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某公司销售员宋某正在公司门市部售货时,一伙人突然闯入,殴打宋某,然后迅速离开。宋某因此受重伤,住院治疗花去1万元,由自己支付。宋某出院后,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并发放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公司对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称宋某应当找那一伙打他的人索赔,公司概不负责。该公司在本案中的做法是否合法?

题目

2010年2月10日,某公司销售员宋某正在公司门市部售货时,一伙人突然闯入,殴打宋某,然后迅速离开。宋某因此受重伤,住院治疗花去1万元,由自己支付。宋某出院后,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并发放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公司对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称宋某应当找那一伙打他的人索赔,公司概不负责。该公司在本案中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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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杨某饲养的猎犬将宋某咬伤,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200元。在诉讼中,杨某应对以下哪一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 )

    A.宋某并未被该猎犬咬伤

    B.宋某对于自己被猎犬咬伤主观上有过错

    C.宋某所花费的医疗费共计200元

    D.邻居何某对于猎犬伤人有过错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举证责任的倒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为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此原则有例外,在《民诉法意见》第64条中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D不应选。而A项属于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应由被告杨某承担举证责任。至于C项属于原告宋某主张的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应当由宋某举证。因此,只有C选项当选。

  • 第2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 第3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两点,一是送达,二是被告下落不明的处理。关于送达,直接送达可以交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也可以交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但离婚诉讼中不能交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本案是借款纠纷,法院将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宋某的妻子签收,为有效送达。既然开庭传票经过有效送达,开庭时被告宋某不到庭,则属于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对其缺席判决。故本题应当选择A。当然,如果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当事人就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的,则应当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 第4题:

    宋某与江某是夫妻,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宋大,宋二和宋小。宋大英年早逝,留下一子宋小庆。宋二收入颇丰,但却拒绝赡养宋某和江某。后宋某因病去世,留下两栋房子和存款50万元。在办理丧事期间,宋小因太过悲痛导致心脏病发而死亡,留下一女宋倩倩。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宋小庆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宋小庆对宋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宋倩倩属于转继承人
    D.宋二因拒绝赡养宋某,导致其丧失继承资格
    E.宋倩倩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宋小庆是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选项AB正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而宋倩倩是转继承人,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E错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可知,宋二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直接丧失继承资格。所以选项D错误。

  • 第5题:

    宋某等人连环犯罪案件


    某施工单位包工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两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开往甲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途经乙国时,宋某因与同行的王某发生口角殴打了王某,致其轻伤。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二百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悄悄销毁。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宋某,不必覃某动手。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刘、黄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事后,金某发现宋某未死,便找到刘、黄,要求二人返还“赏金”,刘、黄二人非但不给,还威胁金某,再各给二人一人50万元,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金某。不得已,金某只得给了刘、黄100万元。后因人举报,本案案发。


    【问题】


    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4.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5.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6.经宋某哀求并许以重金,刘、黄二人最终放过了宋某,问刘、黄二人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


    7.刘、黄二人从金某处各取得1万元“赏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





    答案:
    解析:

    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


    2.构成犯罪。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对单位不进行处罚。


    3.我国具有管辖权。由于宋某是中国公民,可以根据属人原则进行管辖。但是不能根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因为国际列车不是我国的延伸领土。


    4.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5.覃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为其明知金某的杀人犯罪故意并负责为其传递信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6.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7.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


    共同犯罪中,共犯在相同的罪名下可能存在不同的犯罪形态。对覃某在本案中中途退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金某、刘某、黄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需要仔细分析。覃某中途退出,刘、黄二入主动放弃犯罪,对覃某来说是其意志之外的因素,也即覃某没有杀害被害人,未得逞是因为其意志之外的因素造成,因此覃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同理,对于金某来说,故意杀人未得逞,也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金某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出题人往往希望将各共同犯罪人的罪名设定为不同的罪名,或者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法定量刑情节设定为不相同,以此增加考题的难度。基于此,出题人常考的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部分共同故意时,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处理;(2)超出共同故意范围时,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处理。



  • 第6题:

    宋某欠肖某3万元,肖某多次向宋某索要,但宋某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肖某遂将宋某骗出拘禁,使用暴力逼其还债,致使宋某重伤。肖某的行为构成()

    • A、非法拘禁罪
    • B、故意伤害罪
    • C、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 D、绑架罪

    正确答案:B

  • 第7题:

    杨某与宋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宋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之处。后来公司分配利润,宋某见有利可图,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 B、若杨某以其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为由主张宋某返还利润给自己,法院应当支持
    • C、若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为由主张取得利润,法院应当支持
    • D、杨某可以以双方的合同为依据,直接要求公司变更股东

    正确答案:B

  • 第8题:

    不定项题
    W机构对宋某的卖方主体条件确认的谨慎做法为()。
    A

    只要宋某个人签字同意出售该房产

    B

    要求宋某提供韩某的结婚证

    C

    要求宋某先将韩某出资的部分返还

    D

    要求宋某出示韩某同意并签字的出售该房产的书面材料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9题:

    不定项题
    针对房地产经纪人宋某的经纪活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经纪公司不应当指派宋某与张某订立经纪合同

    B

    如果赵某入住后支付了物管公司催收的物管费、水电气费等,宋某个人有赌付责任

    C

    对于宋某的经纪活动,应由乙经纪公司承担责任

    D

    因为乙经纪公司收取了房屋差价,物管公司催收的物管费、水电气费等应由乙经纪公司支付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杨某与宋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宋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之处。后来公司分配利润,宋某见有利可图,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

    若杨某以其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为由主张宋某返还利润给自己,法院应当支持

    C

    若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为由主张取得利润,法院应当支持

    D

    杨某可以以双方的合同为依据,直接要求公司变更股东


    正确答案: A
    解析: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选项B正确。

  • 第11题:

    问答题
    某经贸公司有一门市房一直空闲。一日,宋某上门要求租赁此房。经几次协商,双方于2000年5月签订如下协议: 经贸公司将门市房租给宋某,租期一年,租金为30000元,经贸公司为宋某提供办公设备,宋某独立地进行合法经营,合同期内,经贸公司为宋某提供账号一个,由宋某使用,经贸公司不得占用。合同签订后,经贸公司即将门市房交给宋某使用,又在某信用社开立了账户,宋某在该帐户内存入了约10万元现金。经贸公司从信用社购买10张转账支票,并在其中的6张上加盖了经贸公司的印鉴,交给宋某使用。宋某自称是经贸公司的业务员,于同年7月二次到丁某处购买建筑材料,任何时候款分别为4500元和8000元,二次均以上述转账支票结算。丁某持该支配结算,贷款顺利到账。同年8月,宋某再次到丁某处购买建筑材料,货款为25000元,丁某接收了宋某给付的用以结算的盖有经贸公司印鉴的转账支票后,让宋某当即将货物提走。丁某持该支票入账,信用社以印鉴不符为由将支票退回,此时宋某已不知去向。丁某与经贸公司多次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经贸公司支付货款25000元。 经贸公司辩称,宋某不是我公司业务员,其所持支票虽为我公司从信用社购买,但印鉴不是我公司加盖的,我公司未曾从丁某处购买货物,故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 某贸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7分)
    宋某自称是经贸公司的业务员,两次从丁某处购货,并两次以经贸公司的转账支票成功结算货款,使丁某有理由相信宋某即是经贸公司的业务员。当宋某再次前来购货时,又再次经贸公司的转账支票结算,使丁某有理由相信此次仍为经贸公司购货,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经贸公司为宋某提供账户和支票,宋某两次使用该公司的转账支票并成功结算,是造成丁某相信宋某为经贸公司业务员的原因,故宋某的购货行为后果应由经贸公司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10日,某公司销售员宋某正在公司门市部售货时,一伙人突然闯入,殴打宋某,然后迅速离开。宋某因此受重伤,住院治疗花去1万元,由自己支付。宋某出院后,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并发放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公司对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称宋某应当找那一伙打他的人索赔,公司概不负责。宋某在本案中所受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正确答案: 宋某在本案中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我国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因工负伤,包括因执行日常工作任务(本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伤害。至于这种伤害是由意外事件引起还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莱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建酎,被告宋菜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考点】缺席判决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由此可见,法院在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等各类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为公民且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即完成了送达。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朱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传票一经有效送达,受传唤的被告就有到庭的义务,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本案中,法院向被告宋某送达出庭传票时,因宋某不在家,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即宋某妻子代为签收后,送达即为有效,宋某有到庭的义务。其后,在齐某与宋某之问的借款纠纷开庭时,在被告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因此,选项A正确。如前所述,在被告宋某的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传票后,送达即为有效,即便其后出现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也无需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因此,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方式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本案中,题目所述未表明被告宋某委托其妻子为诉讼代理人,因此,法院不能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选顼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l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县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觅,适用诉讼中止的前提是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而使本案诉讼难以继续进行。而本题所述尚未表明本案存在使诉讼难以进行的情形,因此,法院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有一定的难度。一些考生认为,选项D正确,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部分考生认为,由于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案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考生之所以出现这种错误认识,主要是由于对民事诉讼理论的内涵以及法律规定理解不深刻、透彻所导致。我们认为,选项D的表示过于绝对,被告一方的下落不明不会必然导致诉讼的难以进行,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可以查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在齐某与宋某的借款纠纷诉讼中,在法院依法送达也庭传票的情况下,经查,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此时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查明借款关系的,当然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仍难以查明借款关系的,表明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事由,此时法院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第14题:

    宋某对武某享有100万债权,2016年2月1日到期后武某无力清偿。武某对文某享有50万债权,约定仲裁条款,清偿期已届满3个月,武某一直要求文某还债未果。武某还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016年4月1日,武某将自己平时使用的路虎车赠与给自己的女友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宋某可对文某提起代位权诉讼
    B、宋某可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C、宋某无权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宋某有权撤销武某对女友乙的赠与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武某虽然一直要求文某还债,但并未以起诉或仲裁方式主张,因此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武某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故宋某不能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 第15题:

    宋某起诉马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两间,共有存款20000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宋某提出的离婚请求
    B.宋某要求分得的一间房屋
    C.宋某要求分得的10000元钱
    D.宋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马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答案:D
    解析: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题的诉讼标的为宋某请求解除的其与马某之间的婚姻关系。选项ABC都是诉讼请求。

  • 第16题:

    某商场中有一家名为“X手机授权代理商”的店面,宋某在此处以288元的价格更换了其X手机的电池。其后,宋某在X公司官方网站上看到该店面并非是授权代理商,而更换电池的官方价格仅268元。宋某欲取回20元差价,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店面为宋某更换电池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宋某可以向X公司请求返还
    B.该店面为宋某更换电池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宋某不能向X公司请求返还
    C.如果X公司明知该店面在从事该行为却未加制止,宋某既然可向X公司和又可向店面请求返还
    D.该店面可以不经X公司同意将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该店面不具有代理权,虽然该店面以冠以授权代理商的名号,但X公司并未对该店面有过授权,且其官网上明示代理商并不包括该店面。因而,该店面以“X手机授权代理商”冠名并不构成外表授权,宋某也不存在善意,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选项A错误,B正确。《民法总则》第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该条的前提是代理人有代理权,本题不满足,选项C,错误。该店面无代理权,所以不存在转委托的情形,即便该店面有代理权,也要经过被代理人X公司同意,选项D错误。故本题选项为B。

  • 第17题: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 第18题:

    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同居在一起。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内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剥光,而且对宋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后被围观的邻居制止。事后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经审查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对此,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但法院仍将此案作为自诉案件立案。法院立案后,宋某多次要求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呼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法院进行刑事立案是错误的。自诉案件只有当符合条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2、人民法院不予撤诉是错误的。侮辱罪和故意伤害(轻伤)罪都属自诉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有权不起诉,也有权在起诉之后,判决宣告之前撤诉。本案中宋某没有刑事自诉,同时对人民法院错列刑事自诉的行为要求改正,人民法院不予改正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3、人民法院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诉人可以适用传唤。当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应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 第19题:

    问答题
    宋某在2014年1月购买了为期一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同年9月宋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宋某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3万多元的财物被盗。案件一直没有告破,一个月后宋某突然想起自己购买有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对被盗财产给予损失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以宋某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问题:(1)何谓“及时通知”?(2)宋某向公安局报案是否属于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3)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宋某对武某享有100万债权,2015年2月1日到期后武某无力清偿。武某对文某享有50万债权,约定仲裁条款,清偿期已届满3个月,武某一直要求文某还债未果。武某还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015年4月1日,武某将自己平时使用的路虎车赠与给自己的女友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宋某有权对文某提起代位权诉讼

    B

    宋某有权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C

    宋某无权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

    宋某有权撤销武某对女友乙的赠与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题中,宋某是债权人,武某是债务人,文某、保险公司均为次债务人。即使武某和文某间有仲裁条款,也不妨碍代位权的行使。虽然武某一直要求文某还债,但并未起诉或申请仲裁,仍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BC两项,武某对甲保险公司享有人寿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故宋某不可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武某将自己平时使用的路虎车赠与给自己的女友乙,损害债权人宋某的债权,因此宋某有权撤销武某对女友乙的赠与。

  • 第21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10日,某公司销售员宋某正在公司门市部售货时,一伙人突然闯入,殴打宋某,然后迅速离开。宋某因此受重伤,住院治疗花去1万元,由自己支付。宋某出院后,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并发放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公司对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称宋某应当找那一伙打他的人索赔,公司概不负责。该公司在本案中的做法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该公司在本案中的做法不合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10日,某公司销售员宋某正在公司门市部售货时,一伙人突然闯入,殴打宋某,然后迅速离开。宋某因此受重伤,住院治疗花去1万元,由自己支付。宋某出院后,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并发放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公司对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称宋某应当找那一伙打他的人索赔,公司概不负责。宋某受重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享受哪些待遇?

    正确答案: 在认定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情况下,宋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
    ①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工伤医疗期。
    ②工伤医疗期内的原工资由公司照发(发放工伤津贴)。
    ③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及部分膳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不定项题
    针对房地产经纪人宋某的经纪活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乙经纪公司不应当指派宋某与张某订立经纪合同

    B

    如果赵某人住后支付了物管公司催收的物管费、水电气费等,宋某个人有赌付责任

    C

    对于宋某的经纪活动,应由乙经纪公司承担责任

    D

    因为乙经纪公司收取了房屋差价,物管公司催收的物管费、水电气费等应由乙经纪公司支付


    正确答案: 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