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

题目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韦某某犯罪未遂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相似考题
更多“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市烟草专卖局查获赵某尚未销售的伪劣“中华”卷烟15件,无法查清销售价格。对该批卷烟,应该按照()计算。

    • A、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华”烟的零售价格
    • B、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华”烟的批发价格
    • C、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
    • D、查获地物价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华”烟的市场价格

    正确答案:A

  • 第2题:

    2010年6月7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该县**路卷烟零售户李某(持有该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中检查时,查获其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215条。经查明,该批卷烟中有100条为当事人李某从该县卷烟零售户王某、张某处购进的真品国产卷烟,进货额10000元;该批卷烟的其余115条卷烟为经过相关检测部门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0年6月9日,A县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对当事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A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A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不合法。A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将李某销售115条假冒注册商标卷烟违法行为移送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李某违法经营100条卷烟的行为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对当事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 第3题:

    2010年6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拦下一辆装载有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娇子”、“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5个品牌10500条,承运人王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经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85万元。经查明,王某即为该批卷烟货主,欲运往A市进行销售。王某尚未销售假烟即被抓获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王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欲运输该批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至外地销售,由于被查获时尚未进行销售,其行为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该罪的既遂状态,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2条规定,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第4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如何计算?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 第5题:

    某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在卷烟零售户王某经营的商店内查获非法卷烟共计40条。经鉴定,其中真品卷烟10条,价值3600元;假冒注册商标卷烟30条,标值7800元。经调查,周某所经营的真品卷烟系本人从市场收购,假冒卷烟系非法烟贩送货上门。办理案件移送应遵循哪些程序?


    正确答案: 办理案件移送应遵循以下程序:
    (1)审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及时审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管辖权限,该案应部分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县烟草专卖局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行政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3)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及时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需要研究决定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案。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4)移送。经负责人审核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及时制作案件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及时办理移送手续。

  • 第6题:

    某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在卷烟零售户王某经营的商店内查获非法卷烟共计40条。经鉴定,其中真品卷烟10条,价值3600元;假冒注册商标卷烟30条,标值7800元。经调查,周某所经营的真品卷烟系本人从市场收购,假冒卷烟系非法烟贩送货上门。移送案件过程中应附哪些材料?


    正确答案:需要移送下列材料: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

  • 第7题:

    单选题
    关于涉案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计算,哪个选项不正确?()
    A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B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C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D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可查清品牌规格的,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该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请列举四种以上(含4种)证据审查的方法?

    正确答案: ①整合认证法;
    ②资格认证法;
    ③对照分析法;
    ④询问释疑法;
    ⑤比较取舍法;
    ⑥矛盾排除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韦某某犯罪未遂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说法不正确。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只有既遂没有未遂,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但仍然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就当然侵犯了国家对专卖专营物品的管理秩序,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有人认为李某虽不知道其行为涉嫌违法,但客观上造成了对市场秩序的危害,应指控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你认为该说法是否准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理由是什么?应如何定罪?),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该说法不准确。在该案中李某虽然没有直接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但为张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提供了运输,这一运输行为是张某实现销售行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起到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刑法中,只要行为人明知实行犯实施犯罪仍帮助其实施的,就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李某构成犯罪。但李某应对照实行犯定罪,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说李某犯非法经营罪是不准确的。至于李某不知道该行为违法并不能免除其责任,在刑法上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但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通俗的说就是,一个人的刑法没有学好,其犯罪行为并不能免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是否应当从轻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当从轻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行为人为逃避打击,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进行销售,如果不能区分,应当视销售金额为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因为行为人故意混淆真假产品,这种不分分割的局面不仅是销售者自身的责任,也常常是其销售伪劣产品的手段,以部分合格产品欺诈对方,合格产品实际上成为欺诈他人的工具。另外,如果在不可分割情况下认定产品的部分合格都具有合格产品的可能性,必然意味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处理鼓励不法分子故意混杂真假产品,以逃避打击,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在卷烟零售户王某经营的商店内查获非法卷烟共计40条。经鉴定,其中真品卷烟10条,价值3600元;假冒注册商标卷烟30条,标值7800元。经调查,周某所经营的真品卷烟系本人从市场收购,假冒卷烟系非法烟贩送货上门。该案应当适用哪个类型的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移送哪个执法机关,具体理由?


    正确答案: 应当适用外部移送和部分移送。应将30条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移送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理由:按照职能管辖划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部分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 第14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 第15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6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第16题:

    2010年9月20日,A区烟草专卖局与该区公安、工商部门对当地卷烟市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查获如下案件: (1)零售户张某仓库有大量的中华、苏烟、黄鹤楼等高档假冒卷烟,价值约18万元,且张某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卷烟零售户李某于今年9月10日一次销售了真品国产卷烟62条; (3)在卷烟零售户赵某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了86条非法生产的卷烟并准备销售,卷烟价值2300元。 (4)在卷烟零售户陈某的仓库查获真品南京卷烟46条,均无当地烟草公司的监销标识,陈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有效期至2010年9月10日。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联合执法检查权限衔接的有关规定,上述案件分别应由哪些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正确答案: (1)张某案中,零售户张某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且为假冒商标卷烟,由于其卷烟价值达18万元,已经触犯了刑法,应该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2)卷烟零售户李某一次销售62条卷烟涉嫌构成了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A区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理。
    (3)卷烟零售户赵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A区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理。
    (4)卷烟零售户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证经营违法卷烟行为,根据烟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A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 第17题:

    2010年9月20日,A区烟草专卖局与该区公安、工商部门对当地卷烟市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查获如下案件: (1)零售户张某仓库有大量的中华、苏烟、黄鹤楼等高档假冒卷烟,价值约18万元,且张某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卷烟零售户李某于今年9月10日一次销售了真品国产卷烟62条; (3)在卷烟零售户赵某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了86条非法生产的卷烟并准备销售,卷烟价值2300元。 (4)在卷烟零售户陈某的仓库查获真品南京卷烟46条,均无当地烟草公司的监销标识,陈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有效期至2010年9月10日。 请回答联合执法权限衔接的内容。


    正确答案: 联合执法检查一般由烟草部门牵头,公安、工商、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配合。联合执法检查权限的衔接包括烟草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衔接以及烟草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衔接。联合执法过程中,对于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重大案件,由烟草部门协调公安机关介入,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案件移送。
    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或其他需要司法机关参与配合的案件,可以及时向司法机关咨询或商请介入。
    对于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案件,烟草部门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进行处理。

  • 第18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拦下一辆装载有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娇子”、“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5个品牌10500条,承运人王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经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85万元。经查明,王某即为该批卷烟货主,欲运往A市进行销售。王某尚未销售假烟即被抓获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王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欲运输该批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至外地销售,由于被查获时尚未进行销售,其行为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该罪的既遂状态,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2条规定,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这种有销售金额,又有未销售货值金额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和量刑?

    正确答案: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可根据刑法140条之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使用证据时,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哪几项?

    正确答案: ①违法事实;
    ②违法主体;
    ③程序事实;
    ④证据事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黄某某多次利用驾驶一辆轿车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销售到邻县李某某、陈某某处,2011年3月黄某某在一次交易行为中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据查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黄某某销售给李某某、陈某某假冒卷烟标值分别达到15000元和16000元,黄某某于2009年11月、2010年5月、8月因无证非法经营卷烟被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两次。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黄某某在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数额虽未达到5万元,但其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符合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之情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黄某某多次利用驾驶一辆轿车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销售到邻县李某某、陈某某处,2011年3月黄某某在一次交易行为中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据查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黄某某销售给李某某、陈某某假冒卷烟标值分别达到15000元和16000元,黄某某于2009年11月、2010年5月、8月因无证非法经营卷烟被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两次。黄某某触犯的罪名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请列出属于该罪名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正确答案: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②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③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6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1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某市一租赁房屋内,雇佣了6名工人无证生产卷烟,他们将“天下秀”等卷烟的烟嘴、烟盒拆掉,接上“玉溪”牌卷烟烟嘴,再利用“玉溪”的商标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以牟取高额的非法利润。2010年6月,文某某该生产地点被公安机关查处,据查实,被告人在此期间已组织制售假烟1万余条,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万元。对文某某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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