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B、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按照协议分割财产C、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D、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题目

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B、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 C、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 D、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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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是当事人考虑到登记离婚中的财产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故双方约定去法院协议离婚,目的只是依照诉讼程序领取民事调解书,但到法院诉讼时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先生说过这样的观点:“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系由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共同组成之,须二者兼具,法律效果始焉发生。”笔者对此深以为然。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诸于法院寻求终局判决,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另外,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子女抚养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是附随的内容,其生效应当依附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内容的生效。尤其重要的理由是,人民法院在协议未生效情形下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来看,“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个规定的精神也与当事人协议离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生效的规定不谋而合。
    从反证的逻辑方法来分析,假定上述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一方签订协议后拒绝依约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另一方按照生效协议的约定,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该离婚协议,并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违约方与其共同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显而易见,法院根据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是无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的。
    有人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称为诉前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诉前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诉前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望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具有附随性。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论是附于离婚协议中,还是独立达成的,均含有一个前提,即“如果协议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对离婚协议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人民法院确认的表现就是给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果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效力的问题,我们认为,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我们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 第2题: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财产分割协议()。

    A.没有生效

    B.没有成立

    C.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D.人民法院应该根据该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参考答案:AC

  • 第3题:

    陈某与李某于1997年4月经协议离婚,半个月后又旧情复燃,重新共同生活。现陈某继承大笔遗产,又欲抛弃李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此案中()。

    • A、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 B、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 C、陈、李为非婚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 D、陈、李为非婚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C

  • 第4题: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A、一年
    • B、两年
    • C、三年
    • D、五年

    正确答案:A

  • 第5题:

    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月登记离婚,同年3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 A、 法院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 B、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 C、 如果李某起诉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D、 李某与张某所谓的婚姻关系无效

    正确答案:C,D

  • 第6题: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1年12月3日,赵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主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李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赵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 第7题: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1年12月3日,赵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主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李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赵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赵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赵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赵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第8题:

    多选题
    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月登记离婚,同年3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A

    法院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B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C

    如果李某起诉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

    李某与张某所谓的婚姻关系无效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夫妻财产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重新分割该房产,女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 正常情况下,女方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与原来的财产约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时候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骗、胁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该房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马某能够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 -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A

    6个月

    B

    1 2个月

    C

    1年

    D

    2年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小张和小王系夫妻,两人在2004年离婚,离婚时财产已分割完毕。离婚后,小张发现其与小王离婚时,小王故意隐瞒共同存款5万元,致该项财产未能分割。小张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对该案例我们得到的启示是()。
    A

    一方在离婚时隐匿私房钱迟早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B

    男女双方在婚前就应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C

    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则自己的婚前财产也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D

    夫妻财产协议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若是约定好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周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周某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周某父母名下,下列关于此套房屋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离婚时,杨某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B.二人离婚时,杨某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二人离婚时,杨某认为此套房产归自己所有 D.二人离婚时,王某认为购买此房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所以自己拥有一半产权


    正确答案:B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故选B。

  • 第14题:

    夫妻二人为了协议离婚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生效吗?


    正确答案: 未生效。

  • 第15题:

    小张和小王系夫妻,两人在2004年离婚,离婚时财产已分割完毕。离婚后,小张发现其与小王离婚时,小王故意隐瞒共同存款5万元,致该项财产未能分割。小张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对该案例我们得到的启示是()。

    • A、一方在离婚时隐匿私房钱迟早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 B、男女双方在婚前就应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 C、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则自己的婚前财产也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D、夫妻财产协议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若是约定好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夫妻财产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重新分割该房产,女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 正常情况下,女方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与原来的财产约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时候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骗、胁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该房产。

  • 第17题: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 第18题: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1年12月3日,赵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主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李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赵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应该从赵某发现李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1年12月4日开始计算,她于2002年1月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 第19题:

    田某(男),王某(女)。田某与王某在离婚时,自愿;公平地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半年后,田某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请求变更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应当()。

    • A、不应当受理
    • B、应当受理
    • C、应当受理,在审理后应当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 D、应当受理,在审理后,应当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变更

    正确答案:B,C

  • 第20题:

    问答题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是当事人考虑到登记离婚中的财产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故双方约定去法院协议离婚,目的只是依照诉讼程序领取民事调解书,但到法院诉讼时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先生说过这样的观点:“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系由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共同组成之,须二者兼具,法律效果始焉发生。”笔者对此深以为然。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诸于法院寻求终局判决,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另外,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子女抚养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是附随的内容,其生效应当依附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内容的生效。尤其重要的理由是,人民法院在协议未生效情形下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来看,“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个规定的精神也与当事人协议离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生效的规定不谋而合。
    从反证的逻辑方法来分析,假定上述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一方签订协议后拒绝依约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另一方按照生效协议的约定,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该离婚协议,并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违约方与其共同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显而易见,法院根据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是无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的。
    有人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称为诉前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诉前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诉前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望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具有附随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我们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针对的是将来取得的财产的权利归属,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判断一份对于夫妻财产处理的协议是离婚协议还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关键在于协议订立目的,如果是以离婚为目的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属于离婚协议;如果不是出于离婚目的,而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诉前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实质为离婚意向,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论是附于离婚协议中,还是独立达成的,均含有一个前提,即“如果协议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对离婚协议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人民法院确认的表现就是给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果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效力的问题,我们认为,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我们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1年12月3日,赵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主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李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赵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请回答:(1)赵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正确答案: (1)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赵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赵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应该从赵某发现李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1年12月4日开始计算,她于2002年1月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3)人民法院应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

    一年

    B

    两年

    C

    三年

    D

    五年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夫妻二人为了协议离婚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生效吗?

    正确答案: 未生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