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时,属于非专用校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重新制作行驶证,调整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原行驶证收回并销毁。
第1题:
办理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2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比对行驶证记载信息、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以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确认是否一致。
第3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进行确认时,应当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但对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可以不进行查验。
第4题:
《校车通行证》和校车标识喷涂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第5题: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6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比对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信息、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以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确认是否一致。
第7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标牌档案,确定档案编号。
第8题: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9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标牌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报废、转移、迁出业务时,校车标牌在有效期内未收回的,应当公告校车标牌作废。
第10题:
校车或者校车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11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校车标牌领取表之日起()内核发校车标牌。
第12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对取得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的,应当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13题:
核发校车标牌时,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14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对申请人取得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15题: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对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还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第16题:
某小学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时应提交()。
第17题:
非专用校车应当自()每()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18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时,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19题:
需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栏信息的业务是()。
第20题: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21题: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发校车标牌。
第22题: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核发校车标牌。
第23题: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超出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的,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按照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