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咨”文种的用途有哪些?
第1题:
简述清代谕的用途、种类。试述民国时期谕文种的设、废;以及取消了谕文种之后,谕的下发方式。
清朝,“谕”广泛运用于各级官署,成为长官告晓、训示属下官吏的下行公文。并依具体使用,分为很多名目。
(1)堂谕:由京内各部、院堂官对本衙署各司员谕告事宜用之。
(2)谕帖:由京外各府、州、县长官训示下属胥吏用之。
(3)谕单:新任长官就任,“命下之日,即书谕单一纸,附提塘报房数去”,目的在于使下属官吏敬畏。 民国时期与谕文种的设、废:
(1)1912年1月,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颁发的《公文程式》沿前设置谕,是与“令”并行的下行文种。
(2)袁世凯北京政府在同年11月发布的《公文程式令》中,取消了谕作为独立公文文种的地位。
但是,“谕”文种取消后,作为上级对下级、长官对属员的一种训示行为,其具体内容仍然存在于公文中。下发谕示内容,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1)装叙:在用其他文种撰写的公文中,引叙谕文。
(2)改写:将长官谕示精神写入用其他文种表述的公文中,而不采用引述原文的形式。
略
第2题:
试阐述民国时期呈文在不同阶段的用途变化,及其与短暂设置的上行文种详、禀、状之关系。
民国时期呈的用途变迁,主要有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民国三年五月,为使公文文种设置更能体现等级观念,袁世凯将上行文种分设为“详”、“禀”、“呈”三种。而这时详、禀的用途及其与呈之关系,则又显示了这一变迁的实质。
具体而言:
(1)将“详”设置为用于下级对上级的上行文种,其实质是取代了“呈”的第一个用途。
(2)将“禀”设置为用于“人民对官署之陈请”的上行文种,其实质是取代了原属于“呈”的第二个用途。
(3)将以“呈”为名称的公文另赋特定用途,规定官署或职官对大总统用“呈”,这时的呈实质上已异化。
但到民国五年七月,又废除“详”、“禀”,将“呈”恢复为原基本用途。
第二个阶段:民国十七年六月,国民政府《公文程式条例》规定,将呈的第二个用途“人民对公署有所陈述”,改设为“状”文种。但在同年十一月规定中,又将这一用途归并入“呈”文种。
略
第3题:
民国时期咨呈的对应文种,是带有准下行属性的()
A咨付
B照会
C呈
D咨
第4题:
民国时期“咨”文种的用途有哪些?
咨是民国时期沿袭古代公文而设置的平行文种。
民国时期咨的用途及变化有:
(1)咨的最基本的稳定用途,是同级官署之间相互行文。在措辞斟酌上,抑或表述为“平行各官署之间”或“地位相等官署之间”。
(2)不同系统的高级敌体(指地位对等)官署之间。在历次公文程式中,多数未作此明确规定,而将其视为已包含于第一用途规定的文意之内。
(3)在无统属关系的官署之间,由级别、地位稍高的一方对级别、地位稍低的一方行文时用之。第三项用途的咨,带有“准下行”属性。
略
第5题:
试述民国时期报告的用途及其在前后期的文种地位。
报告,在民国前期是由属员对长官、部门对所在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非正规内部上行公文。在我国古代、近现代,官署之问行移公文,往往采用由典章法规明载的规范化文种;同时,在官署内部还存在多种不载于典章法规的非规范化公文,报告就是其中之一。例如,袁世凯政府中期,约法会议审查会的《(审计院编制法案)审查报告》;民国十六年张作霖安国军政府实业部矿政司的《审查报告书》等等,均是报告。纵观北洋政府及国民党南京政府,在历次的《公文程式》中均从未明确设置“报告”文种,但是,机关工作实践中对报告公文的运用却是屡见不鲜。实际事务活动的需要,是影响文种设置的最重要决定因素。民国三十一年,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公文程式条例修正草案》,在第二条第五款正式规定:“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或人民对于机关有所呈请时”,用呈,或用“报告”。自此,报告才演变为正规上行文种。
略
第6题: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文种有()
第7题:
签呈
咨呈
详呈
题呈
第8题:
第9题:
关
移
刺
咨呈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的含义、用途以及文种确立的过程。
布告,是始设于民国时期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布告”词义演化。我国古代,由官府晓谕、劝诫民众的公文,以“榜”、“示”为文种。而“布告”,只是公文表述的常用术语。
作为词素的“布”字,最初涵义是:
(1)陈述。
(2)记载。如“文、武之道,布在方、策。”
(3)传播。经过世世代代反复运用,“布告”中“布”的字义最终定型为“发布”。
作为词素的“告”字,基本涵义为“告知”;发展涵义为“告诫”。“诰”字的涵义变化,带动了“告”字的字义发展。第一阶段,“诰”为“告”之本字。涵义仅为“告知”,故上、下均通用“诰”字。第二阶段,下对上陈述,创用“告”字;上对下告诫,才用“诰”字,故君、臣诫下之辞,都可称为“诰”。第三阶段,汉朝以来,仅皇帝之辞可称为“诰”,臣子避嫌,故官署诫下之辞,也改用“告”字。第四阶段,随着“诰”(及以后的“诰命”)成为君命文种之一,为避免与之混淆,皇帝的诏、敕文书中表述训诫之意,也可用“告”字。布告文种确立。
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1)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程式》沿袭清代设置“示”文种。
(2)同年11月袁世凯北京政府《公文程式令》改设为“布告”,并将大总统发布者称为“大总统布告”。
(3)1914年5月,袁世凯将“大总统布告”易名“告令”,而把各官署布告复称为“示”。
(4)1916年7月,黎元洪发布的《公文程式》,将两者合并设立为“布告”一种,最终确立了其正式文种的地位。
布告的用途规定:
(1)基本用途。“官署对人民宣布(或表述为宣示)事实”,是历次程式的一致规定。
(2)发展用途。“对公众有所劝诫”,这是1928年6月以来由国民政府历次《公文程式》所增加的规定。民国时期“布告”文种的两项用途规定,与古代作为公文术语的“布告”之“告”字的两项涵义,恰巧吻合。
略
第14题:
在民国时期,必须由个人具名上呈的上行公文文种是()
A签呈
B咨呈
C详呈
D题呈
第15题:
与“咨”属同一用途的同源公文,在先后相连缀的不同时期成为两个文种的是()。
A关
B移
C刺
D咨呈
第16题:
示、()、(),是民国时期历次公文处理法规中对同一用途的公文文种所选择的不同名称。
布告;通告
略
第17题:
简析民国时期咨和公函的用途消长趋势;及两者所分别适应的基本行文关系。
第18题:
咨付
照会
呈
咨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