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陆某是一对未婚夫妻,2003年1月杨某出钱为自己买了一份金额为50000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陆某。2003年5月,二人正式结婚,并于婚后蜜月旅行。就在旅游途中,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二人同时遇难,经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至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二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无法发放保险金。陆某的父母认为他们是受益人的继承人,故理应向他们理赔。杨某父

题目

杨某与陆某是一对未婚夫妻,2003年1月杨某出钱为自己买了一份金额为50000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陆某。2003年5月,二人正式结婚,并于婚后蜜月旅行。就在旅游途中,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二人同时遇难,经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至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二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无法发放保险金。陆某的父母认为他们是受益人的继承人,故理应向他们理赔。杨某父母则坚决不同意,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发放理赔款给他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死亡先后顺序对保险公司理赔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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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王某与女儿当场死亡,李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某与其女儿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和李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 )

    A、推定王某先于女儿死亡

    B、王某的遗产直接由女儿和儿子继承

    C、王某和李某之间互不继承

    D、王某的遗产有李某、女儿和儿子实行分割


    参考答案:AD

  • 第2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推定女儿先于王某和李某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E.推定王某、李某和女儿同时死亡


    正确答案:ABC
    [答案] ABC。[解析]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第3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后,拒不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交纳保险费
    B: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险,未指定受益人,陈某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保险公司应向陈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C: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指定其女友费某为受益人,杨某因车祸死亡,费某放弃了受益权,保险公司应向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D: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险,胡某从某居民楼下经过时,被楼上居民赖某的花盆砸伤,保险公司向胡某支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向赖某追偿

    答案:B,C
    解析:
    《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A选项不正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BC选项正确。《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D选项不正确。

  • 第4题:

    共用题干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张某谎称发生了车祸,并取得虚假的医院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费
    B:王某为妻子陈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自己为受益人,王某与陈某登山游玩时,将陈某推落悬崖致陈某死亡,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C:杨某为自己所有的卡车投保了财产险,卡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的价值占保险价值的50%,杨某伪造了卡车报废的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卡车全损赔偿,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费
    D:周某为妻子石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自己为受益人,周某杀害石某未遂,石某出外游玩时发生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应向周某支付保险金

    答案:B
    解析:
    依《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A选项不正确。依第2款规定,B选项中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3款规定,C选项中杨某以伪造的证明夸大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未虚报的部分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依《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D选项中周某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丧失受益权,石某发生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不能向周某支付保险金,应向石某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所以D选项不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陈某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而是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C项错误,而AD两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保险法》第42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项。中,刘某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即李某及其儿女。
    《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认为保姆作为潘某的雇佣人员,属于家庭组成人员,因此保险人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依《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甲保险公司有权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的损失并未被保险金完全填补,仍有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赔偿,因此张某有权在2万元的范围内要求肇事者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制度,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制度。乙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所以B选项不正确。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或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

  • 第5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依此规定,王某和李某为夫妻,辈份相同,应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同时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由于王某李某与女儿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三者同时死亡,根据前述条款精神,应推定王某和李某作为长辈先死亡,女儿作为晚辈后死亡,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因此本案正确答案应为ABCD。

  • 第6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E.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答案:A,C,D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同抚养,所以,杨某作为配偶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小强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B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女婴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CDE三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熊某的继承人杨某、小强继承;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女婴的继承人杨某继承。

  • 第7题:

    年逾七十的杨某终身未嫁,几年前因患病而行动不便。她拿出多年的积蓄雇佣了一个小保姆王某。心地善良的王某尽心尽力地伺候杨某,杨某颇为感动。2002年11月,杨某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二人一同来到保险公司,为王某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期限是2年,受益人是杨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王某不识字,就只会写个简单的“王”字,保险公司没有异议,并给二人开具了保单,杨某也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3年10月,王某在出外办事时不幸遇车祸身亡,杨某为其办完后事后到保险公司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理由是杨某与王某非亲非故,投保人杨某对被保险人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即出具本人亲自签名的书面文件,而王某只签了一个姓在上面,于法不符,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杨某再三交涉不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投保人杨某对被保险人王某有没有保险利益?


    正确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与投保人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而对不具有上述关系的其他人(如本案中的杨某与王某),该法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就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杨某与王某是一同去的保险公司,这足以说明王某是同意杨某为其办理保险合同的。

  • 第8题:

    年逾七十的杨某终身未嫁,几年前因患病而行动不便。她拿出多年的积蓄雇佣了一个小保姆王某。心地善良的王某尽心尽力地伺候杨某,杨某颇为感动。2002年11月,杨某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二人一同来到保险公司,为王某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期限是2年,受益人是杨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王某不识字,就只会写个简单的“王”字,保险公司没有异议,并给二人开具了保单,杨某也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3年10月,王某在出外办事时不幸遇车祸身亡,杨某为其办完后事后到保险公司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理由是杨某与王某非亲非故,投保人杨某对被保险人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即出具本人亲自签名的书面文件,而王某只签了一个姓在上面,于法不符,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杨某再三交涉不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保险合同有效。首先,王某的知识水平有限,只能写一个姓出来,这是客观上的不能,与其主观意思没有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同意签订保险合同,这一点就足够了。至于签字只是一个形式问题,不管是签全名还是只签一个姓,只要是出自该人之手即可。况且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写全名而不得只写一个姓。因此二者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只签一个姓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将导致合同无效,就应当立即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实说明。而现实中却是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异议,并开具了保单又收缴了保费,这就足以说明保险公司是认可了合同的效力的。然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矢口否认,这显然是不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于法不容。因此保险公司得按约理赔。

  • 第9题:

    杨某与陆某是一对未婚夫妻,2003年1月杨某出钱为自己买了一份金额为50000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陆某。2003年5月,二人正式结婚,并于婚后蜜月旅行。就在旅游途中,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二人同时遇难,经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至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二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无法发放保险金。陆某的父母认为他们是受益人的继承人,故理应向他们理赔。杨某父母则坚决不同意,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发放理赔款给他们。本案中在无确定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应作怎样的推定?保险公司应向谁理赔?


    正确答案: 本案中无法确定杨陆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的规定,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所以本案应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保险金应当作为杨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保险公司须向杨某父母理赔。

  • 第10题:

    某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期间为1年,员工李某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身亡,以下做说法错误的是()。 ①事故发生后,企业将该事故情况以电话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②立案后,核赔人员需要对合同的有效性、出险事故性质、被保险人身份、事故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③若李某未指定受益人,企业作为投保人有权提出理赔申请,获取保险金 ④若李某指定其母亲王某作为受益人,但该次事故中,李某与母亲王某同时死亡,则可以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提出理赔申请

    • A、①③
    • B、②④
    • C、②③
    • D、③④

    正确答案:D

  • 第11题:

    多选题
    杨某系均安保险公司的员工,该保险公司将其开除后忘记收回未签的保险合同和工作证,杨某拿着工作证和均安保险公司已盖章的保险合同与包某签订了保险合同,包某将保险费交给了杨某,后包某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事项,遂请求均安保险公司理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杨某与包某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B

    均安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C

    均安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D

    杨某应当与均安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某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期间为1年,员工李某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身亡,以下做说法错误的是()。 ①事故发生后,企业将该事故情况以电话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②立案后,核赔人员需要对合同的有效性、出险事故性质、被保险人身份、事故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③若李某未指定受益人,企业作为投保人有权提出理赔申请,获取保险金 ④若李某指定其母亲王某作为受益人,但该次事故中,李某与母亲王某同时死亡,则可以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提出理赔申请
    A

    ①③

    B

    ②④

    C

    ②③

    D

    ③④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周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周某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周某父母名下,下列关于此套房屋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离婚时,杨某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B.二人离婚时,杨某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二人离婚时,杨某认为此套房产归自己所有 D.二人离婚时,王某认为购买此房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所以自己拥有一半产权


    正确答案:B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故选B。

  • 第14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ABCD

  • 第15题:

    杨某系均安保险公司的员工,该保险公司将其开除后忘记收回未签的保险合同和工作证,杨某拿着工作证和均安保险公司已盖章的保险合同与包某签订了保险合同,包某将保险费交给了杨某,后包某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事项,遂请求均安保险公司理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杨某与包某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B.均安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C.均安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D.杨某应当与均安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C
    解析:
    ①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符合无权代理的全部特征。即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b)在客观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具有权利外观);(c)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d)权利外观的形成与被代理人具有牵连关系。本题中杨某被均安保险公司开除,失去代理权,并以均安公司盖章的保险合同与包某订立保险合同,属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包某属于善意相对人,通过工作证和保险公司盖章,有理由相信杨某有代理权,杨某的这种有代理权的外观的形成与保险公司有牵连关系(忘记收回工作证和保险合同),因此杨某构成表见代理,A 选项正确,当选;②《合同法》第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保险公司应当理赔,B 选项正确,当选;③《合同法解释二》第13 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后可以向杨某追偿。C 选项正确,当选;④包某请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只有保险公司向包某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和包某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杨某不是,所以不需杨某与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后,可以向杨某追偿。所以D 选项错误,不当选。

  • 第16题:

    孙某为妻子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周某指定受益人为其母陈某,周某与陈某外出旅游时发生车祸,陈某当场死亡,周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向陈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应向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应向孙某给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应向陈某和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答案:B
    解析: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本题中周某是被保险人,陈某是受益人,陈某先于周某死亡,保险金应作为周某的遗产,由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所以B选项正确。

  • 第17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正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可知,杨某与继子小强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可知,代位继承须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本案中女婴生下来是活体,其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故不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另外,《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据此可知,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转继承。
    选项C.D正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据此可知,男婴出生时就是死体,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熊某的继承人继承,即由杨某、小强继承;女婴出生后死亡,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女婴的继承人继承,即由杨某继承。

  • 第18题:

    一日,李某和陆某二人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甲、乙打开保险柜,在李某二人往口袋里装钱的时候,甲顺手拿起修车扳手朝李某砸去,将其砸成重伤。陆某见势不妙,胡乱开了几枪就抓起口袋跑出房间,骑上摩托车往外逃窜。乙跟着开车追去,在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陆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后李某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关于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B: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乙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
    C: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D:甲、乙二人都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D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使财务室免受被抢,针对抢劫人李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乙在陆某逃窜后,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故D项正确。

  • 第19题:

    张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并且指定妻子王某为受益人。在一次旅行中,两人不幸因发生车祸同时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那么保险金应该支付给()。

    • A、张某的父母
    • B、王某的父母
    • C、张某的父母和王某的父母各50%
    • D、受益人不存在,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保险金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错误。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 第21题:

    杨某与陆某是一对未婚夫妻,2003年1月杨某出钱为自己买了一份金额为50000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陆某。2003年5月,二人正式结婚,并于婚后蜜月旅行。就在旅游途中,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二人同时遇难,经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至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二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无法发放保险金。陆某的父母认为他们是受益人的继承人,故理应向他们理赔。杨某父母则坚决不同意,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发放理赔款给他们。如果杨某先死,结果如何?如果陆某先死结果又如何?


    正确答案: 由以上分析可知,如果杨某先死,则陆某的父母作为受益人陆某的合法继承人获得保险金。如果陆某先死,则保险金应当作为杨某的遗产由其父母依法继承。

  • 第22题:

    多选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

    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

    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

    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同抚养,所以,杨某作为配偶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小强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女婴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CD两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熊某的继承人杨某、小强继承;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女婴的继承人杨某继承。

  • 第23题:

    多选题
    赵某的儿子今年7周岁,未经赵某儿子的同意,赵某为其子买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指定赵某为受益人。后赵某带其儿子出外旅行,发生车祸,父子二人均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顺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赵某未经其儿子的同意,不得为其购买以赵某的儿子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B

    如果赵某在生前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的妻子,但未通知保险人,该变更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C

    赵某的继承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D

    赵某儿子的继承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据此,赵某作为父亲,为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是可以的。
    B项,《保险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D两项,《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据此,赵某与其儿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赵某死亡在先,符合第②项规定的情形,则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赵某儿子的遗产,由赵某儿子的继承人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