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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的要点之一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30%的债务,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的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由于市场原因,重整未能按计划完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重整?说明理由。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非债务人过错的原因使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是否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可以申请重整。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第2题:

    甲公司是一家由自然人股东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被申请破产,下列关于申请甲公司破产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权人可以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
    B、甲公司可以自己申请破产清算或与债权人和解
    C、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D、甲公司的职工可以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

    答案:A,B,D
    解析:
    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所以选项A、B正确。税务机关只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选项C错误。债务人的职工可以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所以选项D正确。

  • 第3题:

    (2015年)下列关于破产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破产重整期间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
    B.破产重整期间,除债务人管理破产财产受管理人监督外,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不受管理人干预
    C.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受保护
    D.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2)选项B: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第4题:

    2019年5月1日,甲公司出现破产原因,甲公司债权人A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随后甲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甲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答案:B
    解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第5题:

    试述为什么要对公司实行重整?公司重整与破产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重整制度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公司摆脱破产的威胁,在新的基础上开始新的经营活动;
    (2)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3)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使他们免于失业的危险;
    (4)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5)有利于维系公司原有业务关系的稳定,使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免受冲击。
    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区别:
    (1)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目的不同;
    (2)提出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
    (3)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同;
    (4)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不同;
    (5)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不同。

  • 第6题:

    简述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区别。


    正确答案:区别: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目的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不同。

  • 第7题:

    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D、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E、若尚友公司或者管理人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正确答案:A,B,E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区别。

    正确答案: 区别: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目的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不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企业破产程序包括 ( )
    A

    申请破产

    B

    受理破产

    C

    重整与和解

    D

    破产宣告

    E

    变价和分配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 )是正确的。
    A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E

    和解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正确答案: D,E
    解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可以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但是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能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A正确。(2)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B正确。(3)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据此可知,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使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C正确。(4)债务人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据此可知,重整、和解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DE错误。

  • 第11题:

    问答题
    按照新破产法草案的设计,重整与和解在程序规则上有哪些区别

    正确答案: 1、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和解则没有这种限制;
    2、重整不仅适用于无力偿债的企业,也适用于建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成为无力偿债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
    3、申请重整仅可于破产宣告以前提出,而和解既可以在破产宣告前提出,也可在破产宣告后提出;
    4、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但不能申请和解;
    5、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保护期间仍受约束,而在和解开始后失去约束;
    6、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以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之前提出;
    7、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由则债务人提出;
    8、重整计划由重整执行人执行,而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
    9、重整程序于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2019年3月1日,债权人A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随后甲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甲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A

    15日

    B

    30日

    C

    45日

    D

    60日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3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可知,申请重整不要求必须附加投资人的投资承诺。选项 B 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据此可知,重整程序是否启动,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裁定许可。选项 C 错误。在债务人没有提出自行营业申请,或者其自行营业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仍然由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选项 D 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14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在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草案里也许会包括乙公司的投资承诺);(2)选项B:人民法院先裁定重整,而后再由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的反对不能阻止重整程序的开始;(3)选项C: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4)选项D: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15题:

    2019年3月1日,债权人A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随后甲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甲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答案:B
    解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第16题: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 )是正确的。

    •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 E、和解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正确答案:A,B,C

  • 第17题:

    试分别比较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


    正确答案: 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
    相同点:①二者性质相同,都是特别程序;
    ②均体现了债权人待遇公平的原则;
    ③程序开始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即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中止。
    不同点:①宗旨不同。重整在于挽救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而破产则旨在公平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②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重整原因较之破产原因宽泛。
    ③程序启动的因素不同。破产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职权宣告为例外;重整程序的启动实行完全的当事人申请主义。
    ④自治机关不同。破产的自治机关是债权人会议,而重整的自治机关是关系人会议;
    ⑤效力不同。重整的效力大于破产清算。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
    相同点:①程序目的相同,均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而设;
    ②程序性质相同,均为强制性集体程序;
    ③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
    不同点:①目标不同。和解重在清偿,重整的目的则在于拯救企业。
    ②适用对象不同。和解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合伙;而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特定的对象,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③申请人不同。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而重整的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会。
    ④效力不同。重整的法律效力高于和解。
    ⑤措施不同。重整的措施较之和解丰富得多。
    ⑥自治机关不同。破产程序和清算程序的自治机关都是债权人会议,而重整程序的自治机关为关系人会议,其组成人员除债权人外,还有股东。在工作程序上,债权人会议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关系人会议决议问题是采用分组表决的方法。

  • 第18题:

    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主要情形包括()。 ①解散; ②撤销; ③清算; ④破产; ⑤重整。

    • A、①②③
    • B、①②④
    • C、①②③④
    • D、①②③④⑤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问答题
    试分别比较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

    正确答案: 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
    相同点:①二者性质相同,都是特别程序;
    ②均体现了债权人待遇公平的原则;
    ③程序开始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即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中止。
    不同点:①宗旨不同。重整在于挽救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而破产则旨在公平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②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重整原因较之破产原因宽泛。
    ③程序启动的因素不同。破产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职权宣告为例外;重整程序的启动实行完全的当事人申请主义。
    ④自治机关不同。破产的自治机关是债权人会议,而重整的自治机关是关系人会议;
    ⑤效力不同。重整的效力大于破产清算。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
    相同点:①程序目的相同,均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而设;
    ②程序性质相同,均为强制性集体程序;
    ③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
    不同点:①目标不同。和解重在清偿,重整的目的则在于拯救企业。
    ②适用对象不同。和解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合伙;而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特定的对象,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③申请人不同。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而重整的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会。
    ④效力不同。重整的法律效力高于和解。
    ⑤措施不同。重整的措施较之和解丰富得多。
    ⑥自治机关不同。破产程序和清算程序的自治机关都是债权人会议,而重整程序的自治机关为关系人会议,其组成人员除债权人外,还有股东。在工作程序上,债权人会议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关系人会议决议问题是采用分组表决的方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为什么要对公司实行重整?公司重整与破产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 公司重整是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公司,由于财务上的困难,已经暂停营业,或具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依法律程序予以整顿,使之得以复兴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重整制度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公司摆脱破产的威胁,在新的基础上开始新的经营活动;
    (2)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3)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使他们免于失业的危险;
    (4)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使他们免受公司破产的损失;
    (5)有利于维系公司原有业务关系的稳定,使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免受冲击。
    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区别:
    (1)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目的不同;
    (2)提出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
    (3)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同;
    (4)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不同;
    (5)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不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除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由管理人履行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B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详细的经营方案

    C

    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

    D

    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的股权作相应调整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因此C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 第22题:

    问答题
    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区别。

    正确答案: 区别: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目的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原因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执行机构不同,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不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公司正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会导致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甲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的是(  )。
    A

    甲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B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C

    甲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D

    甲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正确答案: B,D
    解析:
    破产法有多个条款规定了法院终止重整并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A项,《破产法》第79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B项,第8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C项,第9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D项,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