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墨和郭燕结婚多年,出现审美疲劳,二人诉诸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他们原来的三居室住房是费墨婚前自费购买的,郭燕离婚后没有住房,也没有能力自行购房。于是法院就此判决郭燕和女儿在找到住房前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内。以下关于郭燕的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郭燕在居住过程中出国,可以将该房屋暂时转让给好友严守一使用B、郭燕生活困难,可以将该房中的一间出租C、郭燕欲购新房,可以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D、费墨出卖房屋时,郭燕应当搬走

题目

费墨和郭燕结婚多年,出现审美疲劳,二人诉诸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他们原来的三居室住房是费墨婚前自费购买的,郭燕离婚后没有住房,也没有能力自行购房。于是法院就此判决郭燕和女儿在找到住房前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内。以下关于郭燕的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郭燕在居住过程中出国,可以将该房屋暂时转让给好友严守一使用
  • B、郭燕生活困难,可以将该房中的一间出租
  • C、郭燕欲购新房,可以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
  • D、费墨出卖房屋时,郭燕应当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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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卑身厚币以求士的人是()。

    A.郭隗

    B.乐毅

    C.燕昭王

    D.剧辛


    参考答案:C

  • 第2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案件由A县法院管辖
    B、A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C、B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D、B县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

    答案:A,B,C
    解析:
    《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A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县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所以C正确,D错误。

  • 第3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下列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A.蔡晓花称当初与郭明明结婚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确认婚姻无效,郭明明承认蔡晓花所说属实,郭明明的陈述视为自认
    B.郭明明声称郭丽丽不是其亲生女,要求确认没有父女关系,蔡晓花承认郭丽丽是其前男友之女,蔡晓花的陈述视为自认
    C.如果郭明明提供了郭丽丽与自己的DNA鉴定报告,属于书证
    D.如果蔡晓花提供了用U盘存储的郭明明与王小菜的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

    答案:D
    解析:
    《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可见,AB项属于婚姻关系确认和扶养关系确认案件的情况,不能自认,AB项错误。鉴定报告属鉴定意见,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见D项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正确。

  • 第4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二审法院对蔡晓花的上诉请求应如何处理:

    A.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C.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答案:A,D
    解析:
    《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见,对于抚养费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处理的,就需要适用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据此A正确,B错误。《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见,分割财产是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C错误,D正确。

  • 第5题:

    燕昭王委托郭槐寻购千里马一匹,郭槐寻找多月,仅找到一副千里马死后所遗骸骨,便以自己的名义买下。后郭槐找到燕昭王说,千里马没找到,但你如果愿意要这副骸骨就带走,燕昭王思考半晌后付款。对郭槐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

    A.无权代理
    B.表见代理
    C.有权代理
    D.买卖合同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代理的概念。《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本题中郭槐是以自己名义购买骸骨的,因此只能被认定为是买卖合同,不是代理,更不是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 第6题:

    燕窝按颜色和采收期的不同可以分为白燕、灰燕、血燕等,其中品质最好的是()。

    • A、白燕
    • B、灰燕
    • C、毛燕
    • D、血燕

    正确答案:A

  • 第7题:

    燕昭王为了让自己的国家更加强大,求贤若渴,拜()为亚卿,整顿国政,训练兵马。

    • A、郭隗
    • B、管仲
    • C、张仪
    • D、乐毅

    正确答案:D

  • 第8题:

    陶伟和宋菲原系夫妻关系。1992年5月2日,两人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 办理了登记,之后给弃婴取名陶燕。由于陶伟常年外出打工,陶燕就一直同宋菲的母亲宋 玉梅生活。宋菲也常常照料陶燕,并每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费。1995年3月,陶伟与宋菲协 议离婚,双方商定陶燕同宋菲生活,由宋菲抚育。同年8月,宋菲与徐大伟结婚,陶燕 仍在宋玉梅处生活,宋菲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1998年12月,宋菲因车祸死亡,陶伟 和徐大伟都不愿承担抚育陶燕的义务。到了1999年4月,陶伟为彻底摆脱陶燕对其影 响,就与宋玉梅协商,以一次性给付陶燕5000元生活费为条件,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 系。宋玉梅认为陶伟给的生活费太少,要求增加抚养费;而陶伟以早巳与宋菲离婚,且已 与宋玉梅协商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系为由而拒绝。宋玉梅遂起诉到法院。陶伟与宋玉梅能否协商解除陶伟与陶燕的收养关系?


    正确答案:不能。根据《收养法》规定,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本案中,陶燕是弃婴,没有送养人,而宋玉梅是陶燕的养外祖母,故不符合送养人和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

  • 第9题:

    章燕的丈夫贺利是现役军人,长年驻守边疆;章燕见别人小夫妻双进双出,非常羡慕。1996年6月起,章燕与本单位离婚的王兵经常发生两性关系。鉴于章燕住单位房屋,双方来往不方便,1998年5月,章燕将住房换成混居房。章燕让王兵穿上贺利的军服,两人照了合影挂在房内、对邻居说王兵为其丈夫。1999年元旦,贺利回家探亲,章又将其与王兵的合影换为他们夫妻的合影,暂时不与王兵来往。不料,尽管邻居间交往少,细心的邻居还是发现贺利与王兵不是一个人,于是事情暴露。贺利可以向法院控告王兵犯“破坏军婚罪”吗?


    正确答案:可以。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行为。本案中,王兵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人婚姻罪的条件。

  • 第10题:

    《中国少女》的作者是()。

    • A、冰心
    • B、陈丹燕
    • C、柯岩
    • D、郭风

    正确答案:B

  • 第11题:

    单选题
    李某(女)与郭某(男)登记结婚后,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8年1月,因郭某无生育能力,夫妻二人共同与某医院签订人工授精协议书,李某经人工授精而怀孕。2008年4月,郭某得知自己患了癌症,明确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坚持要生下孩子。2018年5月20日,郭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将上述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于2018年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产下一子,取名郭甲。经查,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某无业,郭甲无生活来源。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

    因郭某声明不承认该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故郭甲对郭某的遗产无继承权

    B

    即使郭某死亡时郭甲尚未出生,分割遗产时仍应当为其保留应有的份额

    C

    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立遗嘱只能处分其自有份额

    D

    郭某立遗嘱时应当给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郭甲保留必要份额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李某经夫妻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而怀孕,其生育的子女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即使郭某声明不承认,郭甲也依法享有继承权。
    B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也明确肯定胎儿在继承中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题中,郭某死亡时郭甲尚未出生,分割遗产时仍应当为其保留应有的份额。
    C项,《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立遗嘱只能处分其自有份额。
    D项,《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12题:

    单选题
    燕昭王为了让自己的国家更加强大,求贤若渴,拜()为亚卿,整顿国政,训练兵马。
    A

    郭隗

    B

    管仲

    C

    张仪

    D

    乐毅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上诉期限
    B、上诉法院
    C、上诉权利
    D、上诉义务

    答案:A,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可见,ABC 正确,是法条明确规定的;D项错误。

  • 第14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如果一审法院在开庭时进行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离婚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B、如果案件调解和好,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C、可以根据调解的内容要求制作判决书
    D、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答案:A,B,D
    解析: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可见,D项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表述是正确的。《民事解释》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可见,A项正确,离婚案件应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见,B项表述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和530条规定,达成调解的案件不得制作判决书结案,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和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才能制作判决书,因此C项表述错误。

  • 第15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案件由A县法院管辖
    B.A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C.B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D.B县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

    答案:A,B,C
    解析:
    《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A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县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所以C正确,D错误。

  • 第16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对于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应当通知王小菜参加诉讼
    B、法院应当先审理,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王小菜参加诉讼
    C、法院应征求王小菜的意见,再决定是否通知其参加诉讼
    D、法院不应追加王小菜参加诉讼,王小菜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对无独三的规定。但在本案中,王小菜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可见,D正确,ABC 错误。

  • 第17题:

    郭某和梁某因房屋所有权纠纷欲提起诉讼,则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郭某住所地法院
    B.梁某住所地法院
    C.房屋所在地法院
    D.郭某和梁某协议的法院

    答案:C
    解析: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第18题:

    郭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郭某向公司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公司,如调动则需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公司分配郭某住房一套。3年后郭某准备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公司学习结束后再回来。公司提出郭某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郭某提前解除合同,郭某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郭某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郭某应支付违约金和退出房屋
    • B、郭某无须支付违约金
    • C、缔结合同和解除合同都是郭某的自由,所以郭某无须支付违约金,只须退出房屋
    • D、郭某无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也无须退出房屋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郭隗这一人物出自()。

    • A、《郑伯克段于鄢》
    • B、《项羽本纪》
    • C、《大人先生传》
    • D、《燕昭王求士》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陶伟和宋菲原系夫妻关系。1992年5月2日,两人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 办理了登记,之后给弃婴取名陶燕。由于陶伟常年外出打工,陶燕就一直同宋菲的母亲宋 玉梅生活。宋菲也常常照料陶燕,并每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费。1995年3月,陶伟与宋菲协 议离婚,双方商定陶燕同宋菲生活,由宋菲抚育。同年8月,宋菲与徐大伟结婚,陶燕 仍在宋玉梅处生活,宋菲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1998年12月,宋菲因车祸死亡,陶伟 和徐大伟都不愿承担抚育陶燕的义务。到了1999年4月,陶伟为彻底摆脱陶燕对其影 响,就与宋玉梅协商,以一次性给付陶燕5000元生活费为条件,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 系。宋玉梅认为陶伟给的生活费太少,要求增加抚养费;而陶伟以早巳与宋菲离婚,且已 与宋玉梅协商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系为由而拒绝。宋玉梅遂起诉到法院。陶伟和宋菲的离婚是否影响陶伟和陶燕的父女关系?


    正确答案:陶伟与陶燕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陶伟与宋菲的离婚而改变。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陶伟与陶燕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陶伟与陶燕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原《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第21题:

    ()除外何人,丁得孙是被以下三人联合生擒的?

    • A、孙立
    • B、燕青
    • C、吕方
    • D、郭盛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单选题
    《中国少女》的作者是()。
    A

    冰心

    B

    陈丹燕

    C

    柯岩

    D

    郭风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郭隗这一人物出自()。
    A

    《郑伯克段于鄢》

    B

    《项羽本纪》

    C

    《大人先生传》

    D

    《燕昭王求士》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除外何人,丁得孙是被以下三人联合生擒的?
    A

    孙立

    B

    燕青

    C

    吕方

    D

    郭盛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