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将300台电视机交与朱某运输至甲地交付于陈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在运输过程中,300台电视机全部灭失。根据我国《合同法》对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电视机灭失的,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果是电视机本身的瑕疵造成其灭失的,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C.如果张某对电视机包装不当,而朱某未拒绝运输,在因包装不当造成电视机灭失时,朱某应当向陈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D.电视机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支付运费时,朱某应当返还张某部分运费

题目

张某将300台电视机交与朱某运输至甲地交付于陈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在运输过程中,300台电视机全部灭失。根据我国《合同法》对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电视机灭失的,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是电视机本身的瑕疵造成其灭失的,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C.如果张某对电视机包装不当,而朱某未拒绝运输,在因包装不当造成电视机灭失时,朱某应当向陈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电视机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支付运费时,朱某应当返还张某部分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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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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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1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某很快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在陈某付款当天办理了过户登记。王某后来醒悟,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问题:
    (1)李某是否享有抵押权?说明理由。
    (2)李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王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不享有。《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有权。《物权法》规定,当三人之间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有效抵押合同,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物权法》确定了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其原因相分离。王某受欺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但陈某已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因此所受损失,可以请求张某赔偿,但无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 第2题:

    (2011年)郑某和张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郑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第3题:

    2016年7月1日,张某购买李某的古董花瓶,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价款20万元,当日付款。因李某对古董花瓶恋恋不舍,双方约定古董花瓶再由李某把玩1个月,1个月以后再交付给张某。则李某和张某所约定的交付方式为( )。

    A.简易交付
    B.现实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答案:C
    解析:
    选项C:占有改定,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另行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 第4题:

    (2011年)郑某和张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郑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解析:
    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时,合同达到了“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状态,合同相应成立。

  • 第5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视机购买委托合同,由张某代为购买50台电视机。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从乙公司买进50台电视机,总价款25万元,同时张某向乙公司支付4万元定金;由乙公司负责送货,货到张某指定仓库验收后5天内张某结清全部款项。乙公司将50台电视机错发成了60台。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雷暴天气,致使10台电视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张某验收货物时,当即对遭到损坏的10台电视机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电视机交付给甲公司。由于电视机市场低迷,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张某无法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在交货后第10天,张某向乙公司披露了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


    【问题】


    1.乙公司在知道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后,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张某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3.甲公司多收的10台电视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5.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1)乙公司能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1)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效。


    (2)《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5万元,故其定金数额最多为5万元,其订立的4万元的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有效。


    3.(1)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但拒绝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可以接收,但对多收部分的10台电视机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2)《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1)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将电视机交付给张某时发生转移。


    (2)一般来说,法律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乙约定了交付地点,不属于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的规定。因此,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张某和乙约定的指定地点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


    5.(1)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2)《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丙公司对该10台受损电视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乙公司尚未将电视机送到指定仓库,即尚未完成交付,所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仍由出卖方即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