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8日,甲银行与乙棉织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在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内根据乙棉织厂需要和自身可能,向其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担保债权额为100万元,棉织厂以其房屋、土地、设备作抵押,当日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工业局作为棉织厂的主管部门在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即将第一笔贷款50万元转至棉织厂帐户上。除此笔借款之外,截至2000年7月18日棉织厂还分别于1999年10月

题目

2000年7月18日,甲银行与乙棉织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在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内根据乙棉织厂需要和自身可能,向其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担保债权额为100万元,棉织厂以其房屋、土地、设备作抵押,当日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工业局作为棉织厂的主管部门在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即将第一笔贷款50万元转至棉织厂帐户上。除此笔借款之外,截至2000年7月18日棉织厂还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7日借款30万元、4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甲银行多次催要,棉织厂仍一分未还,故引发诉讼。甲银行能否将此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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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0万元,用于甲公司技术设备改造。借款年利率为10%,借期三年。为担保债权实现,甲以其所有一栋估价为500万元的房屋抵押,同时由丙公司用两台轿车设定抵押。贷款发放时,乙银行预先扣除了1年的利息。贷款发放后,甲公司利用贷款炒股,被乙银行发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拖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执行抵押权。
    问题:
    (1)借款合同三年内,甲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多少利息?
    (2)对甲公司利用贷款炒股的行为,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3)乙银行应当如何行使其抵押权?
    (4)房屋或汽车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
    解析:
    (1)借款合同三年内,甲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的利息为81万元。
    (2)乙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
    (3)乙银行应当先执行房屋抵押,不足部分再执行汽车抵押。
    (4)房屋或汽车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主债权、三年利息、抵押拍卖费用。

  • 第2题:

    2000年7月18日,甲银行与乙棉织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在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内根据乙棉织厂需要和自身可能,向其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担保债权额为100万元,棉织厂以其房屋、土地、设备作抵押,当日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工业局作为棉织厂的主管部门在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即将第一笔贷款50万元转至棉织厂帐户上。除此笔借款之外,截至2000年7月18日棉织厂还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7日借款30万元、4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甲银行多次催要,棉织厂仍一分未还,故引发诉讼。甲银行能够通过抵押合同实现的债权是多少?依据何在?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3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不过,与普通抵押有所不同的是,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本案中,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120万元,超过最高担保债权额,因此,甲银行的抵押权效力仅及于100万元本金而不及于100万元的利息和下余20万元的本息。

  • 第3题:

    2000年7月18日,甲银行与乙棉织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在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内根据乙棉织厂需要和自身可能,向其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担保债权额为100万元,棉织厂以其房屋、土地、设备作抵押,当日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工业局作为棉织厂的主管部门在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即将第一笔贷款50万元转至棉织厂帐户上。除此笔借款之外,截至2000年7月18日棉织厂还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7日借款30万元、4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甲银行多次催要,棉织厂仍一分未还,故引发诉讼。本案的抵押担保合同属何种担保合同?


    正确答案:本案是最高额抵押担保案。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般而言,我国最高额抵押仅适用两种合同的担保,即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作此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保证交易安全。

  • 第4题:

    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甲银行提供500万元人民币给乙公司购买材料,期限自2001年2月27日至2001年8月27日。同日甲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保证合同,丙公司自愿对乙公司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时甲银行当日亦与丁公司、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抵押合同,戊公司自愿以其一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而丁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作为抵押,三方均已办理抵押登记。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依约划款人民币50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贷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没有依约按期归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余下100万元利息。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亦未履行其担保责任。为此,2003年10月13日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抵押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正确答案:甲银行与丁公司、戊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故此两份抵押合同均有效。甲银行对丁公司的轿车和戊公司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丁公司与戊公司对乙公司的同一债权进行抵押担保,但未约定担保份额,因此,甲银行可以就其中的房产或房产和轿车行使其抵押权,使其全部债权得以实现即可。

  • 第5题:

    因经营食品厂资金不足,甲某于2001年4月6日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甲某向乙银行借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周转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6日),借款抵押物为食品厂的厂房、设备(经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50万元)。当日,甲某与乙银行一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同日乙银行将40万元贷款转入食品厂的账户。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甲某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与丙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本案中甲某是以食品厂的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根据《担保法》第38条、41条、第42条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以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到相应的政府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甲某与丙某签订了书面的借款抵押合同,并且于2001年3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有效。同理,甲某与乙银行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自2001年4月6日起生效。但在本案中,我们要注意到抵押物再抵押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甲某将厂房、设备抵押给丙某后,将此抵押物再次抵押的行为,没有违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 第6题:

    2000年7月18日,甲银行与乙棉织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在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内根据乙棉织厂需要和自身可能,向其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担保债权额为100万元,棉织厂以其房屋、土地、设备作抵押,当日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工业局作为棉织厂的主管部门在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即将第一笔贷款50万元转至棉织厂帐户上。除此笔借款之外,截至2000年7月18日棉织厂还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7日借款30万元、4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甲银行多次催要,棉织厂仍一分未还,故引发诉讼。甲银行能否将此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


    正确答案: 甲银行不能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在一般抵押中,债权可以转让,抵押权因其附从性也随之转让。但在最高额抵押中,由于未来发生的债权是不确定的,若在决算期(本案的决算期为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尚未到来之时,债权人随意转让其债权,特别是当债权人将多项债权分别转让给多人时,抵押权的效力也要及于这些转让的债权时,将会使法律关系混乱,因此,《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 第7题:

    因经营食品厂资金不足,甲某于2001年4月6日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甲某向乙银行借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周转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6日),借款抵押物为食品厂的厂房、设备(经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50万元)。当日,甲某与乙银行一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同日乙银行将40万元贷款转入食品厂的账户。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若甲某无力偿还其对乙银行与丙某的借款,乙银行与丙某将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有何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本案中,两份借款抵押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但丙某与甲某的抵押物登记时间先于乙银行的,因此,当甲某无力偿还乙银行和丙某的借款时,应先由丙某就其债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然后剩余价款由乙银行受偿,当然,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仍由甲某清偿。

  • 第8题: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价值100万元。2011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丙应承担什么方式的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连带责任保证。理由: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 第9题: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价值100万元。2011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抵押合同2011年6月1日生效。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即可。

  • 第10题:

    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价值100万元。2011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说明理由。(2)丙应承担什么方式的保证责任?说明理由。(3)假设乙银行放弃了抵押权,丙是否应对乙银行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以其价值2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分别从已银行和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2003 年7 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年7月1 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与丙银行于2003年7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弹了抵押登记。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房屋依法拍卖,只获得价款150万元。则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应当是 ( )
    A

    乙银行获得75万、丙银行获得75万

    B

    乙银行获得100万、丙银行获得50万

    C

    乙银行获得50万、丙银行获得100万

    D

    乙银行获得78万、丙银行获得72万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甲的房屋提供债权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已办理登记。其后,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增加为400万元,仍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额相应增加为400万元。为使新增抵押生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类型是( )。

    A.更正登记
    B.预告登记
    C.变更登记
    D.转移登记

    答案:C
    解析: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第14题:

    若担保合同中出现以下条款,可能有效的条款是()。

    • A、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购买一设备,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未来1年内利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作为借款的担保
    • B、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其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C、抵押人甲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乙即可实现抵押权
    • D、甲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还款,抵押的房屋即归乙所有

    正确答案:A,B,C

  • 第15题:

    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甲银行提供500万元人民币给乙公司购买材料,期限自2001年2月27日至2001年8月27日。同日甲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保证合同,丙公司自愿对乙公司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时甲银行当日亦与丁公司、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抵押合同,戊公司自愿以其一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而丁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作为抵押,三方均已办理抵押登记。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依约划款人民币50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贷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没有依约按期归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余下100万元利息。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亦未履行其担保责任。为此,2003年10月13日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行使自己的追偿权?


    正确答案:根据物上代位性的原则,抵押人在以其抵押物之价值实现抵押权人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则转移与抵押人,于是抵押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同时,因为本案中存在两个抵押人的特殊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3款的规定,抵押人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第16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在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后,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丙公司以厂房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倘若丙公司拒绝办理登记,那么乙银行与丙公司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但抵押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抵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的设定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后,乙银行正是基于对丙公司的信赖,才将款项贷给甲公司的,而丙公司拒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义务,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应由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由丙公司在15间厂房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第17题:

    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甲银行提供500万元人民币给乙公司购买材料,期限自2001年2月27日至2001年8月27日。同日甲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保证合同,丙公司自愿对乙公司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时甲银行当日亦与丁公司、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抵押合同,戊公司自愿以其一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而丁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作为抵押,三方均已办理抵押登记。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依约划款人民币50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贷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没有依约按期归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余下100万元利息。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亦未履行其担保责任。为此,2003年10月13日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本案主要涉及某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贷款保证合同规定,保证期间应从2001年8月27日起两年内。当2003年10月12日甲银行提起诉讼时,视为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丙公司应免除保证责任。

  • 第18题:

    2001年10月9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甲公司的要求下,丙公司于10月14日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以15间厂房为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10月15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丙公司与乙银行一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乙银行以甲公司及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丙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其以厂房作抵押时有何特殊性?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到设定抵押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6条的规定,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此规定与我国奉行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政策是一致的。应当指出的是,“地随房走”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而且随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所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当然,因甲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所以乙银行可以行使其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但须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乙银行在实现其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 第19题:

    若担保合同中出现以下条款,该条款可能有效的是:()

    • A、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购买一设备,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未来1年内利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作为借款的担保
    • B、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其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乙表示同意
    • C、甲和乙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甲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乙即可实现抵押权
    • D、甲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即归乙所有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价值100万元。2011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假设乙银行放弃了抵押权,丙是否应对乙银行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不应该。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就物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21题:

    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应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需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贷款的()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 A、金额
    • B、利率
    • C、期限
    • D、还款方式

    正确答案:A,B,C,D

  • 第22题:

    问答题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甲公司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价值100万元。2011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甲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丙应承担什么方式的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连带责任保证。理由: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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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2000年7月18日,甲银行与乙棉织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在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内根据乙棉织厂需要和自身可能,向其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担保债权额为100万元,棉织厂以其房屋、土地、设备作抵押,当日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工业局作为棉织厂的主管部门在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即将第一笔贷款50万元转至棉织厂帐户上。除此笔借款之外,截至2000年7月18日棉织厂还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7日借款30万元、4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甲银行多次催要,棉织厂仍一分未还,故引发诉讼。甲银行能够通过抵押合同实现的债权是多少?依据何在?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3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不过,与普通抵押有所不同的是,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本案中,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120万元,超过最高担保债权额,因此,甲银行的抵押权效力仅及于100万元本金而不及于100万元的利息和下余20万元的本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00年7月18日,甲银行与乙棉织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在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内根据乙棉织厂需要和自身可能,向其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担保债权额为100万元,棉织厂以其房屋、土地、设备作抵押,当日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工业局作为棉织厂的主管部门在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即将第一笔贷款50万元转至棉织厂帐户上。除此笔借款之外,截至2000年7月18日棉织厂还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7日借款30万元、4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甲银行多次催要,棉织厂仍一分未还,故引发诉讼。甲银行能否将此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

    正确答案: 甲银行不能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在一般抵押中,债权可以转让,抵押权因其附从性也随之转让。但在最高额抵押中,由于未来发生的债权是不确定的,若在决算期(本案的决算期为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尚未到来之时,债权人随意转让其债权,特别是当债权人将多项债权分别转让给多人时,抵押权的效力也要及于这些转让的债权时,将会使法律关系混乱,因此,《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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