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进行一笔煤炭出口,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500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的500公吨煤炭。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
第1题:
租约规定“满载货物1万公吨,船方有上下5%幅度选择”。船长宣载9800公吨,而租方实际提供9500公吨货物。问租方应付给船方()的亏舱费。
第2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
第3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海湾某港口出口冻羊肉类20公吨,每公吨FOB价值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来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我按规定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进遭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
第4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500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25千克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第5题: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一客户签署出售驴肉25公吨合同,按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该装于1500只箱子,每箱净重16.6公斤。按此规定装货,则所装总重量应该为24.9公吨,所差100公斤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后,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候,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公斤而是20公斤,即每箱多装了3.4公斤,因此,此批货物实际总量30公吨,但是,所有单据上均注明装了24.9公吨。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认为我方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疑义。客户也以所交货物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不利于在当地市场销售为由,拒绝提货,拒绝付款。应该从该案例中吸取哪些教训?
第6题:
1999年10月,中国公司向法国公司出售10000公吨一级大米,由于装载问题,中国公司实际交付了11000公吨,按照公约的规定法国公司可以()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对
错
第12题:
第13题:
我国内蒙古某出口公司于某年1月签订一笔向日本出口10公吨甘草膏的合同,每公吨40箱共400箱,CFR东京每公吨售价为2000美元,共20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3月31日之前。该批货物经天津新港装船,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3月中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风大火烈,抢救不及,4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仓库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10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20天 讨论:此案例使用的贸易术语是否恰当?应吸取何种教训?
第14题: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一客户签署出售驴肉25公吨合同,按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该装于1500只箱子,每箱净重16.6公斤。按此规定装货,则所装总重量应该为24.9公吨,所差100公斤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后,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候,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公斤而是20公斤,即每箱多装了3.4公斤,因此,此批货物实际总量30公吨,但是,所有单据上均注明装了24.9公吨。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认为我方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疑义。客户也以所交货物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不利于在当地市场销售为由,拒绝提货,拒绝付款。我方应该如何解决该案例?
第15题:
我方向国外出口某商品50公吨,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机动幅度内溢短装采用合同价格。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呈上涨趋势,通常我方最可能交货()。
第16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海湾某港口出口冻羊肉类20公吨,每公吨FOB价值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来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我按规定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进遭拒付。问出口单位有无补救办法?
第17题:
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芬兰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外销价为每公吨200美元CIF赫尔辛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凭全套结汇单据结汇。货到后芬兰客商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18题: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