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之妻肖美梅因急病开刀,急需支付医院的押金,张某为筹钱而走投无路。邻居余某某趁机表示愿意借给张某八万元。但要求半年后应加倍偿还,否则以张妻的价值廿万的钻戒抵还借款,张某当场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表示了上述条款。张某怎样维权?司法机关该怎么解决本案?
第1题:
刘某的妻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张某表示愿意借给5000元,但半年之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刘某的房子代偿,刘某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刘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 )。
A. 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 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 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 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第2题:
张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张某某三居室住房代偿,张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 )。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张某之妻肖美梅因急病开刀,急需支付医院的押金,张某为筹钱而走投无路。邻居余某某趁机表示愿意借给张某八万元。但要求半年后应加倍偿还,否则以张妻的价值廿万的钻戒抵还借款,张某当场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表示了上述条款。余某对张某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第7题:
张某夫妻无子女,2002年将孟某收为养子。2004年张某之妻死亡,2005年孟某结婚另居。2007年年初,张某因病去世。经查,张某与其弟弟、妹妹关系很好,经常来往。另张某之妻有一妹黄某。请问,以下谁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8题:
警察王某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村民张某借钱。张某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王某将公务用枪交给张某质押。张某借给王某3万元现金,借期6个月。6个月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张某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9题:
警察王某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村民张某借钱。张某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王某将公务用枪交给张某质押。张某借给王某3万元现金,借期6个月。6个月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张某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现。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第10题: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第三天借给张某2rYY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11题:
在某事故中,张某不幸身亡,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正确顺序是()。
第12题:
第13题:
张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张某的一套三居室住房代偿,张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 )。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第14题:
张某夫妻无子女,2002年将孟某收为养子。2004年张某之妻死亡,2005年孟某结婚另居。2007年年初,张某因病去世。经查,张某与其弟弟、妹妹关系很好,经常来往。另张某之妻有一妹黄某。请问,以下谁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A.孟某 ( ⊙o⊙ )
B.张某之弟
C.张某之妹
D.黄某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张某之妻肖美梅因急病开刀,急需支付医院的押金,张某为筹钱而走投无路。邻居余某某趁机表示愿意借给张某八万元。但要求半年后应加倍偿还,否则以张妻的价值廿万的钻戒抵还借款,张某当场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表示了上述条款。张某与钱余某的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第18题:
导游员张某在旅途中患急病,急需用钱又求救无门,游客高某趁机表示愿借给他两千元,但须以张某的房子代偿.张某无奈表示同意.半年后,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未还款的张某以房子抵债.根据《合同法》规定张某与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什么?
第19题:
刘某家住甲区,向家住乙区的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家住丙区的赵某为刘某担保,三者在刘某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实际交付现金,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刘某因股市严重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张某的钱款。现张某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张某可否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为什么?
第20题:
警察王某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朋友张某借钱。张某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王某将公务用枪交给张某质押。张某借给王某3万元现金,借期6个月。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第21题:
张某有一张珍贵邮票,陈某要求张某转卖给他,张某应允,陈某因一时缺乏现金,将五千元钱和两张彩票交给张某,后有一张彩票中奖,奖金为一万元,该一万元应归()。
第22题:
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另外,其有一儿子4周岁、其母57岁日自己单独生活。某日,张某因外出交通事故死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办理()
第23题:
陈某所有
张某所有
陈某所有,张某应反还不当得利
双方共同所有