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矿长、矿党委书记降职处理。
第1题:
()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第2题: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分管副矿长撤职处理。
第3题: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1至2人事故,对所属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分管副职降职处理。
第4题: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对所属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分管副职记过处分。
第5题: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煤矿所属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分管副职撤职处理。
第6题: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分管副矿长降职处理。
第7题: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警告处分。
第8题:
发生3年内同类同性质死亡事故,对发生的第一起同类同性质事故,死亡1人的,()
第9题:
煤矿发生险情或事故后,现场人员应进行(),并报矿调度室。
第10题: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
第11题:
一次死亡1至5人的事故
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一次死亡5至9人的事故
第12题:
3人至9人
5人至9人
2人至9人
2人至10人
第13题: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分管副职降职处理。
第14题:
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单位正职()处理。
第15题:
煤矿发生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分管副矿长、矿长、矿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第16题:
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给予其他副职()处理。
第17题:
煤矿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分管副矿长、矿长、矿党委书记记过处分。
第18题:
区域管理公司内煤矿发生三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区域管理公司正职()处理。
第19题:
发生3年内同类同性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发生第二起同类同性质事故的,()
第20题:
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划定。发生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发生一次事故死亡10人至29人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发生一次事故死亡()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21题:
煤矿企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
第22题:
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辖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安全事故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辖内一年内发生职工重伤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案件或责任事故的,给予()处分。
第23题:
自救
互救
事故处理
向矿长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