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某电视机厂与乙地某百货公司签订了2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视机由电视机厂代办托运,电视机厂应于2000年8月25日前将电视机交付托运。合同订立后,电视机厂于2000年8月20日将电视机如数交某铁路局托运。铁路局于2000年9月5日将电视机运至乙地,并通知百货公司提货。百货公司在提货时,发现有的电视机有损伤。经查,该损伤系铁路局职工在卸货中造成的。双方遂发生纠纷。下面表述正确的是:()A、电视机厂与铁路局之间的运输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百货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要求铁路局赔偿损失,也有权作为诉讼主体

题目

甲地某电视机厂与乙地某百货公司签订了2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视机由电视机厂代办托运,电视机厂应于2000年8月25日前将电视机交付托运。合同订立后,电视机厂于2000年8月20日将电视机如数交某铁路局托运。铁路局于2000年9月5日将电视机运至乙地,并通知百货公司提货。百货公司在提货时,发现有的电视机有损伤。经查,该损伤系铁路局职工在卸货中造成的。双方遂发生纠纷。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 A、电视机厂与铁路局之间的运输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百货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要求铁路局赔偿损失,也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起诉铁路局。
  • B、铁路局职工卸货时造成的商品损害,应由铁路局承担法律责任。
  • C、电视机厂与百货公司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 D、电视机厂也有权起诉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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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更多“甲地某电视机厂与乙地某百货公司签订了2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视机由电视机厂代办托运,电视机厂应于2000年8月25日前将电视机交付托运。合同订立后,电视机厂于2000年8月20日将电视机如数交某铁路局托运。铁路局于2000年9月5日将电视机运至乙地,并通知百货公司提货。百货公司在提货时,发现有的电视机有损伤。经查,该损伤系铁路局职工在卸货中造成的。双方遂发生纠纷。下面表述正确的是:()A、电视机厂与铁路局之间的运输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百货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要求铁路局赔偿损失,也有权作为诉讼主体”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电视机厂,设计开发某种型号的电视机,在确定电视机质量时,遇到了如何定义质量的讨论。电视机的特性中属于固有特性的是( )。

    A.电视机的售后服务

    B.电视机的说明书

    C.电视机的售价

    D.电视机图象色彩


    正确答案:BD
    A、C为赋予特性。

  • 第2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视机购买委托合同,由张某代为购买50台电视机。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从乙公司买进50台电视机,总价款25万元,同时张某向乙公司支付4万元定金;由乙公司负责送货,货到张某指定仓库验收后5天内张某结清全部款项。乙公司将50台电视机错发成了60台。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雷暴天气,致使10台电视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张某验收货物时,当即对遭到损坏的10台电视机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电视机交付给甲公司。由于电视机市场低迷,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张某无法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在交货后第10天,张某向乙公司披露了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


    【问题】


    1.乙公司在知道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后,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张某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3.甲公司多收的10台电视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5.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1)乙公司能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1)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效。


    (2)《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5万元,故其定金数额最多为5万元,其订立的4万元的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有效。


    3.(1)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但拒绝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可以接收,但对多收部分的10台电视机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2)《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1)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将电视机交付给张某时发生转移。


    (2)一般来说,法律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乙约定了交付地点,不属于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的规定。因此,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张某和乙约定的指定地点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


    5.(1)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2)《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丙公司对该10台受损电视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乙公司尚未将电视机送到指定仓库,即尚未完成交付,所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仍由出卖方即乙公司承担。


  • 第3题:

    某电视机生产厂在甲地生产电视机电路主板和显像管,在乙地生产电视机机壳,在丙地组装成电视机,在丁地包装。请问该电视机的产地为()。

    • A、甲地
    • B、乙地
    • C、丙地
    • D、丁地

    正确答案:C

  • 第4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向另两家商场支付的8000元违约金应否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被告不必对8000元的违约金负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对所获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此部分支出无法合理预见,因此被告不必对8000元的违约金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被告已经明确地得知原告将与第三人就电视机举行展销会的事,那么,本案被告应按可预见性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 第5题:

    某顾客从某百货公司买得一台电视机,于2004年4月26日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时,该电视机发生爆炸,造成顾客右眼失明的严重后果。后经产品质量检测部门鉴定,该电视机本身存在缺陷。后经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该电视机的缺陷是由生产者某电视机厂造成的,该产品属出厂时没有经过质量检测的不合格产品,该生产者应负赔偿责任。判断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对,产品缺陷在出厂投入流通时已经存在。

  • 第6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在签约时已告知的情况下,原告向另两家商场支付的8000元违约金应否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被告应该对8000元的违约金负损害赔偿责任。

  • 第7题:

    甲商场向乙电视机厂去信,表示愿意购买该厂生产的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与此同时,乙电视机厂也向甲商场去信,表示愿意向该商场出售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双方的信件中都对电视机的单价、质量、包装和交货方式,都做了完全一致的要求。则此买卖合同:()

    • A、没有成立
    • B、已成立但未生效
    • C、已经成立
    • D、因未签订合同书而不能成立

    正确答案:A

  • 第8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的赔偿范围应当包含那些损失?损失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原告的损失额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支出仅仅为合同中约定的一半价款,当原告无法获得电视机的所有权时,其实际支出及其利息也就转化为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原告支出的一半货款及其利息作为所受损害应当由被告负责赔偿。间接损失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本案如果被告能够按时履行合同,那么,原告将在双节期间备有充足的电视机货源以供销售,又因合同约定的价款与当时的市场零售价格每台存在着400元的差价,所以原告可能获得的利润。原告可以主张被告对其可得利益的损失予以赔偿。

  • 第9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该支票称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支票称为空头支票。

  • 第10题:

    问答题
    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问:(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1)6月6日,电视机发给商场的传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因是:
    6月6日的传真内容实质是一份价目表,没有标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思。
    (2)6月9号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的传真也不构成承诺,原因是,该传真对产品价格做了修改,属于实质性改变,实质是一项新的要约。
    (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原因是:
    ①电视机厂在接收商场6月9日传真后并未完成同意商场的条件,要求对方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即对商场的6月9日的传真要约做出了交货地点的修改,,因而电视机厂对6月9日商场发出的回复的传真构成了新的要约,即不作为承诺。
    ②商场在6月20号做出回复,超出了规定的10日的回复时间,所以双方之间的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市某电视机厂与乙市某商场签订了一份电视机购销合同,后因质量问题,乙市某商场便向乙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向甲市电视机厂发出应诉通知。甲市电视机厂对A区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  )提出。[2002年真题]
    A

    法庭辩论结束前

    B

    庭审准备阶段

    C

    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

    D

    合议庭合议之前


    正确答案: D
    解析: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因而不能行使该案的审判权的主张。分为两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异议和级别管辖权异议。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张受诉法院对案件无地域管辖权的异议,后者是指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的不服声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12题:

    问答题
    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对某电视机厂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正确答案: 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1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1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电大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商场发特快专递给某电视机厂说:“急欲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购某品牌的彩电,请即发货。”电视机厂立刻将电视机交付运输,后另有人出更高价格买这批彩电,电视机厂立即派人中途取回运输中的电视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电视机厂的行为撤回了承诺
    B:电视机厂的行为撤销了承诺
    C: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
    D: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不成立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商场的要约中要求电视机厂立即发货,故电视机厂按要约的要求将电视机交付运输时承诺生效。另《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故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而本题中承诺已经生效,已不能撤回。因此,A、B两项错误,当选。《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因此,C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

  • 第14题:

    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OO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 第15题:

    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对某电视机厂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正确答案: 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1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1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电大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 第16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电视机被毁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电视机被毁由白云电视机厂承担。

  • 第17题:

    某顾客从某百货公司买得一台电视机,于2004年4月26日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时,该电视机发生爆炸,造成顾客右眼失明的严重后果。后经产品质量检测部门鉴定,该电视机本身存在缺陷。顾客某甲康复后,找到某百货公司要求赔偿,某百货公司以不能证明该电视机的缺陷是由其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判断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错。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时,消费者向销售者索赔时,销售者应先行赔偿。

  • 第18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本案里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的司机酒后驾驶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电视机全部报废,被告也因此无法履行合同,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 第19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依据法律的规定,电视机的所有权从何时起转移?


    正确答案:依据法律的规定,电视机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 第20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如果支票印章周边不全,该支票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无效。

  • 第21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地某电视机厂与乙地某百货公司签订了2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视机由电视机厂代办托运,电视机厂应于2000年8月25日前将电视机交付托运。合同订立后,电视机厂于2000年8月20日将电视机如数交某铁路局托运。铁路局于2000年9月5日将电视机运至乙地,并通知百货公司提货。百货公司在提货时,发现有的电视机有损伤。经查,该损伤系铁路局职工在卸货中造成的。双方遂发生纠纷。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A

    电视机厂与铁路局之间的运输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百货公司作为第三人有权要求铁路局赔偿损失,也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起诉铁路局。

    B

    铁路局职工卸货时造成的商品损害,应由铁路局承担法律责任。

    C

    电视机厂与百货公司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D

    电视机厂也有权起诉铁路局。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商场向乙电视机厂去信,表示愿意购买该厂生产的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与此同时,乙电视机厂也向甲商场去信,表示愿意向该商场出售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双方的信件中都对电视机的单价、质量、包装和交货方式,都做了完全一致的要求。则此买卖合同:()
    A

    没有成立

    B

    已成立但未生效

    C

    已经成立

    D

    因未签订合同书而不能成立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电视机被毁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电视机被毁由白云电视机厂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