量观测法的思想和原则。

  • 第2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

  • 第3题:

    什么是借贷记账法?如何理解借贷记账法“借”、“贷”两字的含义?


    正确答案:借贷记账法,是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的一种记账方法,是各种复式记账方法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方法。
    “借”、“贷”两字的含义,最初是从借贷资本家的角度来解释的,即用来表示债权(收进)和债务(放出)的增减变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扩展到财产物资、经营和损益等,记录其增减变动情况。这样,“借”、“贷”两字就逐渐失去原来的含义,而转化为纯粹的记账符号。因此,现在讲的“借”、“贷”,已失去原来的字面含义,只作为记账符号使用,用以标明记账的方向。

  • 第4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末法”?

    正确答案: 从原始佛法方面来讲,是没有正法、相法与末法之分的,因为真正的法,就是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也必然如此,法就是真理,真理是超越时空的。当法在你面前,你没有看到,有等于没有,于是就变成末法,所以真正的末法就是没有见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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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正确答案: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最大的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五)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订、履行、解除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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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此法常住、法住法界”?

    正确答案: 此法常住:这些法则就是大自然的法则,真理实相,它本来就如此,跟整个大自然的运作一定是相同的,也一定常存于大自然里,现象界的一切一定有这些现象三法印、四圣谛一定是法住法界。
    法住法界:法就是法则,就是无常、无我、缘起法,法是人类智慧者、解脱者、深观现象界所归纳出来的法则,名相。法界指的是宇宙本体空,包括从本体空衍生出来的万事万物,现象界的一切,这些法一定长存于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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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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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如何理解共视对比定时法。 


    正确答案:在两个测站A和B上各安设一台GPS信号接收机,在相同的时间内 观测同一颗GPS卫星。通过数据传输而将测站A的用户钟差送到测站B,对两个共视用户的钟差进行比对,从而测定用户时钟的偏差。这种利用GPS信号进行时间传递的方法,称为共视对比定时法。

  • 第9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经济的。资产阶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许可证法、资源法等。
    第二、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预算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价格法、税法等。
    第三、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组织除了公司、合伙、独资外,还有非法人团体、分支机构等。规范经济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法、独资法等。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济法是对经济关系直接调整的法律,但经济法并不也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它只能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 第10题: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的性质?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制定依据:为了真正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办案,以达到确保刑法的施行,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必须制定一部内容详尽和明确的刑事诉讼法。

  • 第1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历史法的历史性特征?

    正确答案: 历史性首先表现在研究对象上。它探寻的是过去发生的教育事件,并借探求教育发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规律,以达到"有史可鉴"、"以古鉴今"的目的。其次,在历史研究的过程中,应力图按照客观事物本身发展历史的事件顺序和它在各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形态去描述其全过程,不撇开重要的曲折的过程和偶然性,乃至历史上暂时的倒退,"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从哪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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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如何理解?

    正确答案: 人效法大地,大地则效法于天,天效法于道,道按照自生本来的状态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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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商鞅的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正确答案: 商鞅关于法的起源及其变化发展的理论,是他进行社会改革的和变法的理论根据。
    (1)商鞅变法是以其进化的历史观为为理论根据的。他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经历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他说:“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宫。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尚)贤废而贵贵立矣。”“然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在上世阶段,“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中世时“上贤而说仁”,即以道德观念的“仁”来维持社会秩序,没有强制手段。到了“贵贵而尊官”的下世,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争夺激烈。于是出现了“圣人”制定出各种制度以“定分”、“止乱”。首先是“定分”,“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这实际是上确认土地的其它财产的所有权,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是“立禁”,即制定侵犯私有财产等行为的法律、禁令最后是“立官”、“立君”,即设立官吏以及统辖官吏的国君。商鞅所讲的“定分”、“立禁”、“立官”、“立君”,就是国家和法律产生、建立的具体过程。显然,商鞅对历史阶段的划分是不科学的,把国家和法律看成是“圣人”为了救乱而创造也是毫无根据的。但这种法的起源论摆脱了天命神权观念,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力图从财产关系上来探讨法的起因,这是难能可贵的。
    (2)变法论。为了推行变法,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变法论。变法前夕,商鞅同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进行了一次是否要变法的论争,《商君书•更法篇》生动记录了这次论争的内容。甘龙、杜挚等竭力反对变法,公然提出了“法礼无过,循礼无邪”的口号。商鞅从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观点出发,认为治民的礼与法不应一成不变,如果不适合形式的需要,就应该加以改变。“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所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古代先进的帝王常常是“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鞅不但反对复古倒退,而且反对保持现状,固步自封,明确提出“不法古,不修(循)今”的主张。“法古则后于世,修今则塞于势”,统治者制定政治和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明世俗之变”。只有“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才能治理好国家。显然这是一种顺应历史发展的进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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