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20日向安庆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1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2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日向安庆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第3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运营的,应当将相应()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4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5题: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
第6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7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8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
第9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明码标价,并由驾驶员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第10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
第11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网约车在提供运营服务后要出具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第12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自行销毁。
第13题:
网络预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14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15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第16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15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17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 原许可机关。
第18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19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依法履行()义务。
第20题:
安庆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
第21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22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接受发改部门监督,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签约驾驶员提供出租汽车发票,用于运营。
第23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督,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签约驾驶员提供出租汽车发票,用于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