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向组织借款或借物,借方须写()张借条。A、一B、二C、三D、四

题目

若是向组织借款或借物,借方须写()张借条。

  • A、一
  • B、二
  • C、三
  • D、四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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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小王借给小李1万元。在写借条时候,借条正文中小王是这样写的:"今借李﹡﹡壹万元,于﹡年﹡月﹡日前归还,利息不计。此据”。这个借条没有问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 第2题:

    叶某向朋友赵宗祥借款1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但是叶某趁赵宗祥不注意的时候将“赵宗祥”写成了“赵宗样”。结果到还款期时,叶某以借条名字不是赵宗祥为由不愿归还。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B.以“收”代“借”

    C.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C.利用歧义


    参考答案:C

  • 第3题:

    周某向丁某借款20000元,丁某执笔写借条,周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丁某持周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周某欲辩无言。原来丁某先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后在“2”前加了个“1”。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B.以“收”代“借”

    C.自书借条

    D.利用歧义


    参考答案:C

  • 第4题:

    李某向陈某借款20000元。在准备写借条的时候,李某借故找纸和笔离开了现场,不久返回将一张借条交给陈某,陈某看数额无误,便将20000元交给李。之后李某赖账,理由是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原来李某是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B.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C.自书借条

    D.以“收”代“借”


    参考答案:B

  • 第5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C

  • 第6题:

    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证据持有推定规则。《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借条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所以,CD选项说法正确。

  • 第7题:

    共用题干

    张三为骗取李四的钱财,临摹李四的笔迹伪造了一份署名李四、内容为“今借张三人民币捌万元”的假借条,并盗用李四的私章加盖,并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还在诉讼过程中指使同事王五作伪证证明李四曾向张三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四限期归还张三借款,二审法院经再次笔迹鉴定判决张三败诉,遂案发。则张三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伪证罪
    C:伪造有价票证罪
    D:妨害作证罪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员,张三是原告,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假借条不属于有价票证的范畴,故C选项亦错误,通过排除法可以选出D为正确选项。
    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2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金额通常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提供钱财供犯罪分子逃匿使用,属于窝藏行为;与销赃分属于不同犯罪性质。难点:假如乙给甲的5000元是收购赃物的,则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
    妨害作证罪正犯,D帮助毁灭证据罪。
    A,《刑法》第362条。对于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B,明知发生犯罪事实,知情不举的,不成立窝藏、包庇罪。C,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D,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第8题:

    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实物证据?


    正确答案: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本案的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

  • 第9题:

    借条的正文结束直接写“此据”二字。()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0题: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 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
    • B、乔生明的证言
    • C、李先楚的陈述
    • D、张明的证言

    正确答案:A,B,C

  • 第11题:

    问答题
    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反证?

    正确答案: 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本案无反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在甲诉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甲出具的由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2010年3月20日。该借条属于()。
    A

    直接证据

    B

    间接证据

    C

    原始证据

    D

    传来证据


    正确答案: A,D
    解析: 甲出具的借条是原始的,而非复印件,因而是原始证据;甲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甲乙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因而属于直接证据。

  • 第13题:

    下面这些场合应该使用借条的是()。

    A.借了单位或个人的钱物,当时没有写借据,需要事后补写时。

    B.购买物品时,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钱额时。

    C.借了单位或个人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时。

    D.向单位或个人借钱、借物时。


    参考答案:D

  • 第14题: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事后不仅赖账,反而辩称是孙某欠其7000元。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王某某10000元”。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利用歧义

    B.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C.自书借条

    D.以“收”代“借”


    参考答案:D

  • 第15题:

    尤某借于某100000元,向于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尤某归还5000元,并要求于某改写借条:“尤某借于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以上关于借条写作的“陷阱”,请选择正确的选项填入相应的括号内。()

    A.利用歧义

    B.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C.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D.以“收”代“借”


    参考答案:A

  • 第16题:

    甲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归还所借8万元,并提供乙某亲笔写的借款8万元的借条。在本案诉讼中,乙某主张实际上未借甲某8万元,并提供甲某亲笔写的“乙某未借甲某8万元,原8万元借条作废”的字条。关于借条与字条的说法,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借条是本证,字条是反证

    B.借条是直接证据,字条是间接证据

    C.借条是本证,字条也是本证

    D.借条是直接证据,字条也是直接证据


    参考答案:AD

  • 第17题:

    张大和张二是双胞胎兄弟。张大偷取张二的身份证,冒充张二向不知情的李四借款800 万元用于自己投资,并冒充张二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为李四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张二发现上述事实,主张抵押登记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效力待定
    C.抵押登记无效,李四不能取得房屋的抵押权
    D.抵押登记有效,李四可以取得房屋的抵押权

    答案:C
    解析:
    ①张大冒充张二签订借款合同,属于冒名行为,因张大无将法律行为之效果归属于张二的意思,本案不得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房屋买卖合同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买卖合同在“张大和李四”之间成立。A 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抵押登记虽已完成,但张大为房产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而且此时,李四不是基于对“错误登记”的房屋权属的公信效力的信赖而与张大完成的抵押登记,而是基于对张大“冒名行为”的外观的信赖,此种“善意”并非“善意取得”制度下的“善意”,因此,于此处亦不发生善意取得抵押权的问题。抵押登记因真正权利人张二拒绝追认而确定无效,因此,C 正确,D 错误。

  • 第18题: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1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2009年3月20日。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200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200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200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
    B:乔生明的证言
    C:李先楚的陈述
    D:张明的证言

    答案:A,B,C
    解析:
    【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详解: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题中,①、②、③三项证据均能直接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过3000元钱的事实。所以选项A、B、C项均是正确的。而张明的证言,只能证明李先楚借过钱,至于该钱是从谁人手中借得,并没有指明,所以张明的证言是间接证据,选项D项是错误的。

  • 第19题:

    借条的正文结束直接写“此据”二字。()

    A

    B



  • 第20题:

    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反证?


    正确答案: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本案无反证。

  • 第21题: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应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和借款凭证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为()

    • A、银行转账借方凭证
    • B、借据
    • C、银行转账贷方凭证
    • D、回单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王老五向张老三借款1万元,双方是好友故未签订借款合同,只是由王老五写了张借条,后张老三工作太忙,一直未向王老五提及还款的事情,王老五也拒绝向张老三还款,如果张老三向法院起诉,其最迟应在借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A、两年
    • B、三年
    • C、一年
    • D、自王老五拒绝还款之日起三年

    正确答案:B

  • 第23题:

    判断题
    借条的正文结束直接写“此据”二字。()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