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工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若李某此时在哺乳期,公司是否还有权利解除该劳动合同?为什么?

题目

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工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若李某此时在哺乳期,公司是否还有权利解除该劳动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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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毛某(男)和李某(女)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李却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变婚期,毛家决定让邻居丙代替李,于是毛和丙去婚姻登记机关登了记,并由丙代替李举行了婚礼。

    李某病愈后就与毛某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丙投身毛的怀抱,便与丙

    争吵,丙声称自己是和毛某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李某,但实际上自

    己是毛的妻子,李某愤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和毛某的婚姻关系。

    试分析: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准?


    参考答案(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
      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确立的必备条
      件之一。李某未去登记,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
      (2)丙与毛某的非法两性行为是违法的,其登记和婚礼均不符合法律要求,丙与毛某的关
      系不受法律保护。
      (3)毛某与李某若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
      不予保护。

  • 第2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1,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张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陈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正确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
    张某将自己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甲公司8%,转让给李某2%。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第3题:

    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开旅行社,答应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还款,张某同意。李某拿到5万元后并没有去开旅行社而是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张某知道后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声称还款的期限是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现在旅行社还没有开业自己没有还钱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还钱的期限未到,李某可以不还钱

    B.李某还钱的期限视为已到,李某应当还钱

    C.李某还钱的条件未成就,李某可以不还钱

    D.李某还钱的条件视为已成就,李某应当还钱


    正确答案:D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李菜与张某约定开业后三个月还款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合同。但是李某将借款购买家用电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所以,法律推定为已成就,故李某应当还钱。答案为D项。

  • 第4题:

    张某为某服装厂安全主管,王某为某食品厂安全主管,李某为某炼钢厂安全主管,赵某为某建筑公司安全主管。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上述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的是( )。

    A、张某
    B、王某
    C、李某
    D、赵某

    答案:C
    解析: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 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5题:

    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工作的李某,工作时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手臂伤残。针对该事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由建筑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建筑公司仍不得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B.李某所受损失应向导致事故发生的工友索要赔偿

    C.建筑公司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

    D.建筑公司在对李某作出相应经济赔偿的前提下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答案:A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李某是因工负伤,应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故选项A正确。参见考试用书2Z204022。

  • 第6题:

    李某饲养的一只狗在甲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孙某饲养的一只狗,而在施工道路旁边行走的游客王某在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造成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李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B.如孙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C.如甲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李某、孙某、甲公司均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 第7题:

    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李某怕王某杀死自己,就在王某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某。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故意犯罪


    答案:D
    解析:
    【精解】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李某在王某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就实施了防卫行为,是事前防卫。对于事前防卫的,应当追究防卫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故选D项。

  • 第8题:

    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斗殴,李某声称要将王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菜刀。王某害怕,在李某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将李某打死。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错误

  • 第9题:

    章某是某建筑公司经理,其所在公司为某税务局修建办公楼,由于税务局负责人更替等原因,办公楼交付使用后,长达两年要不回建筑施工款。遂向该地财政局部门负责人李某送礼10万元,请求帮助协调解决,李某答应帮着协调解决,李某未来得及跟地税局协调解决,地税局就向章某公司支付了建筑款。问章某、李某行为性质( )

    • A、李某构成受贿罪,章某不构成犯罪
    • B、李某、章某均不构成犯罪
    • C、李某构成受贿罪,章某构成单位行贿罪
    • D、李某构成受贿罪,章某构成行贿罪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问答题
    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工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权解除。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阅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王某是该公司连续1年持有10%股份的股东,欲起诉李某。王某的正确做法是(  )。[2007年真题]
    A

    王某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李某

    B

    若王某请求公司董事会起诉李某的口头提议遭拒绝,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C

    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公司的损失将难以弥补,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李某

    D

    若王某请求公司监事张某起诉李某的书面提议遭拒绝,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1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12题:

    单选题
    李某原是甲建筑公司材料员,辞职后成立一物资经销公司。李某利用手头留有的原盖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某木材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木材公司对李某辞职并不知晓。请问,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是()。
    A

    甲建筑公司

    B

    物资经销公司

    C

    李某

    D

    李某和甲建筑公司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

    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本案中,( )。

    A.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B.不应当视李某为公司股东

    C.李某原来属于公司股东,但张某起诉后,李某的股东身份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判决未作出前,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D.判决前不应将李某视为股东,李某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判决确认李某为股东,张某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正确答案:A
    解析:公司股东的确认以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的登记为标准。

  • 第14题:

    甲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李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李某进行期货交易,该交易结果应当由( )承担。

    A.李某

    B.甲期货公司

    C.期货交易所

    D.甲期货公司和李某


    正确答案:A
    《期货交易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 第15题:

    张某受施工企业甲委托采购某种特殊的建筑材料,由于自己临时有事就委托自己的朋友李某去采购,事后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李某
    B:张某仅就李某的选任以及对李某的指示承担责任
    C:张某应当对转委托的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D:张某对于该转委托行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 第16题: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立留置权的是(  )。

    A.张某趁李某不注意将其古董拿走,并声称必须归还欠款,否则不予返还
    B.孙某委托黄某为其打造一套家具,孙某自己提供原材料,家具打造好后,孙某一直不肯支付报酬,黄某声称不支付报酬就不交付家具
    C.赵某在路上捡到钱某的身份证件,钱某索回,赵某要求拿出200元换取
    D.周某在李某那里订制了一幅画,到期后未支付报酬,李某拒绝交付该幅画

    答案:B
    解析: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要件。A项张某占有李某的财产是通过偷窃获取的,属于非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C项赵某捡到钱包有义务返还却不予返还,本身就属于非法侵占行为,不构成留置;D项中,这幅画在李某交付给周某之前属于李某所有,即李某并没有占有周某的财产,留置权也不成立,此时李某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是留置权。

  • 第17题:

    甲建筑公司的经理李某因经济问题被解职后,以自己的名义成立乙建筑公司,由于业务开展很不顺利,于是李某仍然以甲公司经理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承担。

    A.甲建筑公司
    B.乙建筑公司
    C.丙公司
    D.李某

    答案:D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15
    无权代理部分 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要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

  • 第18题:

    甲建筑公司的经理李某因经济问题被解职后,以自己的名义成立乙建筑公司,由于业务开展很不顺利,于是李某仍然以甲公司经理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 )承担。

    A、甲建筑公司
    B、乙建筑公司
    C、丙公司
    D、李某

    答案:D
    解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要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 第19题:

    张某有一头牛要卖,王某向李某声称张某要委托自己替他卖牛,李某不放心,托人告诉张某,张某没有否认,成交后,因李某不付购牛款而发生纠纷,这一后果由()。

    • A、张某自己承担
    • B、王某向张某承担
    • C、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 D、李某向张某承担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蒋某与李某共同伪造了某建筑公司向李某借6000万元高利贷的借据,并由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该建筑公司重大财产损失。蒋某与李某构成虚假诉讼罪。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1题:

    李某与王某有矛盾,李某声称要将王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菜刀。王某害怕,在李某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将李某打死,王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2题:

    问答题
    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工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若李某此时在哺乳期,公司是否还有权利解除该劳动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 若李某此时在哺乳期,公司也有权解除该劳动合同。因为虽然李某仍在哺乳期,但公司解除合同属于劳动者存有过错的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解除合同的限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某建筑工程公司提出同公司员工李某解除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4个月,解除合同前李某每月工赍2400元。李某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而建筑工程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不应当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建筑工程公司无需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

    B

    建筑工程公司应当给予李某5600元经济补偿

    C

    建筑工程公司应当给予李某6000元经济补偿

    D

    建筑工程公司应当给予李某7200元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李某饲养的一只狗在甲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孙某饲养的一只狗,而在施工道路旁边行走的游客王某在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如李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B

    如甲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C

    如孙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D

    此属意外事件,李某、孙某、甲公司均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可知,动物侵权的情况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只有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害的,才能免责。因此AC项错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施工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即不具有过错的话,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项正确。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本题中动物侵权与地面施工造成的侵权属于特殊侵权的范围,而非意外事件。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