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某市一租赁房屋内,雇佣了6名工人无证生产卷烟,他们将“天下秀”等卷烟的烟嘴、烟盒拆掉,接上“玉溪”牌卷烟烟嘴,再利用“玉溪”的商标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以牟取高额的非法利润。2010年6月,文某某该生产地点被公安机关查处,据查实,被告人在此期间已组织制售假烟1万余条,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万元。文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题目

201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某市一租赁房屋内,雇佣了6名工人无证生产卷烟,他们将“天下秀”等卷烟的烟嘴、烟盒拆掉,接上“玉溪”牌卷烟烟嘴,再利用“玉溪”的商标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以牟取高额的非法利润。2010年6月,文某某该生产地点被公安机关查处,据查实,被告人在此期间已组织制售假烟1万余条,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万元。文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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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刘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2条规定,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刘某某的行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 第2题:

    简述卷烟盒包装标识和盒装及卷烟卷制检验试样应如何制备?


    正确答案:⑴从实验室样品中每条随机抽取二盒,共10盒组成盒包装标识及盒装和外观检验试样,试样同时亦为试料。
    ⑵从实验室样品中随机抽取两条,每条随机抽取一盒,共两盒组成卷烟含水率检验试样。
    ⑶使用烟支综合测试台的实验室,从实验室样品中随机抽取13盒卷烟,组成卷烟熄火、长度、圆周、重量、吸阻、硬度、含末率、总通风率和端部落丝量检验试样。不使用烟支综合测试台的实验室,从实验室样品中随机抽取16盒卷烟组成卷烟熄火、长度、圆周、重量、吸阻、硬度、末率、总通风率和端部落丝量检验试样。

  • 第3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 第4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6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第5题: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定罪处罚。

    •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B、假冒注册商标罪
    •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D、非法经营罪

    正确答案:B

  • 第6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拦下一辆装载有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娇子”、“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5个品牌10500条,承运人王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经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85万元。经查明,王某即为该批卷烟货主,欲运往A市进行销售。王某尚未销售假烟即被抓获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王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欲运输该批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至外地销售,由于被查获时尚未进行销售,其行为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该罪的既遂状态,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2条规定,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这种有销售金额,又有未销售货值金额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和量刑?

    正确答案: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假如该案中刘某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可根据刑法140条之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使用证据时,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哪几项?

    正确答案: ①违法事实;
    ②违法主体;
    ③程序事实;
    ④证据事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黄某某多次利用驾驶一辆轿车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销售到邻县李某某、陈某某处,2011年3月黄某某在一次交易行为中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据查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黄某某销售给李某某、陈某某假冒卷烟标值分别达到15000元和16000元,黄某某于2009年11月、2010年5月、8月因无证非法经营卷烟被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两次。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黄某某在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数额虽未达到5万元,但其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符合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之情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黄某某多次利用驾驶一辆轿车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销售到邻县李某某、陈某某处,2011年3月黄某某在一次交易行为中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据查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黄某某销售给李某某、陈某某假冒卷烟标值分别达到15000元和16000元,黄某某于2009年11月、2010年5月、8月因无证非法经营卷烟被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两次。黄某某触犯的罪名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请列出属于该罪名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正确答案: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②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③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6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1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某市一租赁房屋内,雇佣了6名工人无证生产卷烟,他们将“天下秀”等卷烟的烟嘴、烟盒拆掉,接上“玉溪”牌卷烟烟嘴,再利用“玉溪”的商标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以牟取高额的非法利润。2010年6月,文某某该生产地点被公安机关查处,据查实,被告人在此期间已组织制售假烟1万余条,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万元。对文某某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10年6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拦下一辆装载有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娇子”、“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5个品牌10500条,承运人王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经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85万元。经查明,王某即为该批卷烟货主,欲运往A市进行销售。该案应移送哪级公安机关?如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程序是什么?


    正确答案: 应移送某市烟草专卖局同级的公安机关。
    涉烟刑事案件的移送程序是:
    (1)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附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 第14题: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B、假冒注册商标罪
    •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D、非法经营罪

    正确答案:A

  • 第15题:

    2010年6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拦下一辆装载有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娇子”、“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5个品牌10500条,承运人王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经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85万元。经查明,王某即为该批卷烟货主,欲运往A市进行销售。王某尚未销售假烟即被抓获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王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欲运输该批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至外地销售,由于被查获时尚未进行销售,其行为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该罪的既遂状态,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2条规定,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第16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如何计算?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 第17题:

    某市航泰电器开关玫是某市无线电厂的分支机构,该厂为了生产FN18—10DR/100—31.5、FN18—10D/630—630高压开关,从1993年开始就组织技术攻关小组,经过艰苦努力,1997年10月获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国家级新产品证书”,年销售额近1000万元。该厂职工邹某某、高某某、伍某某等自2000年5月起,私下出资5万元,租赁某市建材大厦的房屋开始生产高压开关,图纸是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用的,并由其负责管技术,高某某负责财务、材料供应,伍某某负责销售,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先后共生产、销售高压开关38台。销售金额17.78万元。试分析:邹某某、高某某、伍某某等的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工商机关可否依据有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邹某某、高某某、伍某某等的上述行为不合法,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机关依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返还商业秘密载体,扣留的物资经权利人同意收购,其收购款发还;(3)处以适当罚款。

  • 第18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烟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至公安部门后,在转换使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及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正确答案: ①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及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重新讯问或询问;
    ②对于物证和书证,如果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已经取得,可按移送清单接受,不必重新制作;
    ③对于鉴定结论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④对于视听资料,烟草执法机关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不一定完全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进行,但是如果符合证明要求,可以通过制作证据移交清单来进行使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请列举四种以上(含4种)证据审查的方法?

    正确答案: ①整合认证法;
    ②资格认证法;
    ③对照分析法;
    ④询问释疑法;
    ⑤比较取舍法;
    ⑥矛盾排除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韦某某犯罪未遂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说法不正确。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只有既遂没有未遂,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但仍然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就当然侵犯了国家对专卖专营物品的管理秩序,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有人认为李某虽不知道其行为涉嫌违法,但客观上造成了对市场秩序的危害,应指控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你认为该说法是否准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理由是什么?应如何定罪?),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该说法不准确。在该案中李某虽然没有直接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但为张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提供了运输,这一运输行为是张某实现销售行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起到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刑法中,只要行为人明知实行犯实施犯罪仍帮助其实施的,就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李某构成犯罪。但李某应对照实行犯定罪,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说李某犯非法经营罪是不准确的。至于李某不知道该行为违法并不能免除其责任,在刑法上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但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通俗的说就是,一个人的刑法没有学好,其犯罪行为并不能免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韦某某从福建购入1000余条“555”、“柔和七星”、“中华”牌卷烟至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同月18日,被联合执法的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经查实,韦某某并无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件,该批卷烟大多为假冒伪劣卷烟,但韦某某为逃避打击,故意将部分真品卷烟混杂在假烟中,造成真假卷烟无法区分,该批卷烟标值达1250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韦某某已获得销售金额3000元。 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被查获时只销售了3000元的卷烟,尚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按照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中也包括部分真品卷烟,因此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从轻处理。 该辩护人提出该批卷烟部分具有合格产品的特性,是否应当从轻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当从轻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行为人为逃避打击,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进行销售,如果不能区分,应当视销售金额为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因为行为人故意混淆真假产品,这种不分分割的局面不仅是销售者自身的责任,也常常是其销售伪劣产品的手段,以部分合格产品欺诈对方,合格产品实际上成为欺诈他人的工具。另外,如果在不可分割情况下认定产品的部分合格都具有合格产品的可能性,必然意味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处理鼓励不法分子故意混杂真假产品,以逃避打击,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