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装船期在8月15日之前,但我方在8月15日前无船去美国,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之前装船。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方9月10日将全套单据交给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议付单据。 试问银行拒绝收单是否有道理。

题目

我方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装船期在8月15日之前,但我方在8月15日前无船去美国,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之前装船。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方9月10日将全套单据交给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议付单据。 试问银行拒绝收单是否有道理。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银行拒绝议付是有道理的。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信用证的修改应该由受益人提出,由开证行进行确认,由原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修改。银行未接到修改通知,应该按照原证进行审单,认为单证不符,所以拒绝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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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我国进口货物的租船订舱工作一般的工作程序错误的是()。

    • A、卖方在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内,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我方
    • B、填写信用证条款要与合同一致,单据条款要明确
    • C、我方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外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填写“进口订舱委托书”
    • D、手续办妥后,我方应及时向出口方发出装船通知,通知国外卖方船名及船期,方便对方按期交货装船

    正确答案:B

  • 第2题: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INCOTERMS®2010)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要求买方付款。在FOB条件下,运输是买方义务,卖方只是代为办理,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 第3题: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正确答案: 银行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时,会议付该套单据。

  • 第4题:

    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花旗银行)、偿付行(东京银行)都是著名的银行,资信都很高,我方可以尽快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因为根据国际惯例的规定,即使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开证行在接到符合信用证各项条款的单据后仍应负责付款。因此,我方在7月份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然后向中国银行议付,并由中国银行向花旗银行寄单和日本东京银行索偿。

  • 第5题:

    某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向中国进口化肥的合同。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货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限延至2月15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4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 A、银行不能拒付,因为信用证的装船期限已经延至2月15日,实际装船日与之相符
    • B、银行有权拒付,因为单证不符,买卖双方修改买卖合同并未通知银行
    • C、对信用证的修改只要买卖双方同意即可
    • D、本案信用证的受益人为A公司

    正确答案:D

  • 第6题: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正确答案: 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 第7题:

    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某外贸公司以CFR Landed(卸至岸上)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到新加坡,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装运。外商按期开来信用证。货物装运完毕后,我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议付手续,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外商来电,声称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雨淋湿,出现部分霉变。外商认为此合同是按照CFR Landed(卸至岸上)新加坡成交的,我方应该负责到货物卸至岸上,因此要求我方赔偿浸湿损失。同时,外商寄来货物在新加坡港的卸货费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外商。(1)我方是否应该支付此笔卸货费用?为什么?(2)我方是否应该赔偿该浸湿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我国某公司以CRF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时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通过银行寄交买方,并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此时,因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在途中毁损,买方在知道此事后,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问:1如果我方已即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我方能否拒绝买方索赔?2如果业务人员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能够拒绝买方的索赔?

    正确答案: (1)如果我方已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那么货运途中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因为:按《2000通则》解释,卖方负责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港装运货物,装运后要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因此,对于货运途中因遇风浪而遭致的货物损毁,应由买方承担损失,我方可以根据相关的国际惯例向买方索偿货款。
    (2)如果业务人员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那么我方即卖方应承担运输途中遭致的货物损失。因为:根据惯例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是由于卖方未及时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而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是否发出装船通知对能否收回货款至关重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买方要求不合理。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此票货物起火时已是装运完毕,拿到提单即表示在运输途中,不管实际船只有没有出港,都是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了,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收取货款,买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支取货款。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此信用证的议付完全符合惯例,因此进口方无权追索货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我方与外商达成一笔CIF出口合同,当我方按规定缮制全套合格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获悉货物在海运途中全部灭失。这种情况下()。
    A

    外商因货未到岸,可以拒绝付款

    B

    因单据合格,外商仍应付款

    C

    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D

    因货物实际损失了,我方未完成交货,因此不能要求外商付款,只能重新发货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我国进口货物的租船订舱工作一般的工作程序错误的是()。
    A

    卖方在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内,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我方

    B

    填写信用证条款要与合同一致,单据条款要明确

    C

    我方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外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填写“进口订舱委托书”

    D

    手续办妥后,我方应及时向出口方发出装船通知,通知国外卖方船名及船期,方便对方按期交货装船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正确答案: 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中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运,B公司于8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8月15日。此时,中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9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A公司于9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9月10日,并于9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问:中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请叙述理由。


    正确答案: A公司不能结汇。理由: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8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9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 第14题:

    我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贸易条件为CIF多伦多。B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出口商已经来不及按期装船,并立即要求进口商将装期延至5月15日。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装期,并将信用证有效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期为5月10日。A公司于5月15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银行办理议付。 我银行可否议付此套单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银行不可以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信用证的修改应该由受益人提出,由开证行进行确认,由原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修改。我银行未接到修改通知,应该按照原证进行审单,所以单证不符,不可以议付。

  • 第15题: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正确答案: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 第16题: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 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 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 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正确答案: 外商买方违约。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 第17题:

    我方与外商达成一笔CIF出口合同,当我方按规定缮制全套合格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获悉货物在海运途中全部灭失。这种情况下()。

    • A、外商因货未到岸,可以拒绝付款
    • B、因单据合格,外商仍应付款
    • C、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 D、因货物实际损失了,我方未完成交货,因此不能要求外商付款,只能重新发货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正确答案: 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 第19题:

    问答题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正确答案: 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方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按照合同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并交单议付获得货款,但是,载货船在航行途中遭遇火灾,货物全部烧毁,买方闻讯后要求我方退换还贷款。请问,根据买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正确答案: 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竹,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正确答案: 银行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时,会议付该套单据。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